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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下小說不等於停下筆---保外就醫V.S戒護就醫

作者:落葉幻想│2012-10-22 11:43:05│巴幣:8│人氣:1616
保外就醫V.S戒護就醫     
                                   
    近期以來台灣內部吵得最兇的議題,其中一個就是陳前總統的中風問題,關於這位前總統自然是有許多的政治、權力鬥爭…等情事參雜於其中。然而本文只是要針對其中爭執不休的重點,保外就醫與戒護就醫兩者做個辨別。能讓各位讀者在面對新聞、政論,以及名嘴的撻伐聲中,能對這兩者之間有個基本的認識,不至於被所謂的社會與論拉著走,保有自我的客觀判斷。

戒護就醫與保外就醫的基本認識

1.     保外就醫:

    從基本定義來看,保外就醫就是對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到監獄外治療的犯罪人,由政府指定的醫院開立證明,准許他到監獄外接受治療。[1]但在痊癒或是好轉程度達到可以收監就及時收監。此外,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值得一提的是,保外就醫的期間的犯人沒有公權力的拘束,除了必須在痊癒後回去牢房,幾乎可以說是個自由人。[2]

2.     戒護就醫:

    雖說同樣是允許犯人出去監獄外頭看病,戒護就醫的情況就不如保外就醫舒服了。既然需要戒護,自然就表示擔心犯人有逃亡或是避免繼續服刑的狀況發生。導因於保外就醫時有逃亡海外之情形發生,於是有相對嚴格的就醫程序就出現了。犯人在過程中自然免不了與手鐐腳銬為伍,唯一的好處是,由於這段時間犯人度過的日子並沒有自由人的待遇,那自然就算入自由刑的刑期。

保外就醫與假釋的不同

    關於保外就醫與假釋,這兩者間由於都是使犯人恢復接近於自由人的身分,於是有許多人便在這兩者間有了混淆。然而這之間還是有不同的,假釋是基於犯罪人有悔意而並符合標準後給予的處分[3]。相對的,保外就醫是為了使犯人能接受自己所需要的治療所為的處分,大抵而言無關乎是否有悔過向上之事由。[4]而假釋在監獄外的時間計算與保外就醫也不同,假釋期間的犯罪人有保護管束效力的約束,這段期間也算入刑期。[5]最後於假釋期滿後就不再執行刑罰,不必像保外就醫還得回到苦窯蹲到執行期滿。[6]

MEDICAL PAROLE究竟是什麼?

    關於在國外制度比較上頗有爭議的一點,國外的名詞medical parole是有著不一樣定義的名詞。它同時可以代表著保外就醫與醫療假釋兩個意思。台灣法律人要借鏡外國的制度,就必須了解這兩者之間的不同,進一步剖析理解制度之本質與內涵。

1.     保外就醫:

    在哥倫比亞,medical parole的內涵是指,假釋委員對於已經服完最低刑期,達到資格,又經獄中醫務人員證實身患絕症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哥倫比亞地區犯人所為的假釋。這就算會涉及公共利益威脅或是與多數人福利衝突,假釋委員人仍然會給予假釋。相對的,這相關的訊息都會反映給受害者知道,而受害者也可以反映意見給委員會提供參考。

    在美國,medical parole的制度與哥比亞也是頗為類似,但對於死刑或是有重大危險而不適合釋放的自由刑犯人就沒有通融的餘地。此外,沒有假釋資格的犯人也可以申請保外就醫,但這需要經過法官的批准。制度上除了上述重大的犯人之外,只要自書面請求起30日法官不予批准也沒有回應,就視同批准。[7]

2.     醫療假釋:

    Medical parole醫療假釋大抵而言就是以囚犯身心及病況為由的假釋,當機關提出報告,囚犯是物理性的永久殘廢或是罹患重病,委員就有可能考慮是否釋放囚犯假釋。醫療假釋無關乎最低刑期是否已經完成,只需要評估囚犯的假釋是否會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危害或者是有無與公眾利益相違背。委員會在收到醫療報告與相關資訊之後續在15日內作出決議,裁定犯人的醫療假釋與否。[8]

