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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下小說不等於停下筆---平民參與司法之展望,淺談參審制與陪審制與觀審草案

作者:落葉幻想│2012-10-22 11:33:53│巴幣:4│人氣:478
平民參與司法之展望,淺談參審制與陪審制與觀審草案            
    現代台灣的司法體系在新聞與百姓之間有著相當負面的印象,法務人員給予一般人的印象除了高知識份子之外往往就是不知民間疾苦或是只會用法律解釋、辯證一切。這樣的印象卻令圈內人如同啞巴吃黃連不知如何辯駁,法律系學生大多都曾被告誡過:「別成為恐龍法官!」這樣的現象導因於沒有接觸法律的社會在思維上觀念與法律邏輯有所出入,但只要經過討論與解釋其實大部分的人是能明白並接受法律與社會上觀感的不同之處。
    誠如法律圈內人所知,法律工作是一門需要專業培訓的領域,然而民間參與的呼聲卻一直都很高。非常有趣的是,平民百姓對於專業的法官所為的判決通常不信任,甚至是抱有強烈質疑的心態。相對地,儘管新聞報導可能涉及偏頗或是對於個案的理解不足,卻有一大群人總是深信不疑。當然,這樣的問題或許是相當正常的,畢竟新聞的內容通常就是一個案件的懶人包,但沒有需要的話,恐怕連本科系的人都不會親自翻閱看充滿文言文的判決相關文件。至於整理懶人包的記者究竟專不專業,這著實是個讓人頭大的問題。話扯遠了……接下來會拉回主題。
非法律人參與的入口,關於外國制度的參考
    關於非法律人參與審判的案例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相信類似陪審團之類的名詞就連一般升斗小民也是不陌生的。在這個法官被媒體塑造成侏儸紀生物的社會,有相當多的老百姓提出為何台灣沒有陪審團的疑問。其實,關於非法律人士參與法庭的方式也不只是陪審,只是大家都對這種陪審較為熟悉。
如果要以國外制度比較觀審條例,可參先照觀審草案第五條:「除少年刑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受指定試行觀審審判之地方法院第一審,應行觀審審判:一 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之案件  二 其他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者 」[1]觀審法適用的標的主要在於社會關的重大刑案,職是,對於刑事層面的議題我們也應有較多的論述與比較[i]
    關於類似的法庭模式主要有下列的兩種形式:
一、陪審制:陪審制主要可見於適用英美法的英國、美國法院。陪審團由一定數量的公民組成,而這群公民主要的任務就是在刑事方面是認定犯罪事實的有無,至於民事訴訟方面上則是勝、敗訴之宣告。法官在審判中主要的工作就在於維護法庭的進行秩序,以及當被告被判決有罪之後負責量刑。然而民事案件大多會走上和解或是其他途徑,真正採取陪審制的案件則佔少數。陪審制因此多見於刑事案件,但其中也很有可能同時涉及了民事的侵權賠償等議題。
二、參審制:參審制顧名思義就是公民能夠擔綱法官的工作參與審判,參審員從訴訟的開始全程參與,審理案件的犯罪認定,判斷如何裁定、適用法律、量刑直到做出判決。這種制度在德國、法國,以及中國大陸都有採行。其中又分為平民參審與專家參審,專家參審的考量在於因為參審員具有跟法官幾乎同等職權的緣故,參審員就相對的要求更為嚴格,對學歷與專業都有較高的門檻限制,甚至會透過特別挑選培訓的過程讓參審員更能精確適用法律。平民參審,則是將民意迅速的導入法院的制度,凡舉有公民資格的普羅大眾皆有機會參與,只是對於法律適用的專業程度沒有專家參審般的嚴謹了。
引進制度,究竟是否合適,利弊得失
