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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下小說不等於停下筆---監獄人權:監獄設立之歷史目的與現況檢討

作者:落葉幻想│2013-03-20 22:53:32│巴幣:12│人氣:1129
       有鑑於媽媽嘴事件媒體的炒作也應該告個段落了,在下這篇拙作原為系上期刊所寫,對多方先進的文章有所引用,望諸位先進海涵並指教。敝人對媒體刑案之炒作十分不以為然,對偵查程序不公開的原則被破壞也感到失望,但刑事訴訟法筆者尚未深加研讀,無法直接批評。故以這篇探討監獄文章希望各位賞光的讀者能對罪犯有進一步的想法。並且在這種亂七八糟的媒體干預下有對於罪犯的處置能有較為不同於媒體引導的立場。
 
監獄人權:監獄設立之歷史目的與現況檢討                      
    近期以來關於死刑的探討已變成熱門議題,反對廢除死刑者一直有著一個主張,那就是:「不能讓罪犯在監獄裡頭過著舒適的日子,否則被害人的人權何在?」。但現今的法治社會裡,死刑並非是廣大罪犯所適用的罰則。相反的,自由刑已經是當代最廣為適用的罰則,無論是應報主義或是再教育的主張,將犯罪者與一般大眾分開來已經是共同認可的一種刑罰方式。只是,獄中的受刑人應該有多少限度的權益,又或者我們能對他們能有多少的限制,這是可以討論的。同時,這些限制也與刑罰的目的息息相關,若不能以之貫徹監獄存在的目的,那麼就連刑罰本身的效益恐怕都會受到質疑。
歷史上監獄存在的目的(以英國為主[1])
壹、監獄自由刑建立之前:
    在貴族擁有權力的時代裡,絕大部分的權利都聚集在封建領主手中。當時雖然有法律,但法律大抵是地區性的,彼此的共通性極低。唯一比較接近自由刑的類型只有一種叫神罰的處分。[2]在中國,雖然說也有監獄,但監獄主要的功能就只有拘禁犯人(嫌疑犯)與拷問。這時的監獄就像是黑暗的未知世界,要不是做為等待審判結果出現的暫時性空間,就是讓許多人的生命在其中無疾而終的地方。此時的監獄要做為定義的話便是各式各樣的人等待審判或是死亡之日的空間。以英國為例,在1617世紀,地方監獄是各式各樣受審的人等待審判結果的地方,當時的監獄普遍有著衛生不佳、各式罪犯混雜的狀況。當時屬於偏向教育刑的只有濟貧法底下的教養院,而教養院的目的是培養輕罪犯、流浪漢與當地貧困者工作與良好習慣,而十七世紀後也納入了監獄的體系之下。
貳、反對死刑思維覺醒與自由刑的出現:
    十八世紀雖然是充滿戰爭與血腥的時代,經歷了歐陸持續不斷的烽火連天,戰爭的殘酷卻也造就了人們對於死刑沉重處罰的反思。[3]在十八世紀中期開始,對於較輕罪犯的懲罰,監禁或是艱苦的勞動漸漸的被視為一種可行的型式。在十八世紀,英國方面罪犯是透過交通運輸被送到殖民地,如美國、澳大利亞……等地。直到十八世紀結束,因為海外路線受阻[4],英國方面開始研發替代方案。而先前監禁或是艱苦勞役方面的成效說服了大眾自由刑是一個替代處死犯罪者之外可行的方案。
參、教育刑與人道主義的出現:
    雖說自由刑已經被認同為一種可行的方式,但監獄卻缺乏良善的管理制度。當時英國的監獄大多是私人監獄,不僅是監獄本身混亂,就連管理者的素質都相當的糟糕。而這時,約翰霍華德[5]的出現對監獄制度的建立起了極重要的貢獻,他透過「監獄實況」一書譴責混亂、野蠻、骯髒的監獄系統。He calledfor wide-ranging reforms including the installation of paid staff, outsideinspection, a proper diet and other necessities for prisoners.他呼籲採取廣泛的改革與罪犯的基本人權,包括:男女分開,基本衛生,良好的監獄管理,禁止不當監獄私刑。除此之外,他大力提倡監獄的教育功能,讓犯人工作,無論是基於賠償犯人的債務或是讓他們有事情而不會繼續犯罪。同時,他也主張駐監牧師的必要,因為監獄的功能正是為了使人悔改。
肆、近現代更進一步的監獄人權:
    爾後許多的罪行以死刑論逐漸的被認為是不適切的。以十九世紀中期為分水嶺,許多國家廢除了不適切的死刑,僅僅剩下極為重大的罪行始能以死刑論處。並有許多志於刑法改革的理想家,投入使罪犯改過自新的工作。同時,也逐步禁止艱苦勞動這樣的監獄勞動形式。而教育刑罰的風潮也由歐陸漸漸的擴散向世界各地。監獄的演化也逐步走向教育刑的方向,促進改過自新的同時,選擇表現良好、回歸社會後有謀生能力的人給予釋放。監獄的目的也變成無論是價值觀的重建或是工作能力的培訓都被視為重要的一環,尤其是對於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應該與其他罪犯分開走向主要為活動、技術、教育以及道德取向的方式。時至今日,任何人似乎也無法否認,在將犯罪者與社會隔離或是應報主義的主張背後,監獄也背負起了再教育犯人使之回歸社會的使命。
監獄現況:自由刑目的與人權限制底線的檢視
    基本上,當代所謂的先進國家對於監獄的內涵大抵都已經導入了教育刑以及基本人道人權的思想。雖然說自由是被限制住了,但是在監獄之中的生活是規律的,並且以維護受刑人基本健康與精神狀態為重要的考量。而聯合國的國際條約亦有針對人權明文的規定,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6]、第十條[7]規定都是可以參照的部分。
    此外,關於監獄的基本人權,有何種類型可資保護。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編纂之「人權與監獄-監獄工作人員國際人權標準袖珍手冊」,相當值得參考。其中包含:一般原則、身心健全權、適足生活標準權、囚犯健康權、監獄成為安全之場所、監獄之最佳利用、囚犯與外界的聯繫、申訴和檢查程序、特殊類別囚犯之規範(獄中婦女、羈押中之少年、死囚、終身和長期徒刑之囚犯等)、未判刑的在押囚犯、非拘禁措施、對監獄和監獄工人員的管理。[8]
 
