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壬:
法律辯論路線,似乎沒這個路線,法院於審判上有的應該是:自由心證法則,嚴格證明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不過,一般來說,和人對話是不太可能用到嚴格證明法則,因為那是於審判程序法定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的限制;自由心證可適用於大多程序爭點(無前者有較多限制),應該是釋明的程度,而非證明(但這也是法庭上)另外這也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反而較有可能適用於一般辯論。
經驗法則本於常識與日常生活熟知的普遍法則。論理法則則大多為邏輯推論。
我跟我家人鬥嘴,比如14〔看哪種部落格我覺得它有內涵吧(即有沒有真的講到東西)〕我家人就會問:那你的有講到東西是哪方面的東西?深淺如何界定?
15〔感覺是一半一半。〕觀察的樣本總數為何?怎麼沒有看過你提過?
30.〔流水帳,敍事混亂,意義不明的文章。〕各個程度如何?如何界定意義不明?
諸此類還很多,這還是客觀能講的,其他有根本是主觀意見或推測的。
比如:那個跟你一天到晚膩在一起的女生,你打算哪時候娶人家?
大概如以上的問題,說真的不管是一般人或是家人,應該不是很多人會提這麼尖銳的問題吧。雖然說都是為了他方’好’。
碎碎唸也有幾段接近鬥嘴的交談,不過是和我相類似的人就是了不是家人。
什麼地方你有興趣或還想知道的可以再問。
05-29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