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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驗:敗訴必然因為恐龍法官?

作者:十九六│2011-04-13 06:17:46│巴幣:136│人氣:2675
  目前最夯的話題大概從新聞整天報大法官提名瑕疵可見一斑,不脫從司法官體系被舉薦上來的人選因為判決「被認為」有瑕疵,然後在隔天的報紙上就「恭喜XXX法官完成被認為是瑕疵判決之成就」而獲得了「恐龍法官」的稱號(其實應該可以算是偉業,要被輿論撻伐然後放頭二版實在是只有等被提名到大法官或者被告有前總統,最少受審的當事人要有阿薩斯(當然是HICC巫妖王這隻)這種等級的,才有可能放在如此尊榮的版面公諸天下)

  當然很免不了的就會有支持白玫瑰啦,廢死聯盟啦,歐盟啦,或者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的「正義之士」諸公們(此無貶義)仗義為受害人發聲,直言「因為我們是採取司法官考試制度,導致錄取進司法體系工作的司法官大多是一些社會經驗不足,只會死讀書照著硬梆梆的法條判決的奶嘴法官(恭喜各位法律系系友們,在通過錄取率只有10%不到的司法官特考同時,得到了「奶嘴法官」的成就

  好吧,司法官考試不好,我們就來看看全世界大陸法系最進步的國家,我國法的最大繼受來源國,也是大多數大法官與大學教授留學的首選之地-德國吧!


  ......

  呃,真不巧...不只德國,連我國民事訴訟法跟刑事訴訟法參考立法例來源大宗的日本也是都採用了司法官考試制度...看來奶嘴法官的問題好像不只台灣特有,怎麼辦呢?

  當然聰明的正義之士諸公們就提出了「大家看電影上美國的法官都是白髮蒼蒼的,所以他們的制度遴選出的法官有著相當豐富社會經驗」當然由於美國整體遴選制度(聯邦跟各州都不太相同)使然,法官根據規定都有需要實際以律師身分執業數年不等的限制(當然念法律的都知道,有原則即有例外;況且這條規定也僅為要求有意擔任法官者必須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實務經驗,而非社會經驗);不過,各位同時也別忘了,在電影裡,對被告宣讀「The defendant is guilty or not guilty.」的那位其實是jury(陪審團)主席,而非法官。法官只在guilty宣告後裁示刑罰(刑罰裁量權),或者在not guilty宣告後裁定當庭開釋

  不過前面講得這麼長,並不是要幫各位上英美法導論。主要的重點在於jury,也就是陪審團,這些都是公認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的人吧!尤其大家看電影都知道,陪審團的組成來自於社會,都是成年的合法公民,所以把審判權交給陪審團,應該是個相當明智的抉擇,isn`t it?

  But,當美國有部分輿論認為O.J. Simpson有殺掉他妻子跟情夫,Micheal Jackson絕對有在夢幻莊園性侵男童的時候......

一位成功解出了「殺妻無罪偉業

,而另一位則完成了和解的成就
  
  順帶一提,Simpson案是當年我念大學時刑事訴訟法上課最主要的教材...檢方可是連DNA都採集到囉O_<~*啾咪!結果有著「相當社會經驗」的陪審員們就在檢察官面前做出了無罪審判...當然對不幸往生的Nicole其家屬而言情何以堪,絕對是相當不服的!(不過他們也不能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或者是白人開的,原告跟被告可都是非裔美國人啊...= =")

  再回過頭來說吧,如果社會經驗真的是成為一個法官的「充要條件」的話,那我們是不是應該也要求同樣在司法體系工作的律師,檢察官,調查局幹員及警察同仁們一起都要被考核是否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呢?畢竟大家都是在司法體系工作嘛,我們也很怕恐龍警察,恐龍調查員,恐龍檢察官跟恐龍律師啊!不是嗎?

  曾經與在警界的朋友(剛好他也是學校一畢業就考試考上,去警專受了九個月訓,無任何社會經驗的「奶嘴警員」,在學校也受過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教育)到任之後,抓到一個按事實應該依照刑法第337條論以侵占遺失物罪責任的老人家,所長堅持要依照刑法第320條1項之普通竊盜罪辦理;同時也下達了指導原則:「在酒駕路檢的時候,看到懷疑的就攔下來,開他後車廂」Oh my god,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所示,附帶搜索只能建立在合法逮捕前提之下,這...?派出所所長應該是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的人吧?朋友當時也是有所懷疑,畢竟跟他在學校所受的教育不同。所長的答案倒是相當簡單「這樣才有業績」(可能也典出於他的社會經驗。)

