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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味臺劇《最佳利益》第10集:《刑法》教唆罪

小魚兒諸葛亮 | 2026-01-06 11:45:42 | 巴幣 14 | 人氣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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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集


  第10集合家歡都更案當事人張才盛朱陸豪)受頂冠建設幕後指導挑釁不願遷戶的王榮發李全忠),甚至故意刺激王榮發打自己,自己又佯裝受傷(或真的故意被其傷到),然後以刑事訴訟(揚言或實施提告傷害、殺人之類的)逼他搬家:張才盛除了可能有「強制罪」、「誣告罪」、「恐嚇取財罪」爭議外,頂冠建設也成立「教唆犯」。



(一)張才盛

  1.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誣告罪(刑法第169條):
    (1)意圖他人受刑事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3.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04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罪責:
    (1)張才盛採取「軟暴力」(如:在門口抗議擴音器騷擾言語羞辱等),雖然看似沒有直接動手打人盛,但符合「強暴、脅迫」手段(包含足以影響他人意志的騷擾行為),妨害王榮發居住住宅的權利,或強制其搬離,足以成立「強制罪」。
    (2)張才盛明知是自己挑釁且虛構事實(例如將小推擠誣告成「殺人未遂」),其目的在於動用國家司法力量來迫害王榮發,若甚至為了告成,故意自殘偽造傷口,或提供偽造的診斷證明書,就有「誣告罪」的可能。
    (3)張才盛以「不撤告就要讓你坐牢」為威脅,強迫王榮發簽署都更同意書(財產上的利益)。這屬於以法律程序作為恐嚇手段,獲取不法利益。即使未遂(未得利),也成立「恐嚇取財罪」。
  5. 競合:會將「前期騷擾」所定的罪(強制未遂罪)與「後期誣告、恐嚇取財未遂」所定的罪,依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由法官定一個應執行刑

第1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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