    由上列的規定可知,監獄雖然包含了應報主義,但在將罪犯與大眾隔絕或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時我們訂有一條不能跨過的底線。健康、身體、以及基本的安全是監獄中必須存在的基本權利,而且這是國際上共同所認定,在監獄中至少不應該逾越的界線。用一句白話一點的方法說就是:「我們可以處罰犯罪者,但是,我們不應對他拳打腳踢。」很有趣的是,監獄犯罪者的權利被保障了,卻是以一種跟我國多數人直覺思維大不相同的形式執行。照一般的思考方式來看,犯罪者本身就是十惡不赦的存在,激進者會人為他們不值得人道對待。我們回來看一下現行監獄人權標準,犯罪者應該享有基本的健康與安全,這是大家都能接受的。比較有悖於我國多數國民觀感的部分恐怕在於監獄中的勞動以及生活水準,這些制度是否符合監獄設立宗旨的實踐?
    在勞動方面,由於艱苦的勞動在監獄逐步的改革之中被認為是有違人道,於是逐步的被修正為適當的勞動。但實際上勞動還是存在的,只是有基本的規定,監獄以販售勞動製作的手工藝品或是簡單的食品來貼補他們的支出,例如宜蘭監獄中販售受刑人勞動製作之產品或是接取委託加工以平衡收入[9]。爭議在於這樣能否算是大眾所認知、認可的勞動,該視為權利還是義務?以教育刑的立場來看,這樣的工作應歸類為職業培訓的範疇,讓犯罪者有工作可做,找到自我認同與謀生方式。然後以財政收支平衡的立場來看,以工作所得補貼財政支出,在收支平衡是很重要的。至少讓他們自己負擔自己在監獄的支出,這樣的勞動在應報主義的立場下也是適用的。至於是不是要用更艱苦的勞動來平衡支出,這就是人道主義與應報主義所爭執的部分了。至少我們可以確定過度的勞動現階段是不為立法政策所接受的[10],至於如何把合理的勞動價值最大化,就有賴刑罰與財政的專家研擬出更可靠的勞動制度或行銷管道。
另一個飽受爭議所苦的議題就是監獄裡頭的生活環境了。在國外,尤其是歐陸國家,監獄的功能側重在教育刑。監獄中的設備不只能讓犯人過相當合乎人類需求的生活,某些監獄甚至媲美我國的度假中心。當然,這是建立在經濟、財政甚至社會觀念的氛圍能夠負擔這樣的監獄「福利」[11]。當然在中華民國,監獄如同度假中心這種事情是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光是要致力於消弭監獄中各種不合乎規定的亂象就已經讓人傷透腦筋了。
雖說中華民國本身的刑法也是側重教育刑法,法律裡頭或是百姓的基本思維裡,中國古代「殺人償命,犯罪受罰」的報復色彩仍然是揮之不去的。我們無法否認監獄裡頭應該要有基本的生活水準,生活水準應為何種品質,只要超過了那條水準線就可以說是一種規定的模糊地帶。一個監獄中的生活環境是優良還是惡劣,只要超過規定標準以上,剩下的就完全訴諸個人觀感去檢視。而人性又是非常的直覺思考,會看到他人的福利,卻不會去注意到他人的不利,更遑論是去替犯罪者的不利抱不平了。台灣的監獄之中有一個普遍受批的現象就是「伙食很好」,甚至有人以「沒工作就去吃牢飯」[12]作為抱怨的發言。只是監獄真實的樣貌還是不為多數人所知,眾人所認知的僅僅是某個角度的觀點。就以死刑犯的最後一餐為例,這一餐真要說就是一分豪華版的便當加上高粱酒。很多人認為這是善待死刑犯了,但是這以客觀來講可算是一種流於主觀的思考。試想,如果一個人正常人知道自己要死了,只剩最後一餐,難道不會花上一大筆錢去享受最後一頓?那麼一個死刑犯的最後一餐是基本人權或是過度善待呢?這是很值得深思的。
監獄、基本人權,在中華民國到底長甚麼樣子?
    監獄應該如何窺其全貌,在一篇文章中似乎有點難以具體的描述。儘管如此,我們仍能以國際公約的角度去檢視監獄是不是個合適居住的地方;這樣說或許很奇怪,但我們不能否認,有一群人在人生中的相當時間試在這樣的空間裡度過。那麼,這群人是不是就該算是一個族群?有相當權利要求合理居住空間的一群人。監獄固然是特別權力關係,也應該受到法規內容限制,但既然國際上也有此公約之存在,那我們就應該有機會以公約對此予以觀察、檢視。
    以下是國政評論[13]所點出的幾項問題,筆者在此引用並概要的論述:
壹、空間過小:其實是監獄的收容人數過多的問題,一般的受刑人據矯正署1017月的統計,平均只有0.39的空間。雖然獄中飲食溫飽都有提供,只是進入寒冬之後,對於有疾病、宿疾的受刑人而言物資是否夠用就成了問題。此外,直接涉及衛生健康權利的沐浴規定[14]也是其中一個讓人可以質疑的部分。
 
