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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集)
陳博昀(鍾承翰)的大學學弟胡健行(陳禕倫)涉入健身房殺人案,陳請出自己的指導律師方箏(天心)為其辯護,方律師在偵訊室中與胡見面溝通,並提醒只有1小時的時間,還叫胡拒絕夜間訊問。
(一)辯護人之接見、互通書信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4條)
-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滅證、偽證、串證者,不得限制之。
-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嫌犯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1小時,且以1次為限。
-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二)防禦權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
- 辯護人自由溝通之權利、被告之防禦權,應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保障,原則上不得禁止之。
- 然辯護人之接見,如將導致偵查行為中斷,以顯然妨害偵查進展行為為前提,宜例外允許檢察官為必要之處置。(注意:司法警察無此權限)
- 但必須注意限制之程度:若待訊問結束方得接見,嫌犯可能已作成不利於己之陳述,已無實質意義可言,檢察官此時之暫緩,恐構成違法。
(三)夜間訊問(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司法警察詢問嫌犯,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於夜間經拘提、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經檢察官、法官許可者。
- 有急迫之情形者。
(第3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