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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友陷阱】(在學校工作因此打了這篇宣導,順便傳上來分享)

作者:Nailo(奈洛)│2011-11-11 11:03:33│巴幣:8│人氣:603
【事件經過】
  高二男學生阿明(十七歲),偶爾會在房間自慰。某日凌晨二點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國中女學生小芳(十五歲),二人相談甚歡,互留手機號碼,相約翌日小去看電影。二人碰面後,阿明見小芳長得很漂亮,對小芳大獻殷勤,小芳見阿明長得很帥,心中小鹿亂撞。阿明在騎機車載帶小芳去電影院的路上,故意繞路經過自家住處,詢問小芳願不願意到他家喝杯茶,小芳沒想太多就答應了。二人進屋時,阿明的家人都不在家。阿明帶小芳參觀自己的房間,二人坐在床上聊天,阿明隨後逐漸靠近小芳,開始撫摸、親吻小芳,由於小芳對阿明很有好感,並沒有拒絕阿明的舉動。後來阿明有了性器官勃起的生理反應,要求與小芳發生性行為。小芳覺得二人初次見面,表示不願意發生性行為,遂以手推開阿明,往房門外走。但阿明已經無法控制自己的生理需求,且認為小芳是欲迎還拒,仍將小芳推至床上性交,並在體外射精。阿明基於好奇、好玩,不顧小芳反對,還以手機將性交過程錄影下來。事後小芳一直哭泣,阿明則好言安慰,表示小芳是他的人了,會好好疼愛她,時代不同了,不需要有處女情節,體外射精不會懷孕云云。小芳回家後,被母親發現脖子有吻痕,小芳遂向媽媽哭訴被欺負,媽媽帶小芳報警,警方依法搜索阿明房間,扣押阿明手機。一個月後小芳發現懷孕了。小芳的爸爸氣不過,在阿明上學途中攔住阿明,並痛毆阿明,阿明還手防衛,導致二人都掛彩。
【問題討論】
Q1:阿明在房間自慰有犯法嗎?
   人類進入青春期後,由於身心發展逐漸成熟,產生性慾望、性衝動之反應。有性慾望、性衝動是正常的,沒有性慾望、性衝動才反而不正常。「性」本身並無負面因素,但「性」若添加了「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年齡太輕(未滿十六歲)」、「有對價關係」、「與有配偶之人性交」,就可能觸犯法律,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性交易、通姦,而具有負面評價。因為法治國家要求人民要「互相尊重」,不允許任何人以不尊重他人的態度對他人為性交或騷擾。如果某個人不尊重他人,任意對特定人性交,或對特定或不特定人騷擾,令人覺得不舒服,就會被國家用法律懲罰。自慰是極為隱私的自我觸摸,在房間獨處自慰並不犯法。但因自慰具有性意味,若在大庭廣眾談論、直接詢問他人有無自慰或在他人面前自慰,而使他人產生不舒服的感受,會對他人構成性騷擾。此外,若在大庭廣眾下自慰,還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Q2:什麼是性騷擾?
   簡單地說,就是行為人在被害人不願意或不歡迎的行況下,做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味的行為。校園性騷擾的類型繁多,因此很難定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規定性騷擾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騷擾的認定聚焦在「尊重」,而不是有沒有摸到、摸哪裡、摸幾秒的問題。
Q3:什麼是性侵害?
   簡單地說,就是發生性行為(包含傳統男女性交、口交、肛交、手淫)時,有人不願意發生,或有人年齡未滿16歲。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性侵害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為性交罪」、「乘機為猥褻罪」、「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罪」、「對幼年男女為猥褻罪」、「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以詐術為性交罪」、「犯強盜罪而為強制性交罪」、「犯海盜罪而為強制性交罪」、「犯擄人勒贖罪而為強制性交罪」。「性侵害」除了違反法律與道德外,對被害人極可能產生或輕或重的創傷症候(例如:憂鬱、不信任人、自我放棄、莫名哭泣、作惡夢、不下床、情緒不穩、恐懼異性、無法與異性正常交往、排斥親密行為、自殘或自殺傾向等各種負面的身心症狀),對生命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Q4:小芳明同意進入阿明家,而且沒有拒絕阿明對她撫摸、親吻,小芳是不是願意跟阿明發生性行為?
   小芳同意進入阿明家,而且沒有拒絕阿明對她撫摸、親吻的行為,只代表小芳對小明有好感、願意跟小明親吻、撫摸,不代表小芳願意跟小明發生性行為。但小芳沒有做好「約會強暴」的預防措施,使自己陷於高度危險的情境中。關於預防「約會強暴」,建議1.不要與剛認識、不瞭解對方背景的人約會。2.與剛認識、不瞭解對方背景的朋友見面要結伴,並約在白天、公開場所。3.不飲酒、不喝來路不明的飲料、要全程看著自己的飲料,離座後不再飲用。4.拒絕臨時變更行程。5.拒絕進入對方家中、飯店房間、陰暗的包廂等有機會發生性行為的場所,否則容易讓對方誤認為有性暗示。
Q5:阿明對小芳性交有犯法嗎?
   有,阿明的行為構成性侵害。阿明與小芳發生性行為時,違反小芳的意願(小芳有表示抗拒、不同意即可,不須到達拼命反抗仍無法抗拒的程度),阿明就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即使小芳同意發生性行為,但小芳未滿十六歲,阿明仍觸犯刑法第227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不論阿明觸犯刑法第221條或刑法第227條,均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款的性侵害。刑事部分,若阿明觸犯刑法第227條,由於阿明未滿十八歲,依據刑法第229條之一,屬於告訴乃論,阿明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出面跟小芳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民、刑事和解,並可依據刑法第227條之一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阿明觸犯刑法第221條,屬公訴罪,無法刑事和解,但民事和解和解,可作為犯後態度的考量。至於,刑事部分,學校基於教育職責,需評估阿明對其他學生之危險性,需對阿明為輔導教育措施,預防阿明再犯,故雙方民、刑事和解,不影響學校之行政處理。阿明為了一時痛快,除了可能付出民事賠償、刑事處罰、行政懲處的代價外;還會留下性侵害紀錄。即使阿明轉學或升學後,阿明的原所屬學校須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項,將阿明的性侵害事件,以密件通報阿明的現所屬學校,使現所屬學校能持續對阿明為輔導教育措施,預防阿明再犯。
