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年紀的人可能看到最近的制度之爭,會感到很納悶。如果你google一下,譬如台灣 總統 否決權,會回傳給你一堆錯誤的資訊:覆議時,若立法院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決議或辭職。
事實上,台灣在1997年修憲時,就已經改成覆議只需二分之一維持原案。
台灣的特殊類雙首長制,可能有些人搞不太清楚。過去藉由覆議需要三分之二,類似美國總統制的否決權,台灣的直選總統其實權力相似。
有點年紀的人,本來都以為,議會提的法案你不同意,總統不就否決就好了嗎?
但1997年的修憲,改成覆議只需二分之一維持原案。更特別的是,台灣是直選總統,卻不具有美國總統的否決權,而議會具有內閣制的權柄,卻沒有內閣制的特色:議會本身就是行政部門的領導者。
內閣制的國家,譬如英國,內閣領導人還必須負責施政的成敗,若政策失敗,下台是必然下場,但台灣的議會在目前特殊制度下,直選的總統都無法否決議會的法案,議會也不領導行政部門,當然也不用為法案的施行負責﹐1997年的修憲創造出這樣慣老闆的制度,他只負責當點子王,出錢的股東和公司的員工無計可施。
更甚者,2005年修憲的議會一半比例代表制,在2025年創造世界獨步的獨特現象。
比例代表制關係的是議會,已經是慣老闆的議會,其中一半是由比例代表制產生,"所以不是區域代表,不能罷免。"
台灣因為這幾個巧合,所以出現了一個直選總統不具三分之二否決權(以制衡),也不用施政的議會,要避免這種情況,總統的政黨就要在議會改選時獲勝,但二分之一的比例代表制使得政黨可以不用在區域推出任何候選人,都有可能獲得"無法被罷免的席次。"
今天的鬧劇就此發生,這個國家只剩下過時,罷免區域代表的制度,但議會形成的方式已經到了有一半是比例代表制。你其實是想對於政黨、議會的行為做反應,但反應的方式,卻是針對以區域利益為核心的區域代表。
台灣也沒有(法國)總統主動解散國會、內閣制國家首相(總理)可隨時要求解散國會改選的制度,這整個無可救藥釀成今天的局勢,若看清這些事情,就知道台灣目前這兩次憲改的結果,就只能等待國會改選,因為台灣目前的制度不修憲,總統的政黨就要在議會改選時獲勝,才能避免今天發生的現象。
罷免區域代表,並無法補救台灣和世界各國之間,制度的巨大差異。
台灣的特殊類雙首長制,可能有些人搞不太清楚。過去藉由覆議需要三分之二,類似美國總統制的否決權,台灣的直選總統其實權力相似。
有點年紀的人,本來都以為,議會提的法案你不同意,總統不就否決就好了嗎?
但1997年的修憲,改成覆議只需二分之一維持原案。更特別的是,台灣是直選總統,卻不具有美國總統的否決權,而議會具有內閣制的權柄,卻沒有內閣制的特色:議會本身就是行政部門的領導者。
內閣制的國家,譬如英國,內閣領導人還必須負責施政的成敗,若政策失敗,下台是必然下場,但台灣的議會在目前特殊制度下,直選的總統都無法否決議會的法案,議會也不領導行政部門,當然也不用為法案的施行負責﹐1997年的修憲創造出這樣慣老闆的制度,他只負責當點子王,出錢的股東和公司的員工無計可施。
更甚者,2005年修憲的議會一半比例代表制,在2025年創造世界獨步的獨特現象。
比例代表制關係的是議會,已經是慣老闆的議會,其中一半是由比例代表制產生,"所以不是區域代表,不能罷免。"
台灣因為這幾個巧合,所以出現了一個直選總統不具三分之二否決權(以制衡),也不用施政的議會,要避免這種情況,總統的政黨就要在議會改選時獲勝,但二分之一的比例代表制使得政黨可以不用在區域推出任何候選人,都有可能獲得"無法被罷免的席次。"
今天的鬧劇就此發生,這個國家只剩下過時,罷免區域代表的制度,但議會形成的方式已經到了有一半是比例代表制。你其實是想對於政黨、議會的行為做反應,但反應的方式,卻是針對以區域利益為核心的區域代表。
台灣也沒有(法國)總統主動解散國會、內閣制國家首相(總理)可隨時要求解散國會改選的制度,這整個無可救藥釀成今天的局勢,若看清這些事情,就知道台灣目前這兩次憲改的結果,就只能等待國會改選,因為台灣目前的制度不修憲,總統的政黨就要在議會改選時獲勝,才能避免今天發生的現象。
罷免區域代表,並無法補救台灣和世界各國之間,制度的巨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