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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味臺劇《最佳利益》第2集:《刑事訴訟法》辯護人通訊、夜間訊問、共犯證人、追加起訴

小魚兒諸葛亮 | 2025-12-19 17:42:06 | 巴幣 12 | 人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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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集


  陳博昀(鍾承翰)的大學學弟胡健行陳禕倫)涉入健身房殺人案,陳請出自己的指導律師方箏天心)為其辯護,方律師在偵訊室中與胡見面溝通,並提醒只有1小時的時間,還叫胡拒絕夜間訊問。

(一)辯護人之接見、互通書信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4條)

  1.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滅證偽證串證者,不得限制之。
  2.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嫌犯接見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1小時,且以1次為限。
  3.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時間場所

(二)防禦權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

  1. 辯護人自由溝通之權利被告之防禦權,應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保障,原則上不得禁止之。
  2. 然辯護人之接見,如將導致偵查行為中斷,以顯然妨害偵查進展行為為前提,宜例外允許檢察官為必要之處置。(注意:司法警察無此權限)
  3. 但必須注意限制之程度:若待訊問結束方得接見,嫌犯可能已作成不利於己陳述,已無實質意義可言,檢察官此時之暫緩,恐構成違法。

(三)夜間訊問(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司法警察詢問嫌犯,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 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2. 夜間經拘提、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3. 檢察官、法官許可者。
  4. 急迫之情形者。

第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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