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縮圖與內容無關)
【問題】關於退點手續問題,華義要收30%手續費。請問合理嗎?
※ 引述《ga011200 ( 大大)》之銘言:
由於對華義的不滿,決定當免錢遊戲,申請退點,得到官方回覆簡略如下。
若您點數尚未轉換為遊戲幣,退點的部份需要30%的手續費用。
也就是說我點數還有1萬點,華義要收3000點當手續費,請問是否合理?
補充:
我對於30%感到不合理。對收沒意見,要花點錢認為合理。
如果有可用的資料,希望大家能提供,對大家以後也好處理。
無聊找資料看到一個更誇張的(別家公司)
1.玩家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終止時,OMG於扣除必要成本 ( 所購點數之30% 通路費用、200元處理費用、30元匯款費用、及紅利點數 ) 後,退還所購買但未使用之點數,惟已消費點數無法退回。
11/2 10點補充:
我個人認為不合理的條例,也就是與消基會條例有衝突,即使同意應該也有爭論的空間?
> ※ 引述《zstion (過去與未來)》之銘言:
> 這條合約是違反公平原則
> 你可以去消基會申訴
> 以前維納斯曾有一位VIP被鎖
> 要退10多萬的儲值金.有找消基會申訴
> 後來結果就不知道了 (當時我也退出GE)
> 30%是不合理的
> 要申訴就要想好內容,去那邊支支吾吾的講
> 只會被扳倒
※ 引述《qweewq990 (AI)》之銘言:
根本沒有30%
那個30%是華裔加上去的,不合理且他改條文。
必要成本用 趴數 去算根本不合理,很明顯
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經工字第09904608030號 |
主 旨:修正「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修正「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部 長 施顏祥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消費者、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及住居所。 (二) 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 二、 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之申請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 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 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 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五、 計費標準之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採計時制者,每次計價單位為 小時(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六、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 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 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 第七點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七、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八、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十、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 元(至多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二、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十三、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十四、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十五、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八點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 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六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六、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 |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十七、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 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十八、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十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 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乙方得就甲方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三、不得約定排除甲方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 乙方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得約定乙方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乙方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甲方帳號和密碼進入乙方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甲方之行為。
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九、不得約定免除媒體經營者應負之責任。
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乙方所支出之律師費用。
十一、甲方與乙方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二、除贈品外,不得記載遊戲點數之使用期限。
十三、不得記載乙方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
※ 引述《qweewq990 (AI)》之銘言:
板大我幫妳查了個文章請參考
30%真是高到離譜
吃相難看....
> ※ 引述《gamer666 (隼)》之銘言:
> 綜合3樓和7樓資料,因為不想用多於資料佔版面,所以我精簡一點
> 這是經濟部公告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八、 契約之生效
>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 樓主悲劇了。
> 好像有人誤會了,我再編輯一下
> 這是華義的規矩
> 第二十四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30%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儲值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
※ 引述《qweewq990 (AI)》之銘言:
小老鷹,不是說按下同意就是同意他所有條款了解沒。
別再當W社的消毒員了。醒醒吧。(還是你收了多少0.0我很好奇
最好是會有手續費有要到30%的,這根本不合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7條《消費者權益-定型化契約》 |
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11-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13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15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16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 引述《treizefadic ()》之銘言:
現今社會,
定型化契約效力已不像以前那麼橫行了,
違約收30%的手續費,
這條款很明顯違反消保法第14條,這部分契約你可以主張無效.
你大可去跟消保團體申訴,
只是程序可能很麻煩.
話說,華義還真他媽消張耶,這種條款都訂的出來.
回隼同學,
(第9篇)該契約之生效之條款只是為了彌補當事人無法書面並簽名之便宜措施,
所以才用推定這兩個字.
契約內容如何是另一回事.
(第20篇)再者,趁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乘機謀取不相當之重利,
在民法及刑法都是有責任的.
契約精神很重要沒錯,但是更要重視雙方當事人真意及契約正義.
照你的想法,走到那都被欺負.
