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殖民
事實承認=承認中華民國確實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佔領國」身分兼任對「盟軍佔領地」台澎地區實施「軍事佔領」之「台澎治理當局」。
法理承認=承認中華民國已經依據國際法上的「有效文件」合法取得「台澎主權」。
國際社會承認的是「前者」。
中華民國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對台澎實施「軍事佔領」,故在法律上它是合法的「佔領國」。
但「軍事佔領」不等於「取得主權」,把「盟佔代管」偷換概念成「台灣光復」,將「盟軍佔領地」台澎地區「視為」中國一省;身為「佔領國」,則是明顯違反「海牙公約」的違法行為。
法理上是「合法代管」,行為上卻是「非法殖民」;故綜合以上所述,最準確的狀態應為「非典型殖民」。
國際社會承認的,是中華民國對台澎的「事實佔領」與「治理現狀」;但「從未承認」其已經依據國際法「合法取得」台澎主權。
中華民國的角色,法理上是盟軍授權下的「佔領代管者」,行為上卻將「佔領權」偷換概念為「主權」主張,構成違反「佔領法」的非典型殖民統治。(事實上「佔領」,法理上「代管」,行為上「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