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味〉
就像「地位」與「文化」一樣,「品味」是另一個模糊到令人沮喪的爭議詞,而華特斯在「好」的壞品味上的成就,只是使該詞更令人困惑。
究竟我們所說的「好品味」與「壞品味」是甚麼意思?許多個世紀以來,西方菁英都遵照哲學家伊曼努埃‧康德清晰而權威的定義:品味是「評估美的能力」。
具有好品味的人可以適切而良善地辨識出美的事物。在那個年代,美出現在複雜的古典音樂作品、博物館裡受尊崇的藝術品,以及熟練工匠的精湛工藝中。
另一方面,品味差的人受到粗俗、虛假與低劣的事物所吸引。伏爾泰認為,壞品味是一種「心靈上的疾病」。
使用品味一詞,在本質上是一種隱喻──將我們做出適切美學判斷的能力,等同於根深蒂固的辨識味道能力。健康的味覺能發現咖啡的苦與糖果的甜,同樣地,心智正常的人會將最優雅的藝術、風格與時尚視為「好」,將劣質的版本是為「壞」。
儘管約翰‧華特斯的作品逾越道德界線,但他支持這種較古老的菁英主義品味概念;他知道腐敗的美學可能像腐敗的肉一樣令人反胃。
然而,現代的文化多元主義時代排除了好品味的單一權威標準。在羅馬時代,拉丁格言「在品味上,不可能有爭論」代表不應該有爭議, 為好品味根本是不證自明的。
如今這句話已經翻轉,成為自由開放的口號:不要為審美觀而爭論,因為情人眼裡出西施。
因此,品味的定義已從「對美的適切辨識」,轉變成較為中性的「對某些生活方式選擇的傾向」。
由於約翰華特斯透過讚頌壞品味而躍上好品味的最高層級,我們可以完全放棄過去認為品味是先天生物的偏好或普遍美學標準的觀念。
品味的標準始終與時代與社會的主流慣例有關,因此理解品味的唯一方法,是將其視為一種社會機制來分析。這並不是把整個品味的概念當成歐洲民族中心主義的遺物。
哲學家漢娜‧鄂蘭稱品味為「主要的文化活動」,因為個人對某些美學選擇的傾向,有助於形成我們稱之為文化的模式。選擇將我們界定為個人。正如評論家羅傑‧史庫頓寫道:「就跟風俗一樣,品味如其人。」
對我們來說,品味是至關重要的概念,提供了尋求地位與形成個人身分之間的直接連結。品味涉及選擇──從我們目前所學得知,我們是在地味的脈絡之中做出美學選擇。我們特有的品味可能具有遺傳與心理因素,但只在社會活動中展現出來。
我們的慣習會形成無意識的慣例,決定我們覺得甚麼是愉悅的。我們的團體成員身分促使我們進行對的模仿,反模仿與仿效,表現出來的就是訊息、提示與顯著缺乏。
在任何時候,地位價值都會扭曲我們的喜好,使某些物品與慣例比其他東西更具吸引力。因此,品味確實可作為一項有用的衡量標準,評估我們是誰:我們的過去、現在以及未來。
品味專注於「表面」美學而非實際行動,這是有原因的。來自不同背景的人會使用相同的螺絲起子、汽車潤滑油與貓砂。非功能性的選擇,如陶瓷、照片與地毯,比較能揭露一個人的內在喜好,因為我們可以假設人們的選擇反映了他們最深層的偏好。
在一九七零年代‧約翰‧華特斯熱愛八怪小報對於知名殺人犯查爾斯‧曼森的狂熱報導,因此花了大量時間前往旁聽曼森家族的審判。要是對此不感興趣,他就會從事別的嗜好。
在地位評估中,品味首先協助一項簡單的任務:過濾一個陌生人是不是「我們自己人」。社會學家皮耶‧布赫迪厄寫道,品味是「媒人」──是將「事物」與「相配的人」湊在一起的一股力量。
在《辛普森家庭》的兩個壞鄰居這一集中,荷馬對貴族前總統老布希開戰,但卻又立即因為對美式足球、墨西哥玉米片以及啤酒的共同喜好而認同前總統傑拉德‧福特。
共同的興趣會激發彼此對「好品味」的判斷,產生社會認可;不合拍的喜好則會引起不贊同與社交疏遠。
正如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所寫:「我們很容易把與自己品味與理解相差甚遠的事物稱為野蠻──但很快就會發現,這種指責的形容詞,也被反過來套用在我們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