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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公然侮辱罪相關法律資料

作者:L♥veC♡ffee│2011-11-06 16:32:55│巴幣:4│人氣:1281
【閒聊】關於近來討論熱烈的法律問題
 
※ 引述《gn01262339 (阿章)》之銘言:
首先先聲明,吾是某私立大學 在學中之一法律系別學生。在下對巴哈帳號  hlsu5a11111  <同時也是GE遊戲內之某玩家>  間存有恩怨。
要說不客觀也好,找他麻煩也行,但是吾以所學自許 維護善良風俗公理、幫助弱勢、反對社會霸凌<亦包括言語上之霸凌>之前題下特發此文。在次聲明,本文中凡屬本人著之言論,本人願承擔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接下來進入主文。
 
首先是在下手邊有的及網路上法律相關網頁找到的法律資料: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又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之意旨,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此外,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
又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的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始足當之。
 
其次請各位參考此網址 http://home.gamer.com.tw/homeReplyList.php?page=2&tnum=86&owner=n1i0n1a9  留言版內容 10月25日 11:58~10月25日 18:21之留言內容
以及http://home.gamer.com.tw/homeindex.php?owner=s71234561  留言版內容 9月26日 22:21~9月26日 23:11之留言內容
 
兩處內容皆有
1.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的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
2.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
 
應足可堪公然侮辱論
 
雖本人尚無地政士、律師等職照<無法代書起訴狀>。然亦可請求系所上具有律師資格之教授、講座代為書寫訴狀,協助被害人向院方提出自訴:或請上開兩位被害人(巴哈帳號:s71234561 及 n1i0n1a9 兩位被害人),將各別之證據<即留言板內,加害人之留言>保留存檔,並提交檢方。  當然,如何行事皆屬各當事人之自由,但是面對如此頑劣又愛恐嚇他人之不肖玩家,實須給予最嚴厲之處份,以杜社會上之歪風。                    
如此兩位被害者有幸能見此文,小弟願協助處理相關之法律上問題。此外,如有其他被害人是小弟遺漏的,亦可於此版下提出討論,並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盼能有更多有利證據、資源,供懲處此加害者。
 
最後,雖然此文對於本版GE遊戲內容無太多關聯,但本版中可能仍有受其它玩家詐害、侮罵等之人存在。特懇請板主允許本文持續刊載,以嚇阻其它頑劣玩家,亦給許多無心曾犯此過之人,引以為鑑。 謝謝!
 
※ 引述《mysticaldin (Egbert)》之銘言:
小弟才疏學淺,發現幾個地方覺得有問題,列出來供參,倘有錯誤煩請指證:
 
一、公然要件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小屋算不算公開場合呢?感覺沒有那麼絕對,畢竟小屋仍傾向於私人空間,
犯罪嫌疑人「深門踩戶」到受害人小屋去謾罵、誹謗等,
到底有沒有侵害到名譽上相關法益?是不是真的有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畢竟公然侮辱的關鍵字在公然,小屋的公開程度不比哈啦板,
所謂的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在巴哈姆特的小屋理如何證明?
是日的人氣?或者其他判斷標準?
這部分在認定上有爭執空間,同時也應該是最大的角力點。
 
二、「事實」與否,老實說不應該是判斷本罪的重點。
 
除非牽涉到誹謗,具體事實的描述才會具備「真、偽」概念,
只考慮侮辱的話或許不要想太多,名譽有沒有受侵害?針對這一點可能比較好,
否則容易陷入「遲到大王」案例裡的「公然侮辱」還是「事實陳述」的迷思。
 
三、民刑事訴訟案件成立前,沒有所謂的告訴人與被告訴人等概念。
 
訴訟程序是發現真實的程序,正因為試圖以公正立場發見真實的這些人無法Replay犯罪經過,
所以要有一套可堪公平公正的審判制度,訴訟上確定了什麼,才能給與兩造該有的法律身分。
 
板大前面不小心脫口說出告訴人云云的字眼,其實是有問題的,
以刑事案件來說,偵查程序內只有受害者與犯罪嫌疑人;
檢察官起訴後,兩造是起訴人與被起訴人(告訴人、被告訴人);
程序終結若得上訴,才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諸如此類的身分關係是動態的。
 
或許板大不明白為何小弟要堅持這些用語,未來接觸訴訟法、走進實務後,
您會慢慢了解這些名詞背後的真正意涵,體會到訴訟法的真義。
 
四、沒有一個律師、檢察官敢百分百保證幾成勝率與敗率,
沒有一個法官敢在審判前斷定告訴人與被告訴人誰是誰非。
 
具有侵害性的制裁之矛,該何時擲出?眼前那條狼犬的鐵鍊何時放開?
法庭上除了發現真實,還充斥著暴制暴的心狠手辣。
 
訴訟程序啟動後,對當事人的資源消耗也開始了,這些是覆水難收而且曠日廢時的,
板大說的100%、99%勝訴率,是過度理想,也是不負責任。
 
法律人不應該把訴訟看輕,勝敗不說,訴訟期間承受各種付出與壓力的大多不會是您,
遑論您還只是個學生,回歸現實,板大可能連提供諮詢服務都有問題。
 
 
法律人都會有一種理想與抱負,恨不得馬上改善這社會的不公不義,
但我現在所說的並非打擊潑冷水,這是保護您,同時也是保護受害者。
 
所以我建議板大不要幫受害者做決定,除非您已經是律師、檢察官,
否則最多就是提供選擇方向,給於最基本實體法上的法律諮詢。
 
在您真的有50%以上的勝訴把握前,
 
不 要 替 受 害 者 做 任 何 法 律 上 的 決 定。
 

 
以上純粹是個人看法,如有觀念錯誤請包含,若有得罪之處請見諒,
期望板大未來成為優秀法槽人士,希望本案有個完美結局。
 
阿章:感謝您的提醒,因為我有聲明過 我只是名學生。僅是就我現在所學所識去做探討跟呼籲4小時前
norn:其實小屋算部落格,跟無名一樣.所以能視為公共場合,再者某人以詆毀他人人格與性歧視的詞句,妨害他人名譽4小時前
norn:至於犯罪經過的話,可參考受害人的小屋留言,其他部分的話,大大說的蠻中肯的,請大大收下雞皮(遞4小時前
過客:最主要跑去別人那邊留言一些不當的言論 所以那應該就是騷擾了吧 @@"
阿章:勇者小屋留言板之認定我是不敢說,但參照此判決書<98,基簡,832>
阿章:現在在我國已有將私人於網站上公開供不特定人留覽/留言之留言板,歸類在公然公開之場合內了
阿章:至於兄台所訓,小弟深感慚愧。小弟的確不才,對於訴訟程序法今年才剛接觸學習,仍有許多須要學習之處。盼能多予指點
阿章:勝訴率方面,的確無法保證過高 甚至100%的。在此處我承認卻有誇大,確有誤導之嫌。銘謝指教
阿章:至於告訴與不告訴應屬調查後,於犯罪行為屬實時。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告訴。 不知我這樣的建議有無缺失?
阿章:此外如有法律上之疑問是否得以私下向兄台請教?
阿章:因該是先報案 啟動偵查才是.... 我又一次過錯了....
 
※ 引述《nature73127 (過客)》之銘言:
巴哈的gp真的無法代表我所有的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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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最道地的!~  
其實某人人格真的有問題阿~~~~~~~~~~~~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45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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