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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P

查抄色情漫畫,銬回女工讀生

作者:爆走之獅│2009-02-21 20:00:00│巴幣:0│人氣:3342
海賊王版的文章,覺得還......挺有趣的?
純粹殺時間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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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有三家漫畫出租店因陳列日本暢銷漫畫《航海王》(又名海賊王),上周三被警方認定違法,不僅未持搜索票入內搜索,還將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法辦,身心受創的女學生至今忘不了冷冰冰的看守所,嚇得每天以淚洗面、不敢出門。

十一日晚,淡水警分局水碓派出所兩名警員與一名便衣刑警,到轄區水源路三家漫畫出租店查察,認定店內擺設的《航海王》漫畫屬於暴力與色情書籍,違反刑法第兩百卅五條妨害風化,將店內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派出所,接著通知店老闆到警局製作筆錄。


網友聲討 批違反比例原則

店內女工讀生就這樣被銬上警車帶走,無論業者如何央求:「放了工讀生,有問題找負責人」,警方依舊不為所動,這些女學生回想事發經過忍不住發抖流淚,忘不了冷冰冰的看守所,更害怕人生就此留下前科汙點。

警方的大動作引起熱烈討論,不少網友群情激憤、幹譙聲不斷。「有這麼嚴重嗎?《航海王》電視都有在播耶?」「警察沒事幹嗎?還是店家沒付保護費才會找麻煩?」「將女工讀生『銬起來』真的太超過了啦?違反比例原則!」「現在是警總時代嗎?警方濫權到無法無天?」

記者實地走訪,發現水源路三家漫畫出租店被查抄後,已有一家遭警方強迫歇業,另外兩家雖然生意興隆,但記者表明來意後,店內工讀生不願多談,僅強調非當事人,不方便表示意見。


警方:開放空間不需搜索票

淡水警分局長艾鵬澄清,警方僅針對店內擺設的色情漫畫查抄,部分查扣漫畫內容充滿「人獸交」等情節,並非因為《航海王》遭移送。

至於移送女工讀生部分,網路上指稱有三、四名女工讀生被警方帶走,艾鵬強調,警方值勤時店內僅有一名女工讀生,同仁無奈只好將她帶回製作筆錄,但並未上手銬,直到隔天移送法院時,才依程序將女工讀生上銬。

淡水警分局行政組長鄭有益強調,漫畫出租店為開放空間,入內查緝色情書刊不需搜索票,這與日前泰山光碟店不同,同仁依法執勤並無不當。


查色情書押淡大工讀生 警方解釋緣由

台北縣淡水警方遭媒體報導,指上星期在淡江大學附近查扣色情漫畫時,把店內的兩名女大學生工讀生當場上手銬移送法辦,疑似執法過當,對此淡水分局今天連忙澄清表示,當時兩人告知警方本身是店裡的店長,並沒有提到自己是學生,而且警方也沒有當場將他們上手銬帶走,而是帶他們回警局後,隔天才在移送法院的過程中依標準程序上手銬。

平面媒體報導台北縣淡水警方上周在淡江大學附近的漫畫出租店查色情書刊,還把在出租店打工的兩名淡大女學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當場上手銬法辦,引發大學BBS站網友強烈撻伐警方過度執法;對此淡水分局副分局長曾永輝20號澄清表示,當時由於三家出租店中只有一家負責人在場,另外兩家則是由兩位自稱店長的一男一女出面,因此將他們帶回偵訊,當時並不知道這兩個店長其實是學生,而且是在隔天移送法院的過程中,辦好手續後才依解送人犯的標準程序上手銬,並不是像媒體報導的在漫畫店就把他們依現行犯上手銬帶回警局。

而對於網友指警方當時連知名漫畫"海賊王"和"蠟筆小新"都查扣,曾永輝也說並非如此,事實上當時警方在三家漫畫書店查扣的是兩套書籍"女豹"和"思春期的誘惑",原因是內容出現人獸交等明顯色情暴力,不堪入目的畫面,因此當場查扣三家共107本,曾永輝強調,當天查扣的就只有這兩套書籍而已,希望網友不要以訛傳訛。



--以下為有趣的海賊王版友回應


法令法規是死的
人腦是活的
每個人對同樣尺度法令法規的要求不同
每個地方警察也不同
就像我有次騎摩托車慢慢騎到巷子裡面停車
遇上警察他馬上給我開罰單
開甚麼你們猜.......逆向行駛
那時候我只是轉到巷子找個位子停車
是又影響到誰了
短短3公尺不到的距離就是要開你逆向