  如果就我純粹以我自己30年左右的人生經驗來說,社會經驗絕對是影響人的做決定之方式與價值觀的充要條件之一。但在司法實務上卻只能視為充分條件之一,同樣也是依我自己受法學教育還有實務工作經驗來說

  進行一場訴訟,在司法實務上有所謂「先程序後實體」亦即,你必須先經過合法的起訴程序後,才會進入實體的審判程序。這是為了維護被告在司法上的權益。如果整個起訴程序不合法,那麼敗訴或者原判決被撤銷是理所當然的。這也就是為什麼看美國電影的時候,美國警察必定會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念經「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米蘭達宣言


  在進入實體審理程序之後,當然最基本就是看原被告雙方各自針對對方攻防點的舉證了。比如說刑法310條的誹謗罪3項就明訂舉證責任在於被告。如果不能釐清自己與對方的攻防點,舉證不足,敗訴也是可以想見的。有的時候敗訴的原因並不在法官,而是檢察官或者告訴當事人自己的舉證不足,或訴訟程序上有瑕疵;當然這時法官就會依照法條駁回起訴,或者作出判決。對於法官的判決,法學理論上也是備有相當的制約,如:刑法第一條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法官當然不得自己創造出法條去做出判決;刑法上也排拒類推適用原則等等。均是對法官的審判權做出相當的制衡

  同時判決也必須合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當然,在對當事人的訊問上,是需要有相當的社會經驗沒錯。以前陣子的鬧得滿城風雨的女童性侵案來說,不能否認,當法官問六歲女童「為何不反抗?」或「有沒有違反妳的意願?」時,依照一般正常社會經驗的認知,法官的訊問方式是有問題的。但也就是訊問方式而已,對判決來說能夠影響的很小。仔細看的話,刑法221條與刑法227條一項規定的刑責是等同的,同時也都具有未遂犯處罰之規定。而第三審又為法律審,顧名思義,當然就是針對前審判決所引用之法條是否有適用上之瑕疵來進行審理;而最高院審理與地院高院不同之處在於:地院與高院均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而最高院是由五名最高院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也許最高院的法官通常頭都禿了,不同於美國法院的法官都是白髮蒼蒼(英國法官是戴白色假髮),所以難免會被誤認為是不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吧。但是回頭看看那些寫出恐龍法官報導的記者,大呼恐龍法官判決不公的家屬,或者高談恐龍法官危害社會的正義人士們,在你們要求法官必須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的同時,按照同一標準,你們是不是也該具備「相當法學訓練」呢?

  社會經驗是一個相當模糊的概念,你當十年搬家小弟也很具有社會經驗,當十年法官也會有社會經驗,甚至是無業遊民或者只會在家上網喇叭都會有社會經驗。但是法學訓練是很實際的,不都有窮苦人家獨立自修法律數年而告倒大銀行徹底擺脫纏身債務的報導嗎?更何況現在各校廣開法律相關科系,即便17分就能上的大學,也設有財經法律系。何不試著去讀法律系或者去旁聽幾堂法律課程呢?一昧的要求社會經驗,你真的夠了解社會嗎?一昧的批判恐龍法官與司法制度,你有去買過一本小六法來看嗎?我國的法院審理均為公開審理,要不要試著走一趟去聽聽看所謂的審理過程?聽完了,對實務運作規則有些初步的了解,再來發表高見猶未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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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3 篇留言

陌生人
社會經驗是一個相當模糊的概念,你當十年搬家小弟也很具有社會經驗,當十年法官也會有社會經驗,甚至是無業遊民或者只會在家上網喇叭都會有社會經驗。

04-13 15:16

十九六
我有個大學同學外號就叫喇叭王XDDD04-14 02:53
yushia遊俠
甚至於在巴哈腦補嘴砲十年也會有很多社會經驗。

04-14 01:37

十九六
其實從你出生會吸奶開始就已經在累積社會經驗了04-14 02:53
加洛林武裝商會
台灣司法制度確實是有問題的,但是問題應是在"法官監察制度"上。
台灣抄德國法制抄的不完整也是事實,像是德國的"技術法官"這體制便十分優秀。
在專利法上的爭議絕對需要技術法官的裁量,而不是全部依賴純法界人士。
一堆法律深天賦的怎麼可能看得懂技術細節?
台灣的法律制度絕對有改進空間,但是媒體與社會對於法律的認知不足才是最大的問題。
btw,看到邵法官這次被拿出來再鞭屍,感覺只有一個幹字。
一堆事實審與法律審都分不清楚的鄉愿是在起鬨個什麼勁zzz