貳、放風時數:國際上放風的時數為每日一小時以上,但是我國因為人力不足,實務上只有半小時。就連國家立法都只有半小時到一小時,顯然就跟國際標準有出入。[15]
參、通信權利:國際規範之中,囚犯有取得外界聯繫的權利,尤其是他們的家庭。這就衍伸意義來看,不僅僅是讓受刑人能有基本「知」的權利,也是讓他們有機會對外申訴的權利。我國獄中囚犯至少已經有新聞、報紙等權利。可議的是,書信方面設有規定[16],但實務上的透明化有不足之虞,行政與立法上的落差也檢視不易。
肆、勞動狀態:誠如前文也有論及的,勞動不僅僅是權利,也是義務。勞動是為了培訓技能,讓受刑人有朝一日回歸社會也能安分守己工作養活自己。同時也是為了平衡自己生活、家庭所需、以及監獄的營運成本等支出。無論是從報復或是教育的立場來看,任何一個身體狀態合適者就不應該規避勞動的義務。同時,這樣的勞力不能因對方是受刑人即認為是廉價勞力或是能任意剝削。至少從這點來看,監獄裡的工作應該也有勞動基準的限制。
伍、醫療權利:國際公約闡明囚犯應該有基本的醫療服務[17],其原因也非難以理解;蓋刑法走入自由刑為主要罰則目的就是避免掉以傷害身體或生命權利為處罰方式。那麼,就絕對不能在獄中對這兩基本權有直接或間接的侵害;尤其是當面臨疾病時,不予以救治不僅是基本權上的侵害,甚至有可能是一種精神上的凌遲。如果說承認醫療權利不存在,那無異於承認自由刑的本質走了調,如此來說,回歸到以身體權為刑罰代價似乎也不是不可。很值得深思的是,我國的就醫制度及保障至今仍嫌不夠完善,限制也相當的大。不僅僅是監獄內部醫療資源不足,戒護人力的不足也導致獄外就醫標準升高而困難重重。
陸、隱私:獄中設置監視器與嚴格的管控,不僅僅是為了防犯罪犯逃脫與監獄管理秩序,退一步言之,也是為了能夠及時維護受刑人的身體安全。監獄中鬥毆或是霸凌的情況並非未曾發生,監視系統自是為了提方相關現象發生嚴重後果而設。那麼,為了維護身體安全是否就能侵犯隱私?還是隱私本來可以被限制?一般認為依照比例原則的思維,若能在使用監視器之前找到更好的方式就應該採取,例如:對監獄同室獄友配置仔細規劃、或是增派警戒人力,對於限制權利程度仍有可以斟酌的地方。
刑罰目的是甚麼?受刑人應該有多少基本權利?
    對於犯罪者應該享有多少權利,若是如同監獄初期純粹的應報主義。那麼除了生命身體不能侵犯以外,其他權利有何不可?試想若是在純粹的處罰底下,既然都要限制自由了,那完全的監禁應該也能存在才是。甚麼居住基準,外界聯繫,都是不需要的。只要能確定囚犯有得吃,健康沒問題,安全無虞;那麼把馬斯洛的需求理論[18]降低到只剩生理與安全也未必違反目的。如此一來,不只與人群隔絕,也無尊重可言,能確實讓犯罪者完完全全的受到報復。
    但是這樣的刑罰制度不要說是人道主義者了,恐怕連一般人都難以接受這樣的狀態。就算少了國際相關規範,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要將監獄導向上述的結構恐怕也是難以達成。以我國大眾對於刑罰的認知與期許,除了對於重刑犯有部分群眾走向完全的應報主義;對於整體的刑罰制度,或多或少都有著教育刑犯罪者使之回歸社會的期許。既然並非採取絕對的懲罰性思維,那麼受刑人就應該擁有如同一般人應該享有的某些權利,雖說不能應考試服公職,也沒有全部的自由權。至於其他的,我們應該給予保障,保障這些原本都應該被限制的權利。
    為甚麼會說原本那些權利也應該被限制呢?筆者認為,若是照著目的論的思想來走,刑法採取絕對應報的情況下,犯罪者本身就沒有這些權利。那為何要讓犯罪者有這些權利?這是因為社會大眾對於教育刑有一種期待,期待有朝一日犯罪者也能去認知人權。當受刑人知道自己受到他人賦予多少權利,並知道權利的可貴與不易;既然深知權利之可貴,便不會在行使人身自由的同時去侵犯別人的權利。換言之,當我們成功的教育一個受刑人的同時,他不僅是找回在社會上正當生活的能力,對於別人與自己的權利也都該有更通盤的了解。正因為知道行使各種行為自由的底線何在,所以我們認同他可以正確的行使自由權,也因此還他自由權,讓他脫離自由刑的場所:「監獄」。
 
