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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慶安案看台灣法理*~

作者:~*姬宮詳子*~│2011-08-23 17:35:58│巴幣:14│人氣:704
話說今天看到新聞了
李慶安不只民事不用歸還刑事也無罪了
果真很瞎啊 @@

話說我這輩子最討厭的就是像李O安跟吳O昇這類人
當什麼正義洨超人
自己還不是骯髒的要命
丟臉 無恥死了

先來看民事部分

2月6日,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為李慶安未喪失美國籍,判定臺北市議員及第4、5、6屆立法委員皆當選無效。而第七屆立法委員參選資格的認定機關是中華民國內政部,中選會不作認定。
本案引發是否追討其各屆民代任內的薪水的爭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主管機關無權追討其助理費用,因為其助理無從得知已被中選會公告當選的委員,是否具有雙重國籍身分。且已有相關法院判例,如當事人具有行使職務的事實時,可不追討其雙重國籍時,根據其行使職務所請領的薪水。在相關法律並未明載雙重國籍者需繳回其請領薪水的前提下,此似乎只能針對偽造文書罪嫌進行起訴,而無法順利進行追討其薪水。

3月29日
前立委李慶安被台北市議會追討薪資,法院今天做出判決,認為她實質上有行使市議員職務,因此不用返還薪資。

前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遭中選會註銷立委、議員當選資格後,並遭台北市議會追討第7屆議員薪資新台幣2268萬多元,她不服打行政訴訟,台灣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結果出爐。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李慶安實質上有行使市議員職務,因此不用返還薪資,判決勝訴,至於台北市議會如果不服,仍可以上訴。


就民事庭部分我們得到一個見解
只要是實質上有執行業務那就可以保留其相對所得
即使做為報酬的所得來源具有不法性質
或是執行業務時當事人不具備執行業務所需之職銜

所以由此可知以下案例也可以照慣例無罪

1. 一個強匪到銀行搶了錢 拿了其中一疊鈔票給路邊的計程車司機要求司機戴他離開現場
司機同樣可以辯稱他不知道那個人剛搶了銀行
他是執行業務所得拿到的報酬
贓款不需要還給銀行
(比照李慶安案助理執行業務原則)

2. 一個員工收到老闆偷來抵償積欠薪資的贓車可以不用歸還
(比照李慶安案助理信賴原則)

3. 一個偽造學歷的大學講師被抓到後不用歸還大學薪資
(比照李慶安案本人執行業務原則)

4. 一個趁董事長不在的時候拿印章偷蓋公文的秘書可以索請董事長職務薪水
因為她實質上行使的是董事長的職務理當得到工作所得
(比照李慶安案本人執行業務原則)

5. 一個不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被抓到後也不需賠償被騙過的當事人
(比照李慶安案本人執行業務原則)

甚至這個案子可以延伸解釋
考試作弊被抓到者在被抓到前寫完的部分皆應列入有效分數
因為考生確實的執行了寫考卷的動作
所以即使被抓到後趕出考場
已經寫完的部分仍是有效行使考生身分的時間內完成的
計分者不得剝奪這些分數的權利


接著來看刑事的部分

台北地檢署98年9月起訴李慶安,指李慶安擔任1屆台北市議員及3屆立委期間,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身分,詐領薪資新台幣1億餘元,但因檢方認為她的公職身分一開始就無效,不構成貪污,以詐欺罪起訴。全案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依4個詐欺罪,合併判她2年。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今天逆轉改判無罪。法官認為,李慶安任職議員、立委期間,主管機關均未實質審查她有無雙重國籍,也無法證明李慶安有基於不法意圖施用詐術。
高院在判決理由指出,雖然李慶安具雙重國籍,但李慶安相關公職任期屆滿前,主管機關都沒有依法撤銷或解除她的職務,李慶安在任職期間依法領取歲費、公費、助理費等各項費用,並無不法。

高院合議庭認為,李慶安雖在相關人事登記表填寫不實,但相關主管機關對擔任公職者是否具有雙重國籍,應有實質審查義務。
合議庭認為,雖公職人員依宣示條例對中華民國有效忠義務,但「效忠義務」帶有濃厚道德要求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無法依此認定公職人員在法律上有告知具有外國國籍的義務,因而認為無法證明李慶安有基於不法意圖施用詐術,或偽造文書的行為,改判她無罪。

就形事庭部分我們得到一個見解
雖然在文件上申報不實
但是當事人沒有告知的義務
然而主管雇用機關應有實質審查義務
在實質任職期間並未主動依法撤銷或解除職務
因此詐欺不成立

所以由此可知以下案例也可以照慣例無罪

1. 一個沒牌的密醫並不需要歸還看病所得
並且不需受醫事法的處罰
因為醫生並沒有告知病人她是不是真正的醫生的義務
衛生局也沒有在密醫看病的期間主動依法處分這個密醫
所以在被人發現前的執行業務受法律保障
(比照李慶安案無告知義務及未依法處分原則)

2. 一個偽造駕照去開公車的司機也無罪
因為公車司機也沒義務對乘客表示自己是合格的公車司機
公車處具有審查義務卻沒有發現駕照是假的
(比照李慶安案無告知義務及審查義務原則)

3. 一個拿假畢業證書取得碩士入學資格的考生被抓到後不得取消其入學資格
因為雖然在資料上填寫不實
但是審核面試的委員具有審查義務卻沒有發現是假的
同時考生沒有告知口試委員畢業證書是不是假的這項義務
(比照李慶安案無告知義務及審查義務原則)

4. 重婚的男子也無罪了
因為雖然在婚姻上註明配偶有忠誠義務
但「忠誠義務」帶有濃厚道德要求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無法證明男子有不法意圖施用詐術欺騙兩任婚姻中的配偶
戶政事務所登記人員沒有確實核查男子是否紀錄上已婚
因此兩段婚姻皆屬有效婚姻
(比照李慶安案忠誠義務及審查義務原則)

既然這個國家連宋朝的大水庫理論都可以拿來引用了
大概也沒什麼值得好稀奇的事情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3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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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Neil
寫得很棒
雖然想砲政府
但是看到這次事件 連打字的慾望都沒了....

08-23 19:45

~*姬宮詳子*~
該說只能慶幸我當年沒投馬嗎........
結局還不是一樣 唉08-24 09:39
任孤行
同上
早就沒力氣砲了

08-23 23:12

~*姬宮詳子*~
記得明年大選去投票就是了.....08-24 09:39
EXILE
之前被李慶安質詢國籍問題而去取消另一國籍的官員不就是白癡?

台灣法律已沒有公平性了

08-24 08:33

~*姬宮詳子*~
陳師孟嗎......
真的只能算他衰小......
陳致中好像有嫖又好像沒有就可以弄得滿城風雨
反倒是吳育昇安全下莊
這個國家只有顏色沒有是非的事情可多了.....08-2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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