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提案
聯合國已經將這份提案翻譯成6種官方語言
刊登在聯合國網站
台灣入聯案中文版PDF
台灣入聯案英文版PDF
並散發給192個會員國
以下是內文
聯合國 A/62/193
大 會
Distr.: General
17 August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07-48571 (C) 270807 270807
*0748571*
第六十二屆會議
請求在第六十二屆會議議程內列入一個補充項目
敦促安全理事會依據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59 和第60 條及 《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處理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問題
2007 年8 月13 日伯利茲、布基納法索、甘比亞、洪都拉斯、馬拉維、馬紹爾群島、瑙魯、帕勞、聖基茨和尼維斯、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所羅門群島、斯威士蘭和圖瓦盧駐聯合國代表給聯合國大會主席的信
我們謹奉各自政府指示,要求根據大會議事規則第14 條,將題為“敦促安 全理事會依據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59 和第60 條及《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處理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問題”的補充項目列入第六十二屆會議議程。
附件一
解釋性備忘錄
2007 年7 月19 日,中華民國(台灣)以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58 條規 定的正式文書形式,提交加入聯合國的申請。申請全文如下:
“聯合國秘書長
潘基文閣下
“閣下,
“本人謹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58 條及大會議事規則第134 條,代表2 300 萬台灣人民並以總統的身份,請求接納台灣加入聯合國。
“對於2 300 萬台灣人民追求尊嚴與和平的努力,當今國際社會選擇冷 漠以對,卻要求一個信仰自由、民主、人權與和平等普世價值的國家,在其身份被剝奪與安全受威脅時順服地沉默。在全球化的浪潮使全世界各國及民族日趨緊密相依且擁有諸多共同利益和關切之際,聯合國卻對台灣筑起高牆,長期將其排除在外,猶如政治種族隔離。這種對台灣不公平的待遇,不但令人費解,更難以忍受。
“生活在台灣這塊美麗土地上的人民,渴望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為全人類的進步與和平做出積極貢獻。本人作為總統,受台灣人民的托付,有責任實現他們的意願。參加聯合國是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台灣的缺席會造成聯合國全球合作網絡的缺口,有違聯合國奉行的理想與正義概念,而且也是對聯合國會籍普遍性原則的諷刺。
“身為台灣民選總統,本人有責任向國際社會表達2 300 萬台灣人民加入聯合國的強烈意願。在此,本人正式提交台灣加入聯合國申請,並請求將這一申請交由安全理事會和大會審議。
“為此,特依據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58 條及大會議事規則第134條,發表以下聲明:
聲明
“本人謹就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事,代表2 300 萬台灣人民聲明,台灣接受《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並鄭重承諾將予以履行。
台灣
總統
陳水扁”
但是,秘書長於2007 年7 月20 日退回了台灣的申請,而未按照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59 條的規定,立即將該申請提交安全理事會的代表。
恕我們直言,根據上述《聯合國憲章》和規則的有關內容,秘書長的反應超出了他的特權范圍。秘書長單方面決定,聯合國認為“就一切意圖和目的而言,台灣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在篡奪安全理事會依據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60 條作出此類決定的專有權利和義務,該條規定如下:
“安全理事會應按照它的判斷,決定申請國是否為愛好和平的國家……”
雖然我們對秘書長懷有最崇高的敬意,但我們要重申,根據《憲章》和暫行議事規則,隻有安理會才能作出這一重大決定,因此,我們於2007 年8 月2 日直接給安全理事會2007 年8 月份的主席發出了一封信,要求立即採取行動。同一天,我們也給秘書長潘基文發出了一封信,表達我們不同意他對台灣要求加入聯合國的申請的處理辦法。
基於以下原因,我們各自代表的政府承認台灣是一個自由並愛好和平的主權國家,其依民主方式選出的政府是唯一能在聯合國代表台灣2 300 萬人民利益及意願的合法政府。
1. 台灣有權成為聯合國會員和國際社會建設性的成員
台灣人口有2 300 萬,居世界第47 位,其領土包括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諸島。台灣擁有已証明有能力與全世界許多國家開展友好和建設性國際關系的有效政府和牢固機制。例如,台灣與聯合國的23 個會員國和1 個觀察員國保持著正式外交關系。另外,台灣已在世界各地建立了110 多個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充分表明它確實是一個主權國家。此外,作為若干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亞洲開發銀行、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的正式成員,台灣發揮了積極作用。
2. 台灣從來就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政府或省份
自1949 年10 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台灣海峽兩岸一直隔海分治,任何一方都沒有控制和管轄另一方。實際上,造訪台灣的國際旅客必須到台灣的代表機構而不是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代表機構申請簽証,就是一個明顯例証。
3. 聯大第2758(XXVI)號決議沒有解決2300 萬台灣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
從1949 年到1971 年,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一直有爭議。聯合國大會於1971 年10 月25 日通過第2758(XXVI)號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
但是,該決議並沒有解決2 300 萬台灣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及參與問題。而且遺憾的是,聯大第2758(XXVI)號決議后來被錯誤地用作將台灣排除在聯合國系統外的理由。為了糾正對該項決議的曲解,謹引述上述決議的一段關鍵文字如下: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 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應特別指出,聯大第2758(XXVI)號決議隻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所有有關組織的代表權問題,並沒有裁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有關組織代表台灣或台灣人民的權利。
由 於台灣經過一系列政治改革,已經變成一個成熟的現代民主國家,她無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所謂的“中國代表權”。這進一步表明聯大第2758(XXVI)號決議未能反映台海兩岸的客觀事實,也沒有反映台灣人民所建立的民主體制。很遺憾,這個決議未能維護台灣2 300 萬人民參與聯合國的合法權益,對此,聯合國應予以審視並找到解決辦法。
附件二
決議草案
大會,
歡迎台灣政府代表其2 300 萬人民提出加入聯合國的申請,該政府接受《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而且能夠並願意履行這些義務。
銘記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59 條要求秘書長立即將加入聯合國的申請 書提交安全理事會的代表,
關切地考慮到秘書長單方面決定台灣並非一個“國家”是在篡奪安理會依據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60 條作出此一決定的專有權利和義務,
承認依民主方式選出的台灣政府是唯一能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台灣2 300 萬人民利益及意願的合法政府,
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 年成立以來從未對台灣行使過任何控制或管轄,
再次回顧大會第2758(XXVI)號決議隻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和所有有關組織中的代表權問題,沒有確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一部分,也沒有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和所有有關組織中代表台灣或台灣人民的權利,
決定:敦促安全理事會依據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59 和第60 條及《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處理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