台灣法律除了公司相關法律漏洞很多外,
消費者保護和民法方面訂的還算健全,
年底將施行金融消費保護法,以保護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消費者.
所以,自己有權利,有武器不用,
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
自己的權利就該爭取,符不符經濟效益自己去衡量而已.
※ 引述《rockitiii (奶油犬XD)》之銘言:
aion要扣40%呢...
你還有賺10%=.=
不確定是不是真的會玩那麼久的話,當初別買這麼多不就好了嗎?
AI:這又是哪來的等級1發言? W社?還是工讀生?昨天 10:46
奶油犬XD:我今年二月份離開GE跑去某ION的,1等是我朋友把帳號收回去只好自己辦,不是什麼都搞工讀生這套的好嗎。昨天 10:51
奶油犬XD:前陣子某ION的某服發生很多事導致很多人都談到退費的部分會扣40%(我沒退費選擇跳服繼續玩),不過是看到這篇有點感觸罷了,幹麻又扯出工讀生呢?昨天 10:53
AI:這我向您說聲對不起,因為等級1突然跳出來,感覺就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昨天 10:59
AI:若您已經經歷過,能分享些您所看到的經驗嗎?昨天 11:00
奶油犬XD:離開GE我沒有任何退費的動作呀,把剩下的錢買點商在轉賣最後回85去收回的話,是不是損失就沒這麼大了呢?(當初我是這麼作的)昨天 11:06
奶油犬XD:至少不用和遊戲公司爭理省得自己麻煩這樣不是很好? KY爛這個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既然這麼爛那也不用想和KY在ㄠ回什麼吧?昨天 11:09
奶油犬XD:前面有人提到因為點數經過便利商店&銀行會抽成,不曉得你有沒有發現7-11現在買不到GASH的點卡,或許這部分就是因為抽成太重了。所以KY當然不可能全額退給你囉昨天 11:11
AI:一樣買的到GASH(現在都改用ibon 直接領條碼昨天 11:14
AI:實體卡成本比較高(若是以前有實體卡 他手續費高一點還好說昨天 11:14
AI:現在都虛擬,虛擬成本是最低的昨天 11:15
※ 引述《kensei (狐狸胖)》之銘言:
※ 引述《rockitiii (奶油犬XD)》之銘言:
嘛,如果版大不能接受30%手續費的話,就看是不是找消基會去投訴之類的囉。
但是通常都不了了之,買點商轉賣或者委屈點少退30%買個經驗,下次沒用到這麼多還是不要買這麼多的好呀。
我沒玩GE後轉某ION包季包月都是一次結束才會再包另一次,就是考慮遊戲公司都會搞這套~"~
版大要爭取的話,在這邊幫你加油~
打倒KY吧! 打敗他比打下所有副本要來得更有意義XDDD
【其他】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謢委員會專線:1950)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6年12月13日
經工字第0964605910號函公告
99年12月1日
經工字第09904608030號修正公告
壹、應記載事項
一、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消費者、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及住居所。
(二) 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
二、 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之申請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 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 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五、 計費標準之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採計時制者,每次計價單位為__小時(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六、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七點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七、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八、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十、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 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____元(至多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二、 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十三、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十四、 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十五、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八點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六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六、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十七、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十八、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十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乙方得就甲方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三、不得約定排除甲方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乙方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得約定乙方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乙方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甲方帳號和密碼進入乙方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甲方之行為。
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九、不得約定免除媒體經營者應負之責任。
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乙方所支出之律師費用。
十一、甲方與乙方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二、除贈品外,不得記載遊戲點數之使用期限。
十三、不得記載乙方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
※ 引述《bons7890 (拉拉)》之銘言:
以上條文是所有玩家及遊戲公司應共同尊守的法律規範,任何抵觸此條文者,皆屬無效。
本人跟華義產生的糾紛,已訴求司法解決,另本人在巴哈發表的文章中,有多位巴友以不當言論謾罵,攻擊,污辱,本人也收集完證據,近日內將一併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