04-14 02:14

十九六
我國智財法庭目前有類似制度設計,唯係因法院組織法的關係所以不叫"技術法官",而是改立"技術審查官",應試資格也規定應試者除學歷外,同時須有專利商標審查實務工作經驗;雖說無合議表決權,不過其可對訴訟當事人行使詰問權,並做成相關報告供審理法官參照,當然按一般法院審理程序上,基於法院亦可行使調查權原則,也可以傳喚相關專業人士到庭諮詢,畢竟智財法發展上我國本來就沒有像美德等國已經有一整套完整體系;細節部分您可上智財法庭網站查詢技術審查官考試公告.至於一般法官之選任,在學界也是有各種不同的聲音,您應該有修習過法學相關課程,在法學緒論上就有參審制,合議制等等不同制度;另外,若以我個人的受業教授的看法,也有認為應該把司法官考試制度廢除,提高律師錄取人數,再自資深律師中進行甄試選任法官的看法;至於媒體怎樣的,我只要知道自己需要更提升自己的法律實務經驗與學養,在我所理解的範圍內去闡述自己的看法即足矣.04-14 02:52
加洛林武裝商會
技術審查官與德制的技術法官仍有不同,我以為最重要的仍然在於決議權。
畢竟在專利法這個與技術細節牽涉極深的領域中,法官本身如不具有相當的技術素養,要依賴審查報告或審查官詰問以進行判決仍有其困難度。
這就如您所說,在專利法的部分我國仍無一套發展完善的體系,這也是我會舉這例子當作台灣法制仍不完善的原因。
法制法治,何其難。
在此誠摯感謝您分享您的文章。

04-14 03:03

十九六
每種制度都有其優缺所在,即便我國設立了具有決議權的技術法官,在實踐上也不見得就能夠保證審理品質.法學總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實踐才能構築其完整的體系,且體系的完整並不只實體法,相關程序法目,施行細則,各類判例之建立都必須完整;我的文中也說明過,一件訴訟的成敗並非完全在於實體法審理,有的時候只是程序法一個環節出錯,就導致了敗訴的後果.再者,誠如您所舉的智財法類為例,若以商業犯罪調查來看,那麼現行檢察事務官制度也就類似智財法院下設技術審查官制度;若還是需要技術法官,那麼是否同樣也該設立會計法官?這些問題都是有待實踐後繼續研究來調整及完善制度面設計;訴訟的進行與如何認定事實都需要各種專業的配合;就像蓋房子一樣,總是需要有建築師與各種專業工人的配合;判決書上最重要的還是法官如何論述其作成判決之邏輯與論理,其他制度的設計,皆是為了保證訴訟雙方均能有公平的機會闡述自己見解,同時輔助法官能夠作出合理的仲裁.而體系與制度的建立均須具備學理支持及實務實踐;若以性侵女童案發生後,司法院立即作出強制將性侵未成年女童一律處以重罪之函釋,個人以為相當不妥.畢竟這些問題都不是賦予某種權利或者加重某些責任即能使整個體系趨於完美.頂多只能說是響應了某些人的期待而已,如此對我國法制,法治與法學發展而言,是大開倒車的.
感謝您的回文與討論04-14 03:34
任孤行
老實說
有些看不太懂
但我覺得切實有提到問題的中心點
個人也不是懂法律的人
但我希望大眾能夠分享到這些資訊
同Volker所說的道理 我覺得看到一些好東西

04-14 07:12

十九六
看不太懂怎麼又知道"切實有提到問題中心點"...?
04-18 00:01
任孤行
我還蠻開心的 不懂法律有人願意分享
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至少對我不是壞事
人永遠都是學不夠的 需要不斷的學習

04-14 07:21

十九六
從先把美國電影內有法庭戲的看個兩百遍開始,好嗎?04-18 00:04
稱暱

04-16 10:38

十九六
04-17 23:40
稱暱
我看完的感覺是"看不太懂"跟"搞不清楚這篇在表達啥"是兩回事情

而我剛好知道這篇想表達啥

04-16 16:17

十九六
你不知道有種東西叫做"無視力場"嗎?正義聯盟專用喔~O_<~*啾咪04-17 23:44
月下舞飛櫻~€
我看到了有人當笑話呦~顆顆

04-17 22:17

十九六
有取暖金鐘罩 跳針鐵布衫 怕啥?04-17 23:44
金曜使者 夕星
深入淺出的好文章,只發表在這裡太可惜了。

04-17 23:21

十九六
感謝您的閱讀,歡迎指教^^~04-18 00:03
陽光sky
実に面白い

04-18 00:44

十九六
漢奸04-18 00:54
你好我台灣人
想必部落閣達人一定都是社會經驗豐富!!

