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志》華南史:臺閩地方史─【澎湖志】明朝時代的福建同安澎湖(1624─164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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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於明熹宗天啟4年(1624)「澎湖之戰」驅逐荷蘭人後,明朝雖再次取得澎湖,卻未復設澎湖巡檢司之職,僅築城、駐軍,但仍復歸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泉州府同安縣。至明思宗崇禎年間(1628年起),中國已無法有效控制澎湖。
崇禎2年(1629),大員(臺灣)第4任長官普特曼斯(荷蘭語:Hans Putmans,?—1654)等人登陸澎湖,見到明軍碉堡皆已廢棄,且景色十分荒涼。當地人則告知那些碉堡一年之間只住6個月,另外棄置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