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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死刑廢止與台灣司法問題

作者:曼珠沙華│2013-01-10 04:59:25│巴幣:26│人氣:820
大約十年前,我看過一部電影叫做『關鍵報告』,內容大意是說在未來的社會有一部由先知操控的機器,可以預知誰即將犯罪。未來的警方得到先知提供的訊息後立刻電厲風行地逮捕即將犯罪的犯罪者。

受這套”司法制度”的保護之下,未來的社會犯罪率是零,也沒有人因犯罪而受害,可以說是烏托邦式的祥和社會。主角是執行這套司法制度的警察之一。

然而有一天,先知機器作出了主角即將犯罪的預言,主角過了重重的包圍,最後來到先知預言他即將犯罪的現場,並且將警察遠遠地甩在後面。眼見主角即將犯下自有先知機器以來第一件成功的犯罪案件,然而主角卻做了不同先知的預言,主角放下槍,並沒有選擇用殺人解決自己的問題(好像是自己妻子外遇還是什麼事,我忘了。)。

主角的選擇證明了先知機器有瑕疵,先知機器有可能製造冤案。於是先知機器被放棄了。

先知機器被廢止後,犯罪率馬上從零飆升到十幾趴,不斷地有受害人出現。社會出現要求重新運作先知機器的呼聲。而電影就結束了。

當時我想,這太可惜了吧!零犯罪率、零受害者,這是多麼美好的社會環境?就因為主角這個特例就整部放棄?這樣對嗎?也許先知就只是預知錯了主角這一件而已啊!也許主角自制力比較好!也許主角只是唯一一個錯誤。

大家是不是也這樣想?

十多年後我再想,如果為了零犯罪率,可以犧牲一些少數人,可以容許冤枉一些人沒有關係。

那我們司法可不可以這麼做--把月收入不滿三萬的低收入戶全部關起來,把不滿現狀的人全部關起來,把心中對他人有仇恨的全部關起來,這樣社會犯罪率絕對會明顯降低了對不對?

可以這樣做嗎?

如果為了遏阻犯罪,不能把高犯罪率的族群全部關起來,那為什麼關一些倒楣的人就可以?

其實就是因為「關一些人,倒楣的絕對不會是我,但如果連我都要抓去關就不行了。」對不對?
(你為什麼不肯為了遏阻犯罪犧牲一下呢?而別人就應該為你口中的正義去白白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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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我們就因此贊同死刑,真的就是同情受害者嗎?或者這只是廉價地出賣了我們的同理心?例如某位網路上赫赫有名、支持死刑的宅神,便在其部落格中,列舉了諸多受害者家屬如何因為家人無辜被殺害而陷入無盡痛苦、乃至生活陷入困局的種種故事報導,並以此為基礎主張加害人必須處以死刑才是「正義」的實現。到底,這樣的說法是出自於哪一種「同情」的心態?這看似有理的「邏輯」,背後究竟有什麼問題?

如果我們深入受害者心境探究,可以感受到受害者家屬主要的痛苦之一,來自於面對他人之惡行的無助(一方面無力挽回,一方面無法親手報復),以及對自身之「厄」運的孤獨感(「為什麼是我遭遇這厄運?」)。在這種無助與孤獨的情境下,唯一能期待的,只剩下對第三者出面為他討回公道的期待,並且,當內心越是感到孤獨、無助,便越容易陷入「以牙還牙」的報復情緒。於是,要求加害者以死償還的念頭,不免油然而生。

倘若如此,我們難道不應回過頭來想想,為什麼受害者家屬如此無助?如此孤獨?你、我乃至這個社會,可曾想過分擔受害者家屬的無助感與孤獨感?我相信,多數人會認同,作為「人類」社會的一份子,分擔他人苦難與分享自己的幸福一樣,既是義務也表現了人之為人的尊嚴。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人們卻往往以要求司法系統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來作為表達關懷他人遭遇不幸的方式,因此督促司法系統「嚴懲」犯罪者,就成了現代人關懷受害者家屬的同理心表現形式。順此理路走下去,主張死刑自然也就再合理不過了。但事實上,這樣的心態,卻不過是將整個社會該負擔的責任,透過死刑的方式全部轉嫁給加害者,好解除自身對他人冷漠、不願多付出一點的道德焦慮。」⊙謝昇佑(綠黨中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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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覺得媒體與政府是有心在製造社會的對立。