Q6:阿明拍攝與小芳性交的畫面有犯法嗎?
   有,因為不能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畫面。小芳未滿十八歲,小明違反小芳意願,拍攝小芳性交畫面的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四項之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小明得到小芳的同意才拍攝,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一項之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阿明辯稱不知道這樣做有犯法,只是基於好奇、好玩,且沒有外流影片,阿明仍不能以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同時,該行為屬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且具有性意味的行為,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性騷擾。
Q7:小芳可以做什麼?事後要做什麼緊急措施?有什麼求助管道?
   若不幸遇到可能會被強暴的時候,最重要的是確保人生安全。必須冷靜面對,盡力降低事件對自己的傷害。例如:要求上廁所,打電話求救、拖延時間、伺機逃走、向對方明確表達自己的感受(不就是「不」,不是「可以不要」或「不要停」)、讓對方覺得噁心(便溺在身上、謊稱生理期、謊稱有性病)、替對方手淫或口交(降低懷孕風險)。若不幸被強暴了,應儘速想辦法遠離加害人,向信任的人求助,或打110113求助。他們(教育、社政、警察、司法、醫療人員)會協助被害人做採證、蒐證、驗傷、懷孕預防、性病預防、做筆錄、避免影片或照片外流等緊急措施。雖然很多被害人會忍不住想清洗身體,但建議應先至醫院採集檢體後再洗澡。醫院第一時間的檢驗資料,屬於專業客觀的證據,往往是控訴加害人違法行為的有力證據。
Q8:阿明體外射精會使小芳懷孕嗎?
   會。只要男性性器官(陰莖)進入或接合女性性器官(陰道)就可能導致懷孕。即使男性在射精前,將陰莖自女性的陰道抽出,射精在女性身體之外,仍可能導致懷孕。因為男性射精前,已經有許多精蟲進入女性的陰道了。
Q9:小芳懷孕後,還能不能上學?
   不論是性侵害或是合意性交,只要性交型態是男性生殖器(陰莖)進入或接合女性生殖器(陰道),女性即可能懷孕。學校會依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盡力協助懷孕學生繼續完成學業。關於學校知悉學生懷孕事件後之法定處理流程略為:1.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2.擬妥處理分工表(師生輔導、責任通報、經費籌措、整合社會資源及資料彙報),設立單一窗口。3. 輔導與行政任務分組(由輔導組擬定整體輔導計畫、定期召開個案會議修正計畫、建立懷孕事件個案輔導紀錄;由行政組協調學籍與課程、提供多元適性教育、整合校內外資源支援輔導人員、提供無障礙學習環境)。雖然小芳懷孕後,學校會協助小芳繼續就學,但是小芳還是得面對相當大的身心壓力(懷孕的不適與不便、外界看待未婚懷孕者的眼光、墮胎的風險及罪惡感),所以在性行為前做好避孕措施相當重要。
Q10:小芳能不能自行墮胎?
   不能,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青少女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施行合法的人工流產。若自行購買墮胎藥墮胎,恐觸犯刑法第288條自行墮胎罪。若找密醫墮胎,密醫恐觸犯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第290條圖利加工墮胎罪。若生下小孩後遺棄,恐觸犯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若生下小孩後殺害,恐觸犯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兇手為母親),或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兇手為父親)。
Q11:事後小芳一直哭泣,如果阿明塞二千元給小芳,說是給女友的零用錢,這樣算不算援交?
   「援交」是「援助交易」的簡稱,此名稱從日本而來,在我國的法律用語是「性交易」。性交易係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屬於刑事犯罪。簡言之,如果給未滿十八歲之人金錢或其他好處,使其同意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就觸犯了與兒童、少年性交易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需受刑事處罰。如果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同意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就觸犯了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本例中,小芳不同意與阿明性交,且阿明是一時衝動對小芳性侵害,並非雙方在性交前合意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故本例並非援交(性交易)。
Q12:阿明欺負小芳,小芳的爸爸有沒有權利堵人、海扁阿明一頓?
   阿明性侵害小芳的行為,阿明需負性侵害罪的責任。但必須依據法定程序追究阿明的責任,小芳的爸爸無權動用私刑。所以,小芳的爸爸傷害阿明的行為,小芳的爸爸也需負傷害罪的責任。二件事必須分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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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Nailo(奈洛)
這是在鍛鍊反白的能力(爆)

11-11 11:06

黑色魔羊
恩。。。。字好暗喔QWQ 不過這篇很實用!讚!

11-11 11:06

Z ZAKU 可脫模式
現在也改了,所以Q11會變成無論小芳有無滿18歲,同不同意性交易,阿明都有罪。

11-1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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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喜歡★su770321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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