再來我朋友開書店
有時候會批一些成人的書報
他會依規定放置建立分級
照理說
這樣就不會被抓了
誰知道警察進去一本本翻
正好有一頁提到幼童相關的東西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明文規範意圖營利而拍攝、製作前述類型光碟的業者,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常業犯更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一般散佈、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結果之後他天天跑法院,最後他還被重判三年
檢察官還在開庭時後騙他要說認罪會最輕
沒事教人認到這條
結果我朋友20出頭就被這樣抓去關3年

很好笑
賣這些成人刊物
自己還得先全部看過
省的被人家冤獄
好好一個大學會計系的學生
就這樣顧店顧到被退學兼有案底
要他之後怎麼找工作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耶...
你們認為哪個老闆看到這條案底敢用他?
所以喔
不要說比例尺度啥原則的
法令的模糊地帶
誰都有可能莫名奇妙被冤獄
從古至今都是如此
只要倒楣被有心的人遇上
海賊王叫暴力色情
那為何台視要在6點兒童時段
撥這個暴力色情的A片呢
為啥不把台視負責人去抓關
他可是公然猥褻罪勒

以前明朝打仗時候有算人頭的首功
也就是殺越多人取得人頭越多功勞越大
結果後來有些將領
就到處殺老百姓算人頭領獎金
就像電影七劍下天山的情結一樣
當警察或執法人員
如果像風火連城到處亂殺人頭賺首功的話
就沒啥好說的了


--


1.
女豹只有8集
思春期誘惑只有5集
三家兩套漫畫也只有39本
107-39=68
這也太誇張了
一般熱門書會放二至三套庫存(如海賊王等)
像這基本上兩套就很多了
107本是哪來的???


3.學生自稱是店長,所以不知道這兩個是學生??而且還是兩家??
都不看身分證的??而且這三間都在淡大旁邊??
我想是新聞虎濫吧,再說這三家店不是新店了

因為小弟也是想開漫畫店的人
對這件事蠻不安的
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為何警察會越區取締租書店??
雖然不是這CASE的例子
但是有聽過這樣的例子
警察光顧後沒多久又上門
才發現是別區的警察
不懂為何警方要去越區取締漫畫店???
這是為什麼???

2.只要裡頭有限制級的漫畫,警方就可以依照妨害風化罪去起訴???
這是一件很傷腦筋的事
有些漫畫不是標上限制級的就沒事了
像思春期誘惑以及女豹這兩部
都有標上限制級漫畫
被歸為逾越限制級是吧
如果真的被歸為逾越限制級根本不能販賣
但實際上到處都買的到
租書店這套被抓真的是除了倒楣還是倒楣
租書店的店家要如何知道這部是逾越限制級???
現實多半是被抓了才知道
而且第一集是2007年就出版了
全台出版這麼久都沒事
結果突然在2009年說是逾越限制級
這叫人很難不反彈吧


3.是235條不是被詬病為惡法???
因為租書店並無明確客觀標準去核定漫畫是否逾越限制級
在沒有明確客觀標準下(如逾越限制級的名單)
將之視為租書店的義務
導致警察取締本身標準不一
就連租書店也無可適從
就像我上面說的往往是被抓了才知道該書籍逾越限制級

這番言論已經很久了
為何警方還要依照這去取締???
這有點刁難店家了
警察很辛苦也很辛勞
為何警方還要依照這去取締???
這有點刁難店家了
警察很辛苦也很辛勞
為何還要花時間在這種案件上面???


--


怪怪的喔~這兩套我都看過
女豹的內容是一個女殺手為了報殺父之仇的故事
裡面充滿色情暴力,但絕對沒有人獸交

思春期誘惑我只看到第四集,裡面充滿色情,畫風露骨也極度鹹溼,但也絕對沒有人獸交

只有這兩套查封三家可以到107本,說真的是睜眼說瞎話,如上面從ppt轉過來的帖子說的
一般漫畫店只有熱門漫畫會購入兩套以上以備出租,但這兩套不但是已歸類限制級且不是熱門暢銷漫畫,一般漫畫店不但租不到更不可能購入兩套以上,何來107本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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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6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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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創作

留言共 8 篇留言

MED
嗯?