    相較於參審制與陪審制在國外都已經行之有年,台灣卻是連起步都還沒,我國對於問題都是僅有猜測而未能探知,國外則是已經面對問題,嘗試或者已經找出解決的方法。觀察國外施行制度的利弊得失,也可以間接的評估我國將來施行觀審制可能面臨的問題,以收事前修正之效,免於弊病叢生。司法上實施公民參與制度的主要實益在於賦予法庭審判更具有普遍公信力,不至於使法律與日常脫節,同時落實憲法主權在民[2]之意旨。至於國外已見之共同缺點在於參與審判的公民終究並非專業的法律人,而隨機抽選的公民更是無需贅言,就連經過遴選並宣示過的陪審員也無法確保其如同憲法所要求的實踐:「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3]。簡言之,陪審員終究不是專業法官,就算是受過相關專業培訓,仍不改平時這些陪審員可能是在賣香腸或是開計程車的事實。這些人能否達到真正的中立,一直以來是公民參與司法的衝突點,公正而不是成為多數暴力更是這些制度持續追求的目標。
   的任務只有認定犯罪之有無或是勝敗訴之結果,但導因於陪審制的陪審團員為隨機選出的具有公民資格者。因此,法庭辯論之中,能取信於陪審團的律師便能導向勝訴的結果。英美法的律師很重視:「How to Share Your Client's Story with Your Jury」[4]就是,你的理論、故事如何說服陪審團。英美法庭裡面,決定犯罪的關鍵往往就在於律師對於證據以及案件合理的推論。這整個推論,包含整個案件合理性以及證據的配合與可信度,也就是不只要合理,故事內容也要合陪審團的胃口,這樣陪審團就會無形中地站在你這邊。這就是一種律師演戲的負面效應,也是陪審員非專業法官所延伸的弊病。此外,關於參與訴訟陪審員的日費問題,美國方面是給的太少導致於民眾其實不太想被選為陪審員。[5]
    參審制度方面,雖然說提供了公民更深入司法裁判的機會,相對卻加重了參審員的負擔,最大的弊病莫過於參審員比起法官對於法律的了解相對不足。專業參審員雖然能在特定議題上給予法院更為接近民意的見解,法律的知識落差卻會讓參審員沒有辦法肯定的適用法律或是質疑法官觀於法律的問題。這形成了一種法官能強力主導判決進程的問題,若是發生這種情況,那麼參審員的民意參與就成了替司法背書的工具。專業的參審員尚會產生此一弊端,一般隨機抽選的平民參審則更無法免於此一流弊。德國的參審制就有此一問題出現的檢討。[6]
    研究平民參與的制度的立意,其目的在於替司法封閉的法律體系之中注入一股民意的活水,這一股活水與法律的宗旨又再度成為法律天平上的兩端。絕對的貼近民意就成了民粹的暴力,徹底的遵循法律就變成了死守條文的教條主義。既然如此,如何做出合理的調整(balance)就是貫徹相關致對最重要的核心內涵,革除弊病並找出最接近公正的審判制度更是我們在比較上述制度之後所應追求的方向。
觀審法草案與國外制度比較,以及國內的司法環境
    台灣的觀審法在觀審員的選任上近似於英美法,只要二十三歲以上,在該法院的轄區住了四年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就有資格擔任。[7]在案件進程的參與上觀審草案卻是如同參審制的讓觀審員全程做到底[8],直言之,觀審制雖說其他國家也有施行,如德國的部分法院,但那是已經建立出其他公民司法制度的情況下。相較於台灣是全新概念的狀況畢竟有許多不同之處,所以更導致紛爭不斷。
    支持觀審法的人士表示,他們樂見民眾能進入法院,了解法律的程序,而非片面的透過媒體去看對他們而言猶如異次元的法院。同時,由於有觀審員意見的存在,若是法官要做出與多數意見不同的判決,他們就必須在判決書之中寫出足以服眾的理由,這會督促法官更加認真的看待案件。而觀審員的存在也會促使法官必須更加仔細的解釋法律、法理、法條以及程序規則等事項,讓整個司法的制度能展現在眾人面前,促使真正的民意監督,民眾參與司法。在法律經過仔細適用,公信力充足的情況下,人對於判決信服,則上訴或是其他浪費司法資源的狀況也會一併減少,以達有效率的審理之效。
    至於負面的意見則認為現今的觀審法推行太嫌匆促與草率,未經周詳思慮的制度會造成人民參與制度喪失公信力的結果。都然浪費司法資源,也破壞了施行制度的目的。以司改會發表的文章為例,就已出了不少重大缺失。
    首先,觀審員是沒有決定權的,就算有意見發表之權利,只要法官寫出判決理由,那些意見對於法官就沒有了拘束力,觀審員也就僅僅是替司法背書的對象罷了。
    其次,被告沒有選則不受觀審的權利,相較於國外有選擇權的制度,這是不夠公正的。犯罪不能沒有司法審判,但更不能沒有程序正義。如果沒有程序上的正義,那做出來的審判又怎能謂之正義?