04-18 00:55

十九六
可能都看了"第一次跳針就上手""第一次取暖就上手""第一次腦補就上手"這幾本民明書房出版的"第一次大濕系列"叢書04-18 00:58
月下舞飛櫻~€
他可能還多看了"假設經真取暖"系列套書所悟得的真理

04-18 01:06

十九六
姊姊妳的留言,自重好嗎?妳連桃幾敗的經驗都沒有...一一"04-18 01:08
月下舞飛櫻~€

嗚嗚嗚 叔叔欺負我這個可憐沒得取暖的摳連人

04-18 01:13

十九六
誰叫妳偏偏在我心碎的時候來亂......04-18 01:16
月下舞飛櫻~€
我也是關心你啊~ㄚ哈阿哈~/0\~

04-18 01:18

十九六
謝謝,目前我擁抱工作,手上還有一張Frankfurt出差的機票 差不多就這樣了吧.04-18 01:23
月下舞飛櫻~€
順飛 掰

04-18 01:25

十九六
嘖嘖,壞人04-18 01:26
稱暱
樓上有取暖人(抖

04-18 01:30

十九六
人間處處有大濕04-18 01:34
月下舞飛櫻~€
我以為我很NICE的說 會覺得我是壞人 這當中肯定有甚麼誤會 哭哭

04-18 01:30

十九六
好吧...其實妳不是壞人,妳只是邪魔歪道而已04-18 01:34
月下舞飛櫻~€
桑心~我一直都很天真無邪的說

04-18 01:36

十九六
又發現大濕最新必備技能"自我感覺良好"04-18 01:37
本物の東
某樓:我只是提供個話題讓大家茶餘飯後可以聊聊
是非對錯才不管那麼多咧!

感覺某達人的行徑跟立委爆料很像,只要能炒話題就是好話題

04-20 13:18

十九六
well,總是不缺這種人...04-20 15:48
Nihilith
GP射射射

04-27 02:22

十九六
別中出,我怕懷孕>///<04-27 14:49
ゆうしゃ
我這個人雖然沒什麼法學素養,但也略知廢除死刑、維護人權是法界長久以來的目標,所以去年看到報紙上關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是否執行死刑的報導時,心裡有點高興,因為這個主題可以讓全國人民一起來討論。但結果卻令人無法接受,因為多數反對廢除死刑的言論,早已失去理性。惡人就是要殺,小罪大罪一律死刑,毫無法學常識,偏偏這一派成為社會主流意見,在網路上如果你支持廢除死刑,大概就要準備被一群人砲轟了。

在這之後,一直到今天,與法官有關的新聞層出不窮,只要判決不合民意,媒體就會大肆渲染,才不管你是程序不合遭駁回,或者是證據不足站不住腳而敗訴。反正,法官領國家薪水就是官,既然是公務人員,就是最好的靶子;受憲法保障不受政治干涉,行獨立審判,那就是不受監督可以為所欲為;法學知識豐富,一定是技術官僚,本位主義;從法律系所畢業就考上司法官,就是沒有社會經驗、奶嘴法官。總而言之,愛怎麼嘴,就怎麼嘴,嘴不用錢。

媒體凝聚輿論,進行未審先判、全民公審,如此強大的第四權,可以說是凌駕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了,真該建議所有憂國憂民的青年子弟們,要趕快以記者、部落格作家、網路大大為目標,立下大志啊。

08-06 00:06

ゆうしゃ
有人提出「社會經驗」一詞,真的令人啼笑皆非,如果法官的遴選要考慮社會經驗,那社會經驗豐富的法官,想必是更精通社會上流傳的,各種走後門、貪污的技巧。在社會上打滾過,有一定的人脈後,在當上法官後真的能不受人情壓力執業嗎?至於他的專業能力是否比畢業就考上的法官還強,這就不曉得了。

雖然說人民有表意的自由,但有太多跟著輿論起鬨的言論,是出自毫無法學素養,甚至根本是還沒出社會、時間太多的學生的嘴巴,論年紀、經驗或者資歷,都不及這些已經畢業的法官。只要在網路上搜尋文章,就算沒真的讀過專業書籍,靠著個人智慧,也可以嘴出一篇好文,網路大大真的比法官好當多了。

08-06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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