Medical parole與中華民國的保外就醫

    關於保外就醫一詞與執行方式,我國與外國之制度就有不相同之處了。美國與哥倫比亞方面的保外就醫制度在本質上已經是形同我國的假釋,導致對於只有片面了解的人而言,保外就醫看起來就像一種已經獲釋的狀態。因此,保外就醫在不明白兩者間差異的老百姓眼中,它不過是一種給予犯罪人假釋的管道。最近這個議題炒得沸沸揚揚時,也有不少鄉下耆老表示,這充其量是法律人玩弄法律的另一種途徑。筆者就曾經不幸聽到家中長輩有此一說,作為修習法律者真有種說不出的痛苦。

    保外就醫固然是國外存在的制度,然中華民國刑法乃是繼受於大陸法系,與英美制度亦有其不同。如筆者於文章開頭之資料與比較,中華民國保外就醫基本目的乃在於提供犯罪人所需的醫療資源,維繫其基本人權。雖說犯罪人有其基本權利,但不可忘記者乃在於犯罪人有擔負刑法所科罪責的義務。在保外就醫期間不只不納入刑期的計算,行為人一擔負了得到應得醫療幫助後回歸監獄的義務,這與medical parole的內涵即有其相異之處。至於兩者對我國對我國法治的效力方面,既然中華民國具有主權獨立之資格是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憲法的信賴及基本的共識,那麼當我國已有實體法之存在即應適用我國之法律,國外之法律制度固有其可借鏡之處,但若要引之來干涉我國的法律制度與程序法上之正義,這倒可謂是本末倒置或是法律人之亂象了。

總結:秉持著人權,法的尊嚴去看待

    寫下本文之後,筆者對於政治與法律之間的問題再度地感到嘆息。備感痛苦的一點是,法律存在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卻總是在面臨高度爭議的社會政治議題面前不得不為之妥協或是爭擾不休。然而,就算有不得不妥協或是避開爭議的必要,法律人所不能忘者仍然是法律正義,實踐人權等核心價值。一個爭議十足的問題擺在檯面上,其所涉及的內容可能是政治,社會,民族,甚至是其他領域。對於法律人而言,我們所關注者仍應是法律上的程序與人民的基本權利問題。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精神,給予犯罪人應得的治療乃法律之意旨,亦符合人權的精神。那無論對象為誰,有相關法規適用之理由,無論是因為政治或是任何因素,都不應插手干涉。相對的,若是依照法律所不應給予,那也不能因為民粹或是其他理由給予不合理的特權。這才該是法律人應有的法治精神。

    最後,筆者在此期許我國人民的民主、法律素養能有所提升,跳脫不是對就是錯的對立價值觀。同時,建立不受媒體及名嘴影響的價值判斷,能夠獨立思考有自己所認定的一套思維,而非聽從特定領導人物,讓自己的價值髓風搖擺卻不明究理。面對任何議題,都是全盤的了解資訊,做出自己的思考判斷。民主法治固非一朝一夕可以成就的風氣,要成就這樣的理想需要不斷的嘗試。唯有全體人民修正自己的思考,更客觀地去看待整個社會,用理性與包容的心態去改變這整個氛圍,那麼,我國之民主法治才能有更上一階的未來。


[1]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67條,468條,及監獄行刑法第58條
[2]參照: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
[3] 參照:刑法第77條,監獄行刑法第81條
[4] 參照:監獄行刑法第58條,刑事訴訟法第111、118、119、121條
[5] 參照:刑法93條,監獄行刑法82條 細則90,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2-4條,
[6] 本段之比較參照:屏東監獄主管 部落格 保外就醫V.S假釋
[7] 資料來源:美國司法部http://www.justice.gov/uspc/sipo.html
[8]參考資料:http://www.justice.gov/uspc/documents/uspc-manual111507.pdf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77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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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阿,不用謝了
你為什麼突然爆發發這麼多篇?

10-22 20:05

落葉幻想
就有個人問我都沒在寫小說的原因,我就把一年來比較有營養的作品丟上來= =10-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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