    因此,我們對於監獄罪犯人權絕對不能跨越的那道準則,那條線在哪?或許能簡單的畫出幾條,第一條,如同牢籠般不能跨越的地方,那是完全應報也不得侵犯的身體生命權利。第二條,則是政策立法底下,教育刑所應賦予的最低基本權利。這也是假設一個罪犯有機會回頭,政府所給予他最低的標準,若是希望他尊重他人,那麼至少應該要給予尊重;若是希望他不侵犯別人溫飽的權利,至少該給他基本的溫飽。這條線,會變動,也略顯模糊,但我們可以透過不斷的修正,在報復與矯治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而國際條約共同規範下的,是一個關於教育刑,相對貼近普世價值的基準。其雖非絕對,至少是用以參考與推動,一個相對可行的方向。最後一條線,建立在民主、法治、道德背後所支持著的社會。這條線極其模糊不清,卻是造就進步,不斷拉扯著現有制度的核心。為何挪威能走入五星級的高人道標準教育刑監獄,而某些國家卻必須維持著高壓刑罰的狀態以嚇阻犯罪。究其原因,皆盡於此。
    於是,筆者認為,若是監獄中的人權標準真有一條線存在,那必是取決於每一個人對於犯罪者的關切與期許。當許多人在質疑監獄不夠人道或是過於人道,我想那就是監獄人權的那條線在默默推移的時候;而立法政策既是我國所奉行的標準,那麼對於監獄中人權有志者,無論是要往哪一個標準前進,自是必須對之投以更多的思考與關切。
追尋刑罰正義與最適當的處置乃是監獄應該遵行的方向
    從漢摩拉比法典一報還一報的時代,直到法律均已充滿各式學說思維的現代;由半穴居或是杆欄建築到大樓充斥的現代社會。法庭所在,法律學者、執行者所為,那背後的中心思想不外乎就是公平正義的教條。雖然說王政時代跟民主社會之中,正義的內涵並不相同,但法律的追隨者所為的不外乎就是排解紛爭,對一個進入法院的難題做出最正確決斷。在王政時代為了維護君權,所以必須對違逆君王的人加以制裁,酷刑乃嚇阻的手段。隨著時間變化,民智啟迪,民主自由成為人類共通的價值理念,監獄刑罰不僅是避免其他人受侵害的嚇阻,也是透過教育讓侵害者不再出現的空間。制度、價值,乃是隨同器物演進的事物,相較於堅固與現代化的監獄,監獄的制度與人民的思維也應進入更嶄新的階段。
 
