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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人身攻擊法律條文

作者:傲世無韜│2013-07-19 09:46:22│巴幣:0│人氣:2033

[ 法律 ] 網路上誹謗他人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網路提供了一個匿名的虛擬世界,任何人在網路都可以化身成許多不同的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似乎非常自由。線上遊戲、BBS站、論壇、家族留言版、MSN、網路聊天室,在這些提供網友互動的園地裡,也許是匿名的關係,經常可以看到網友們留言打「筆戰」,甚至出現激烈的言論或人身攻擊、辱罵或誹謗他人,或是亂傳謠言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藉此得到快感,這些行為,都是標準的網路霸凌行為,網路所提供的虛擬隱密性與距離感,並無法讓我們的言論免責,只是讓我們容易不小心觸犯法令而不自知,上述行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至於被害人,也可提出民事賠償之請求:
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所以不要以為網路匿名的特性,沒有人找得你,其實以現在網路警察的專業素養跟能力,要找出你是絕無問題的,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09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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