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法(英美法)的台灣化(=依照台灣本土而設計的制度=在地化):如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家族企業,股份不會被別人買走,如台塑)。
因為台灣的中小企業超級多。
國外的公司法只有:
(一)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會被別人買走,可以被交易)
(三)無限公司
二、民法會因應台灣社會的變遷而修法。
(民法是近一、二十年來,修法最頻繁的法律。)
修法方向:性平(因為台灣有簽兩公約,而且已經是國內法,三讀通過)
三、台灣的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通常繼受自美國法、英國法。(英美法是海洋法,但美國有成文憲法)
23 有關臺灣法律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在原住民自治時期,有原住民法
這個其實也不對。
因為原住民沒有自治時期。
(B) 在荷西統治時期,近代西方法即被引進臺灣
- 十五、十六世紀時。
- 在鄭成功之前。
- 臺灣法律的西化只有一個時間點:日本殖民時期(日治時期)
(C) 傳統中國法隨著漢人移民進入臺灣(正確)
即:民事舊習慣。
(D)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近代西方法透過日本統治者被導入臺灣(正確)
- 西方的三權分立(孟德斯鳩)被引入台灣。
- 清朝末年的法律改制也是透過日本專家來協助。
- 日本是東亞最早西化的國家。
聯合國有九大公約:
經社文公約。
公正公約。
兩公約。
殘疾人公約。
etc...
臺灣對九大公約採:施行法。(國內法化)
17 下列關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為國際人權公約,僅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半對)
- 對簽約國有拘束力。(沒有簽約的話,理論上就不會有拘束力)
- 對於沒有簽約的國家,為國際上的習慣法。
(B)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後完成加入書之存放,具有內國法效力(正確)
- 加入書存放在聯合國秘書處。
- 臺灣不是會員,沒辦法存放。
- 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不用存放,對於台灣而言就已經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兩公約施行法)
- 批准後存放的實益是代表在國際上正式生效,從此其他國家會知道兩公約拘束我國。(是否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跟立法院是否三讀有關;跟是否有在聯合國祕書處存放沒有關係。)
(C)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基本人權章等同效力(錯誤)
J329:僅具有法律位階的效力。
(D) 為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制定該公約之施行法,明定該公約有內國法效力(正確)
- 因為臺灣沒有辦法在國際社會上作為國家(不被中國承認擁有國際上的法人格)簽公約。
- 所以在臺灣會以施行法(法律位階)的方式,在立院三讀通過,成為國內法。
- 公約施行法的性質:是國內法,是法律。不是公約。
法律的效力:中標法。
一、所有的法律跟命令都必須公布或者發布。
二、只要公布日跟施行日同一天,就要自動加三天。(且要納入"本日"。)(中標法13)
三、另訂施行日期(中標法14):
EX: 11/03 公布
11/04 施行(只要有另訂的話,就是該施行日生效)
限時法=Sunset Law=日落條款。
如: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五年後立刻失效)
EX:89年2月3日公布,自公布日施行。(依中標法13條,要另外加三天,但因為公布日起算,所以要包含2/3當天)->實際生效日:89年2月5號。(實際上是+2,因為三號當天也會算進去)
2/3: 公布 (第一天)
2/4: 第二天
2/5: 第三天(施行)
五年後廢止的話就是:94年的2/5。(因為2/5才施行,2/3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