    相形於古代,現代刑罰最大的不同就是以教育逐步取代報復,通念上的先進國家亦都往人權的方向發展。而透過歷史經驗的檢驗,報復嚇阻犯罪,卻少有能根除犯罪或是矯治犯罪。監獄保護人權的界線應高於尊重的範疇,除了追求人權的目標,同時是教育犯罪者所應給予的基本待遇。教育矯治罪犯既然為當代刑罰之重要目標,則教育刑所需之基本權利保障自不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加以限制。執是,對於受刑人所為的一切基本權利限制皆應以保障他人安全與確保教育矯治的功能為目的,超出限制目的者即為不適當之限制。進一步言,犯罪者之基本權利應為所有不受限制的基本權利,而非法律表列出應有的權利。以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之內涵做出發點,則犯罪者也不應視次等國民,而是以憲法23條之立意對犯罪之國民透過法律限制權利,並透過立法方式對權利以適當限制。

[1]以下論述參考自 霍華德刑法改革聯盟網站 監獄系統的歷史 參見:http://www.howardleague.org/history-of-prison-system
[2]參照:李茂生教授 台大監獄學授課講義 第三章 第一項 中世紀 參見:http://www.law.ntu.edu.tw/chinese/03/professor/%E7%9B%A3%E7%8D%84%E5%AD%B8%E8%AC%9B%E7%BE%A9.doc
[3] 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1701-1714),波蘭王位繼承戰爭(1733-1738),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1740-1748)
[4] 西元1973年英國因路易十六被處死組成反法大聯盟,1806年拿破崙發佈大陸封鎖令
[5] John Howard(1726-1790) 參:云彩(作者) 法政捍衛者() 獄政改革之父 約翰‧霍華德 200834月份第75<家信> http://www.malaccagospelhall.org.my/cloud/cloud21.htm
[6]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7]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一、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二、(甲)除特殊情況外,被控告的人應與被判罪的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別待遇;(乙)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並應盡速予以判決。三、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應與成年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8]原文: 黎家維我國監獄人權與國際規範落差之省思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12817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11178
 
[9] 宜蘭監獄網站 技訓與作業網址:http://www.ilp.moj.gov.tw/ct.asp?xItem=246624&CtNode=29401&mp=064
[10] 可參釋字471號與釋字567號解釋
[12] 請以「吃牢飯」為關鍵字搜尋,案例頗多,族繁不及備載,希望當有朝一日社會通念改變就不會如此了。
[13] 同註8  黎家維國政評論:我國監獄人權與國際規範落差之省思 憲政() 101-063 2012817
[14]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9條第2項:「受刑人夏季每天沐浴一次,春秋兩季每兩天沐浴一次,冬季每三天以熱水沐浴一次。」
[15] 請比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21條」與我國「監獄行刑法第50條」
[16]參: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66條;施行細則第8182
[17] 參: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9條,第22
[18] 依照馬斯洛的理論最低開始依序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實現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94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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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單身狗英雄
太多字看了頭昏眼花

給你GP支持一下

03-20 22:56

反枕
  看到這篇我跪了...我大學時在幹嘛。先生真的是對法律很有興趣的人。
  兩公約我國以直接引用立為明文法的方式,自動加入兩公約。不過人家不承認我們吶,想到這裡還是不太痛快。

06-05 18:08

落葉幻想
我不是啥先生啦!其實也是個打混的大學生!說是有興趣,也只能說在其位謀其政囉! 至於兩公約這個我真的得也很不痛快,除了你提到的這個,我們自己加入,後來還自己破壞,整個國家的威信掃地呀@@!06-05 19:17
落葉幻想
至於破壞的內容,大抵而言就是刑事訴訟的規則跟人道法律的問題,只能說我們真的還有超級多可以被檢討的空間。06-05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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