例如用強調極端的犯罪案件或炒作「死刑犯在獄中要花多少錢」、「死刑犯的健保要大家出」等等,
讓社會將主張廢死的人予以仇視。

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這麼做?以我的經驗來說,遇到被政媒這樣圍剿大概是擋了誰的財路(例如反核的時侯)。
但廢死刑我實在想不出來這其中誰會得利。

有人推測是因為這個政府為了表示要尊嚴,也故意槍決六個人來向歐盟嗆聲,藉此讓台灣遠離歐州向中國靠攏。

更可怕的推測是這個政府在為販賣器官舖路,只要死刑受大家肯定,把廢死的聲音打死,就可以玩死刑犯器捐的生意了。

尤其政府還一直想做國民DNA建檔…(理由當然是說為了犯罪偵查)

如果這個社會認為司法冤枉一些人沒有關係,政府建立的檔案上,剛好發現你的器官可以移植到某個等待器捐的富人、高官身上,那你覺得會你發生什麼事?

不過這只是推測,也許並沒這麼可怕,只是單純這個政府做得太爛,要挑起民眾對立轉移焦點而已。

不過廢死與反廢死的對立在我看來確實是政媒有心挑起的。

「死刑犯在獄中要花多少錢」、「死刑犯的健保要大家出」..這些都可以立法解決的。這可不是廢死的人去爭取的。

為什麼帳是算在廢死論人士身上?不覺得奇怪嗎?

如果覺得死刑犯健保不該大家出、死刑犯獄中伙食要自負,立法院國民黨是過半的,總統是國民黨的耶!要修法有什麼難的?關廢死什麼事?
(況且浪費國家稅金最大宗的不是死刑犯,是這群公務員。)

當初江國慶被槍決前,是只有廢死的人出來聲援,說江國慶罪證不足不該槍決!是廢死的人極力的要挽救一場悲劇,可不是口口聲聲要有死刑滿口正義的人。

殺錯了人,正義還敢喊得比別人大聲嗎?

你們有看過這樣的場面嗎?---

法官罵被告:「你還要傳什麼證人?我今天就要結案了!誰叫你的證人今天不出庭?!反正我今天要結案了!」

我只有看過主張廢死的律師敢出來得罪法官,向法官怒吼:「你要結案算什麼?今天不結案,可能只是讓你下次晚半小時下班,可能只是讓你考績不那麼好看。但是對這個人卻是會影響他一生的判決!他可以重獲清白,也可能毀了下半輩子!怎麼可以說你要結案不傳證人!」

如果你是被告,你希望你的律師是這麼認真的律師,還是是那種拍拍肩膀跟你說:「自認倒楣吧!你的證人今天不出庭,我也沒辦法…」

主張廢死的人真的是媒體所塑造的那樣嗎?

廢不廢死之間其實也不該對立成如此。

我們的司法還有一個終身監禁沒有立法執行。

我們的司法與獄政制度也非常地奇怪,刑期最多只到三十年,再上去就是死刑。

無期徒刑大家都說只是名義上的。但執行上不能無期徒刑嗎?目前法律上是「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出獄。」

始得假釋,並非應予假釋。但每當有重大刑案,犯人未判死刑,大家就說「關幾年就出來了」。

這是誰的錯?

就像之前有性侵犯關了三年假釋出來馬上又犯案,大家怪司法縱放人犯。

司法:「獄方未盡教化之責。」

獄方:「你們改成人犯這麼快就能假釋,這個短的時間我怎麼教化人犯?」

問題在誰?為什麼獄方認為還沒教化成功,就可以把人提報假釋?

