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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集)
第11集當中,不良少年胡昱達(郝羿俊)持有大麻,還對霸凌對象林明倫(楊震震)威脅要其頂罪,使林明倫步入少年法庭,林明倫在方箏(天心)、陳博昀(鍾承翰 )鼓勵下勇於指認胡昱達的罪行終於沒事。但也因為這樣,林再次被胡霸凌,被路過的陳博昀奶奶陳吳賢(李璇)路過上前阻止,結果胡昱達竟然率眾將陳吳賢圍毆致死。
無論如何,這均屬於「少年事件」的範疇。
(一)少年事件
- 意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2條):
(1)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2)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 適用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
(1)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2)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 - 管轄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條第1項):
(1)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
(2)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4)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② 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③ 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僅限家事事件)處理之事件。
(5)目前臺灣全省只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間,其他各縣市則是以當地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處理。
(二)責任能力(刑法第18、66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12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