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習(總預算案-審計部,審計長)
監察院的糾舉:
- 服務機關的長官、上級機關的長官若不服監察院之糾舉(糾舉後先行停職)->向監察院"聲復理由"。
- 服務機關、上級機關若認不需停職,可函覆監察院,說明不停職該員的原因。
(服務機關有依職權將該員先行停職的權力)
自糾舉改提"彈劾"(楊易有說過糾舉其實不是重點,監察院的重點考點在於彈劾):
- 監委"兩人"以上(即最少要三人)若認主管機關之急速處分不當,
- 經九名監委同意
- 依"監察法22條":得改提"彈劾案"。
- 將本案該員送"懲戒法院"。(我國司法採不告不理原則)
相同點:
不論"彈劾"或"糾舉"都是針對"特定公務員"。
相異點:
彈劾:直接將該員送懲戒法院(含薦任九職等,與薦任九職等以下,可由服務機關逕送。)
糾舉:行政院請服務機關依職權將該員停職(或者其他急速處分)。
"糾正"與彈劾、糾舉最大的不同:
- 對"事"不對人。
- 彈劾可以彈除了"立法院"以外,所有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立法院,區域立委只能罷免,不分區只能開除黨籍。)
糾正對象:只有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方能受到糾正。
EX:監察院可否糾正考試院行為不當?答:NO。
P.S:重點(A)書面、(B)兩個月、(C)質問(政治責任)。
監察院主要職權:彈劾、糾舉、糾正(輔助性權力:"調查權")、審計。
調查權(含文件調閱權):
立法院:
在行使"立法權"時,亦享有"輔助性權力",即:調查權、文件調閱權。
(立法院與監察院有相同的輔助性權力,且這項權力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監察院總結:
組織:
- 院長、副院長、監委(共29人,其中一人為院長,其中一人為副院長,雙重任命,憲增修§7)、
- 審計部的審計長(雙重任命,C§104)。
- P.S:總預算案只能由行政院提(立法院自己的預算,也要由行政院來提),對於司法院的預算,行政院只能註記,不可刪減(確保司法獨立)。
- 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將總預算案的草案,送立法院三讀。經總統公布,才是法定預算。(行政院主計總處)
輔助性權力:
- 調查權。
- 文件調閱權。
監察院的屬性:
- 準司法機關。(已非民意機關)
- 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