    再者,觀審草案程序的研擬與制度施行的準備時間都顯得封閉而倉促,有欠周詳,不僅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也沒有事先的宣導或是推廣。在大多數人都沒有準備也不瞭解其內容之下就施行,只是讓陌生的制度顯得與民眾更加疏遠。[10]
    更有言論表示,現今的觀審制不是造成多數暴力,就是造成法官的專斷獨行。國外的證據已經顯示司法的平民參與在特定案件會有重判的情況,特別是性侵害,殺人,重傷害等罪責。[11]觀之於台灣時下的狀況,民粹主義盛行,對於特定案件產生極端的多數暴力幾乎是可以預見的。這樣看來,觀審員沒有直接影響判決的權力似乎也只是抵制這種現象的方式,但這樣子的制度也令許多人不以為然,因為民眾意見的拘束力對裁判的影響本來就很有限。
    值得一題的是,憲法80條的獨立審判原則,授與法官獨立審判之權利,依此原則,法官的確有不受參審員一件干涉的審判權限。法官須基於公正立場審判更是一直以來阻擋人民參與審判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無論是人民不是公正的法官,或者是參審員干涉法官都是人民參與制度受到阻撓的理由。德國參審制雖有榮譽法官德折衷說法,但在台灣要對公正性的限制作出突破恐怕仍需一番努力。
    比較令人興奮的是,施行草案研擬中觀審員的日費相較於國外制度可說是相當的優渥,一日三千元甚至是比勞動基準法基本時薪更為優渥。[12]這樣來看這或許是誘使人民參與了解司法非常好的誘因。雖然草案僅部分地方法院施行,但這已經足以顯示出政府的重視與推廣,儘管這將造成龐大的司法開銷。
結語:我們還有多少不足的地方?
對於參審制,可以樂見的是有更多民眾可以親眼見證一件審判的始末,無論是自願或是被迫。他們有權參與討論,問案。這同時代表,在案件的審判上面,觀審員位居一個相當重要的地位。他們可以深入一個案件,然後對案件有高於常人的理解與體認。然而,儘管有著這麼重要的地位,他們卻沒有做出判決的權利,可以參與審判、知悉始末,但對於案件之結果卻沒有表決權,這樣一來觀審員的存在豈非僅止於觀眾?他們的影響力甚至比起陪審團更為渺小,連一點決定性都沒有。用觀審二字批評這制度的確頗妙,觀審猶如看戲,觀眾發表意見,演員或許會暗自檢討自己的戲劇,但你對這齣審判劇到頭來還是沒有實質影響力。
儘管沒有權限,觀審員在挑選的限制上卻為求謹慎而做出若干限制。只有高中以上學歷者才具有成為觀審員之資格,可能是考慮到只要實施十二年國教後人人都可以成為觀審員。[13]此外,在第十四條的內文之中,凡舉政治或是司法體系的公務員都被排除在外以彰顯公正與民意。更進一步,諸如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是法學教授等法律人也被各該條文排除於觀審員資格之外,以免整個審判變成法律的對話而遠離民意。不過在觀審員沒有太多實質權力之下,筆者倒是認為這一規定是多慮了。筆者認為,觀審員根本沒有實質的存在必要,硬要說的話,他們就只是能夠在判決中插嘴而不會被法警架出去的觀眾。他們對裁判的影響是間接的,終究只有意見表示,那跟媒體有何不同?充其量只是知道案件全貌與更多內幕,偏偏他們又被條文規定有保密的義務。此外,觀審日費乃一種龐大司法開銷,對司法支出而言太多,若是以如此高價之日費,試問以這種實益不足的制度,真有施行之必要?