看到爛掉的文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從PTT的TKUTALK到PTT的數字版,再到新聞,然後巴哈,現在還在小屋看到
反正多虧這件爛事情
學校附近的錦城把所有BL漫畫都下架了...=__________=

好險他沒把BL小說下架
不然我會抓狂...XDD

淡水警察真可惡=__________=

02-21 20:10

爆走之獅
我慢了一拍(爆)02-22 03:44
MED

都忘記了
這樣一來我以後就不能去白X洞還有錦城借漫畫了@@
我不常去比二一恐怖的那間...

02-21 20:12

爆走之獅
老實說,我覺得整篇看來很奇怪
一開始只是純粹因為海賊王的關係才點下去
之後越看越奇怪,新聞說海賊王,之後警方又澄清
但是觀察過版友們的反應跟回覆後←我真的很會浪費時間
結果發現這些漫畫也跟他們說的不良內容沒有關係

他們是想抓而抓吧,只能算你運氣不好ORZ02-22 03:48
灰夜
違反比例原則,噗哧。

02-21 22:32

爆走之獅
比例原則到底是什麼啊?(歪頭)02-22 03:48
喵間凶器 - 嵐
警察做的誇張事 新聞這幾個月報挺多的

要嘛就是台灣媒體濫
(台灣的媒體只會爆 也只會爆 唬爛或者沒新聞價值的東西... =w=)

不然就是台灣警察濫
(台灣的警察只敢抓 也只會抓 一般平民老百姓... =w=)

就我的感覺嘛... 兩者全是 嘻嘻... =w=

02-22 03:09

爆走之獅
台灣媒體的確很濫
我大姐做媒體系的,常常跟我說XD"
一般節目也不可以信任,像是益智綜藝節目都是騙人的(親身經驗)

不過警察的說辭也很有趣,快要可以跟紐西蘭比了
像是上次一位印度人酒商被射,警察竟然在外面封鎖現場
說:「犯罪現場二十分鐘內不可進入,裡面可能有危險歹徒」
人家早就抱著酒箱跟現金跑啦!留下家屬在外面哭天喊地
結果送醫不治,這些警察根本也是兇手02-22 03:52
灰夜
所謂「比例原則」,係就國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為達到目的所採取手段產生對人民負擔兩者之間的考量。在比例原則下,嚴格禁止一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國家行為。所以,比例原則是一種「目的─手段」的關係。目前在公法上廣泛被使用,並且承認其具有憲法位階,對國家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等之行使,都適用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的意義

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

﹝一﹞適當性原則

所謂適當性原則係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之謂也。亦即國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須適當及有助於所欲追求之目的達成。如果經由某一措施或手段之助,使得所欲追求的成果或目的較易達成,那麼此一措施或手段相對於該成果或目的是適當的。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即使只有部分能達成目的,也算是符合這個原則的要求。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因此,本原則可稱為「儘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則」。本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在於有一目的與數手段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否則,只有「唯一」的手段方可達成目的時,「必要性」原則即無法適用。


﹝三﹞過度禁止原則

「過度禁止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是謂一個措施,雖然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已予人民「過度之負擔」,則國家機關不得採行。所謂「過度的負擔」是指法律或公權力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方法,在造成人民「權利」損失方面,是「不成比例」的。國家經由某一措施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此一措施是否合乎比例性,除了比較因該措施對人民的直接損害及對國家的直接受益外,亦應考慮該項措施是否亦對人民帶來利益,或對國家帶來損害。因此,當國家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固可達成某項必要之目的,然而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本身,對以自由、民主為基本建構的國家體制而言,亦有或多或少的腐蝕作用,而此一附隨侵害,於審究比例性之際亦應一併論究。


 高一下學期公民課本裡的東西。
 打到一半我才想到可以直接在網路上查然後複製貼上。(默)

 了解啥是比例原則後,那句「違反比例原則!」實在是超有笑點的XDDDDDDD。

02-22 10:44

RICK
既然都貼18禁了,那管他什麼交不都沒差= =

真是搞不懂啊……

02-22 15:04


由於政府發放消費卷已經負債累累, 為了彌補..政府決定提高各科類別罰金.
並下令警界"嚴格"執行.....


以上是隨口亂說.(聳肩)

02-24 00:16

飛明神將
(茶)以上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無須多言...(遭拖走)

個人看來...警察單位似乎小題大作了些....小偷多抓幾個吧。

02-25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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