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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P

漫博敗家文!(圖多慎入)

作者:汽水│2011-08-16 12:07:14│巴幣:10│人氣:1399
這次的漫博燒掉了我好多小朋友啊....  ( 默


一共排隊排了七天,搶到我的朋友很少是還蠻開心的啦,不過沒搶到旋風管家就哭哭了,拜託,二號門第一團欸!結果四號門提早放,而且又一堆小狗在亂鑽亂插,那天的小狗淫穢沒有極限啊!


接下來就是圖片囉~請觀賞!

殭屍抽了四次啊~~!


這次補的一些書~


尖端輕小說福袋正面


反面~


顆顆,補了一組很可怕的書 xD


本次尖端的重點!小鳩袋~!


簽名組的夜空箱


簽名組的星奈箱


簽名注意事項!


夜空開箱!


夜空L夾正面~


夜空L夾反面~


小鳩鳩之小說第三集~!


夜空包


掛軸(展開前)


夜空掛軸!極品啊~~!!!


星奈開箱


漫畫之第二集


星奈L夾正面


星奈L夾反面


零錢包


肉!!!!!


嗚喔~好肉!!(蝴蝶走開啦~!第一次覺得蝴蝶那麼討厭 )


一整套新的很有快感 XD


跟朋友坳來的贈品書簽


自己抽的贈品


殭屍簽名版~!(春奈好可愛~應該叫老師簽春奈是我的嫁 XDD)


本次重點簽名版!!!(BURIKI老師好帥,真的)



最後,感謝觀賞~! ( 鞠躬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39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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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9 篇留言

魔先生
我都去書店看書,不過書店只有第二集...羨慕阿[e12]

08-16 12:11

汽水
很快就會有第三集了~!然後漫博都是要砸很多小朋友的 - -+08-16 12:17
ㄇ羊
>>一堆小狗在亂鑽亂插,那天的小狗淫穢沒有極限啊!(看到這句好好笑XDD
那天這麼離譜阿!?看了報紙上說旋風作者的豐功偉業都想去給他簽了[e16]

08-16 13:56

汽水
一整個超扯,乖乖排隊的反而排不到,我排了七天欸,哭哭[e13]08-16 15:49
緋久之狐
安安,看到那個友少的書籤,

咦?突然心中冒出一股無名火?[e14]

還有尖端的紙袋,你確定是小鳩袋?

不是「JIYOJOR」袋嗎? [e16]

08-16 16:19

汽水
雞啊鳩~

同學,借到錢就這態度了喔?

瘟腥趕人 [e16]08-16 16:30
境界線上の梅君
小鳩賣我!

08-16 16:29

汽水
沒雞~

(偷偷告訴你,我不是人口販子)08-16 16:33
鬼見愁
羨慕羨慕羨慕XD

08-16 17:54

汽水
一切都是時間和金錢換來的啊!!!08-17 10:35
鬼見愁
如果可以!!我也會花時間跟金錢!!!!
但我在練習選手...

08-17 17:33

汽水
選手???08-17 18:17
鬼見愁
恩...職業學校的東西XD

08-17 18:54

汽水
喔喔~那加油 XDD08-17 23:33
李安心不累的
G I JOE~雞啊鳩

08-21 16:58

汽水
哈哈~內行!08-22 12:52
騎乘是靠機率
我給你錢
你趕緊去報

反正我講的是事實
事實總是難堪的
聽了不順自己的意就叫人身攻擊!?
好好笑

報案記得講
警察伯伯我要報案
有人來我的巴哈小屋亂
說我夜排就要插我的隊
我看了好不爽
一整個要哭哭

08-22 21:11

汽水
唉...突然覺得你很值得同情。

 刑法第309條就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及第310條第1項第2項就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定有明文。
  
  如果利用網路以文字散布不實之謠言或人身攻擊批評謾罵,恐會涉及前述條文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及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至於是公然侮辱或加重毀謗,則視散布之內容而定,倘僅為抽象之辱罵(如:白癡、混蛋等)即屬公然侮辱;倘為就莫須有事件為具體之描述(如:謊稱某已婚人士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某第三者上汽車旅館)即屬加重誹謗。
  
  除刑事責任以外,另外倘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則受害人另可依民法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名譽(如登報澄明或道歉)以及請求人格權受損之精神上損害賠償即所謂之慰撫金。

然後網路上很好蒐證的,希望你以後好自為之,不要遇到脾氣不好的人,衷心的祝福你...08-23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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