我主張廢死,但我認為廢死的配套是終身監禁。有終身監禁法官的壓力可能也沒那麼大。

對法官而言,有的案子怕冤案,卻又怕判無期徒刑,未來人犯出去又再犯大家會指責法官,最後乾脆心一橫判了死刑。

有終身監禁,死刑也許不會這麼容易被動用,訴求廢除死刑時也許大家也不會那麼恐懼「這樣的人不判死刑,以後出來怎麼辦…」。不會與廢死論如此對立。

我們法律上有無期徒刑,但明明不是每個無期徒刑都必需假釋的不是嗎?為什麼最後每個無期徒刑的人犯都得假釋了?

為什麼我們政府運作得把無期徒期弄成有名無實,然後再來引廢不廢死的對立?

再說,現在新的法制「一罪一罰」。偷竊、搶劫,通通一罪一罰。

在這新制上路不久,有個檢察官興緻勃勃地跟我說:「我今天,審問了一個偷機車的二十五歲慣竊嫌犯,一罪一罰之下,我決定合併求刑三十年。」

大概他覺得這樣的表現,會讓我覺得他很有正義感吧。
(但是一個二十出頭的年輕人,偷機車一罪一罰求刑三十年,你們覺得合理嗎?偷六、七台機車幾乎等於殺一個人的輕判的刑期?這對不對啊?)

好,不問這對不對。

反正我當時問的是另一個問題--

當時剛好立委選完,嘉義縣的國民黨立委翁重鈞樁腳賄選被訴,我問檢察官:「那為什麼賄選就不是一罪一罰?」(不過他不是偵辦該案的檢查官)

一天之內偷六、七台機車就是連續行為犯下可單獨成立之犯罪,一個晚上向二、三百人買票就不是連續行為犯下可單獨成立之犯罪?你敢講得出口?!

那名檢察官露出非常難以形容的尷尬笑容:「小姐…你踩到地雷了!這種問題我們應該心照不宣就好了不是嗎?」

這個司法有多少心照不宣不可以講,不可以問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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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銀魂賽高
雖然作者說:「倘若如此,我們難道不應回過頭來想想,為什麼受害者家屬如此無助?如此孤獨?你、我乃至這個社會,可曾想過分擔受害者家屬的無助感與孤獨感?」但即使身份相同,在廢死聯盟眼中,他們的發言也不是相等的。

例如陸正案的被害者家屬陸晉德先生,前幾年每次為死刑存廢問題發表意見,廢死聯盟最常見的回答是:陸先生不是該案件的被害者家屬(這已經算是最客氣的措詞了)。

同樣是被害者家屬,同樣也和台灣死刑犯的案件沒有關係。然而美國『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MVFHR)支持廢除死刑的被害人家屬代表來台訪問時,廢死聯盟不但倒屣相迎,邀請其參加廢死聯盟的座談會,還說這些代表的發言是:

『一個參與活動的網友來留言:「非常奇怪像接受了一場療癒之旅。」這件事情最奇怪的就是,我們本來並沒覺得自己有受傷啊……卻在聽了以後感覺好像隱藏的傷口被發現了,然後又癒合了。他們真的是「一滴淚光照亮世界」。「失去」了最多的人,現在卻成為「給予」的人。』

似乎只要顏色對了,就一切都對了。
另外在停止死刑的四年內,廢死聯盟對於被害者保護的議題,僅止於研討會。而作者所稱那位『列舉了諸多受害者家屬如何因為家人無辜被殺害而陷入無盡痛苦、乃至生活陷入困局的種種故事報導,並以此為基礎主張加害人必須處以死刑才是「正義」的實現。』的先生,兩年前和立委提案,要求在刑事訴訟法加入被害人保護及參與條款,成立預算自主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促進團體。

從這一點可以發現,作者在文中的指責,顯然是有欠公允的。

07-1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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