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夜:
所謂「比例原則」,係就國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為達到目的所採取手段產生對人民負擔兩者之間的考量。在比例原則下,嚴格禁止一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國家行為。所以,比例原則是一種「目的─手段」的關係。目前在公法上廣泛被使用,並且承認其具有憲法位階,對國家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等之行使,都適用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的意義
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
﹝一﹞適當性原則
所謂適當性原則係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之謂也。亦即國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須適當及有助於所欲追求之目的達成。如果經由某一措施或手段之助,使得所欲追求的成果或目的較易達成,那麼此一措施或手段相對於該成果或目的是適當的。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即使只有部分能達成目的,也算是符合這個原則的要求。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因此,本原則可稱為「儘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則」。本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在於有一目的與數手段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否則,只有「唯一」的手段方可達成目的時,「必要性」原則即無法適用。
﹝三﹞過度禁止原則
「過度禁止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是謂一個措施,雖然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已予人民「過度之負擔」,則國家機關不得採行。所謂「過度的負擔」是指法律或公權力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方法,在造成人民「權利」損失方面,是「不成比例」的。國家經由某一措施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此一措施是否合乎比例性,除了比較因該措施對人民的直接損害及對國家的直接受益外,亦應考慮該項措施是否亦對人民帶來利益,或對國家帶來損害。因此,當國家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固可達成某項必要之目的,然而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本身,對以自由、民主為基本建構的國家體制而言,亦有或多或少的腐蝕作用,而此一附隨侵害,於審究比例性之際亦應一併論究。
高一下學期公民課本裡的東西。
打到一半我才想到可以直接在網路上查然後複製貼上。(默)
了解啥是比例原則後,那句「違反比例原則!」實在是超有笑點的XDDDDDDD。
02-22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