回過頭來檢視台灣的社會環境,並替筆者前面曾經舉出的各方意見做個總結:「公民司法參與制度目的在於給予案件在法律與民意之間的平衡點」這個正義的天秤對於任何一方都不應有過度的偏頗。在如此公正而理想化的目標之前,社會大眾的民主素養可以是最大的阻礙,也可以是成就制度最重要的推力。觀諸我國時下的社會之中,對於民主法治的觀念極為扭曲,只有立場沒有是非,民粹暴力更是對於整個司法裁判體系施予極大的壓力。誠如我們所知,對於司法,人民有權實質的參與。只是若我們給予人民如此大的權利,那司法的公正性又由誰來給予保障?
仔細檢討我國的觀審條例草案何以顯得如此不週,被批評的左支右絀。如果我們稍微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考量,不也是因為顧忌我國的社會風氣所導致?人民總是批評法官判決不公,但立法人員、與學者作為法律的實踐者,難道就不會擔心錯誤的條例將民意不公的亂象帶入法院?
假設今天一個涉及政治的刑事案件,爭點、爭議又多如牛毛,我國的人民與觀審員真有遵循證據法則,冷靜地做出公正的判斷之可能,坦言之,最先進的法治國家都會發生分歧了,我國的情況自是不續贅言了。
經過上述的資料,筆者自行做出了結論,觀審制本身的立意並沒有任何問題,只是在面對我國社會現狀的考驗之它成為了一個無法堪用的條例。論其理由,何也?很沉痛的說,我國的民主法治施行並沒有如同外國的璀璨成果。相較於國外施行民主制度逾百年的國家,我國脫離戒嚴也不過數十年光陰,對於民主的風氣還停留在一個不成熟的階段,沒有邁入能實質尊重各種意見並客觀判斷的民主。
現今我國對於觀審制度沒有適切的引導與宣傳,要是貿貿然推行上路,我們所能所能預見的只有失敗的後果。日本在推出裁判員制度時,光是醞釀與嘗試就花上了九年的時間,這絕非一段輕鬆的過程。回頭看看我國現況,必然也需再經過一翻辛勤耕耘才能達到使觀審制足以施行的環境。期許在努力後,我國能使觀審制不再只是如此空頭的制度,而是更加具有公信力與實質效益的制度。更進一步地能落實主權在民的宗旨,卻又不違司法公正的訴求。


[1] 觀審條例第五條之立意對於案件之限制有此論述:「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不論是否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其犯罪所生實害均甚重大,亦宜適用人民觀審制度。
[2] 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 參憲法第80條
[4] Triallawyertips.comHow to Share Your Client's Story with Your Jury 2012/1/24
[5] 參陪審團責任保險一文以及eJournal USA  Anatomy of a Jury Trial 2009.07.01
[6]連晟法網:國民參審制李清輝律師
[7] 參觀審條例草案第十二條
[8]參觀審條例草案第五條:觀審員之職權
[9] 參考資料:總統府治國週記100年六月四日
[10]上述三項主要參照自司改會2012111 只讓你看,不讓你判,也讓你說,說了不算
[11] 日本裁判員制度現況與課題 井上 正仁
[12] 參勞動基準法第21條
[13] 參觀審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觀審員資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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