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怎麼來就怎麼去。
二、法律如何產生: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三日後(含公布當日)施行/生效。
三、法律的廢止:由立法院提案。(應經原提案之行政機關:X)
四、公告廢止:期滿當然廢止,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五、法律的延長:
(一)期限:法律屆滿前一個月,送立法院。
(二)法條:中標法24。
(三)法規命令由原訂定的主管機關來延長。
六、法律的生效與廢止都有三天之期:
(一)發布與生效同日者:自發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二)廢止同上,自公告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三)法條:中標法22。
法律解釋方法:
一、論理解釋=體系解釋。
(一)會牽涉到同一部法裡面的其他法條。
(二)法官會幫你找好其他法條來對應(例如處罰或限制非常輕微的法規命令,只要該命令的制定具有正當性,大法官在解釋的時候,為了達到合憲性解釋,不會讓該命令只侷限於某一個條文的授權,而是會整本法條都幫你找一次,人工幫你完成來自整部母法的法律保留,把更多與該命令的制定相關的法條全部都援引出來給你看。)
二、各方法的適用,無優先順序。(沒有"XX解釋應優先適用"這種東西。)
三、最常用的是"文義解釋"。
(一)通常看條文先看文字,只要文字看得懂就不必尋求其他解釋方法。
(二)反之,如果只看文字也看不懂,就必須援引其他解釋方法。
四、歷史解釋(主觀的):
(一)EX:
1. 援引當時候制定的委員會、立法委員的發言紀錄。
2. 立院多數政黨,所要追求的政治目的。
3. 探求制憲者的原意。
(二)這個解釋主要是在理解"當時的立法者在想什麼"。
(三)與之相對者:目的解釋。(法規範客觀的立法目的)(客觀的)
五、文義解釋:
- 法律解釋的界限範圍。
- 例如:人再怎麼解釋,都不會變成狗。(因為有生殖隔離,是不同的物種)
六、目的解釋:
(一)超過目的之外的解釋,可以:
1. 類推適用。
3. 目的性擴張。(擴張解釋)
(二)題目裡說:"俾(以便、致使)能符合其立法目的"->目的解釋。
- 最高院決議:筆記、宣讀、講解是三行為,不必三者皆同一人。
- 且由三個不同的人各自完成行為,可以達成互證的效果,就是採"目的解釋"。
- 這條法規範的目的,在於確保代筆遺囑符合遺囑人本人的真意。
七、類推適用(從其他法律的規定來尋求解釋):
(一)刑法禁止類推(因為罪刑法定主義):
雖然老師(如呂懷德)會舉例告訴你,有一些很輕的刑罰其實不一定是"法律保留"而是會降低到"命令保留"層級。
(二)法有疏漏,才會需要類推。如果都有規範到,就不會需要類推。
八、反面解釋:
(一)又名:反面推論。
(二)也是"文義解釋"的一種。即:不在文義範圍內者,便不受規範。
九、有法律漏洞的(還可以用法律解釋的,就不需要用下面這三個方法):
(一)類推適用:需援引其他法條來協助補漏洞。
(二)目的性限縮。
(三)法官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