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典政治理論:社會契約論--霍布斯、洛克、盧梭。
- 契約論最大的影響:立憲主義。(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提供明文參照。)
- 三人對自然狀態的人性有不同的假定:
- 霍布斯認為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
- 洛克認為財產權無法被保障,契約無法被履行;
- 盧梭認為當時的人是"高貴的野蠻人"。
契約論最大的影響:為人們解釋"國家"如何產生、為何存在。
(英)霍布斯:
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假定:
- 一個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世界。
- 雖然人人可以自由追求自己想要的價值,但因為缺乏法律(強制力)的規範,因此人們皆生活於恐懼之中。(必然要犧牲某些權利,來交換對生命權的保障。)
恐懼的緣由:每個人都唯恐其他人會來侵犯自己的身體、財產,乃至於生命。
社會契約的成立原因(霍布斯對社會契約論的假定):
- 因此每個人必須放棄部分的權利,共同成立一個國家(由政府來治理)。
- 將公民的權利讓渡給國王,由國王來制定法律規範,使國家內所有的公民都共同遵守。
- 從而,所有人都可以獲得更好的生活品質,而不必再生活於擔驚受怕(恐懼)之中。
- 也因此(君主保護了所有人的生命權),公民有對君主服從、效忠的義務。
(英)洛克:
與霍布斯的相同之處:
- 洛克接受了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假定,即人類在國家成立以前,曾有過的一段時間。
- 洛克亦認為人民有與國家建立"社會契約"的必要性。
- 與霍布斯同為英國人。
洛克對自然狀態的假定:
- 並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但依然因為缺少法律的規範(這點與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假定較為雷同),因而沒有任何人的財產權,以及契約的履行能得到確保。
- (雖然應該是你們的老師上課曾經講過的豆知識,但我認為我還是必須提一嘴,那就是洛克是一名貴族,因此他會非常在乎他的資產。)
簽訂社會契約的原因:
為了使所有人都遵守法規範,進而保障公民們的財產權以及使得契約得以被確實履行,因此"國家"的成立變得必要。
與賽局理論(囚徒困境模型-不合作賽局, Non-cooperative Game+零和賽局)的關聯:
- 當個體選擇"不合作"是其最優策略的話,就會引發奧爾森所謂的"社會困境(集體行動問題)",所有人都將選擇不與他人合作,導致滿盤皆輸的局面。
- 即使所有人都知道團結合作,將使所有人都受益。
- 但是選擇不合作將可以使個人的效用得到最大化,
- 且在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不充裕的前提下,公民缺乏相互信賴感,也就無從得知其他行動者接下來的行動究竟是合作或是不合作,因此行動者往往都會選擇不合作,此乃這個模型的"均衡點"。
總結:
- 洛克的社會契約論是一個使所有不合作的公民,共同走向合作的理論。(從而避免奈許均衡)
- (對霍布斯的理論也適用,因為在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中,殺戮、強姦、搶奪財物可以獲得個體的效用最大化,一旦簽定社會契約論,所有公民就會在強制力的約束下被迫選擇合作。)
(法)盧梭:
- 著作:民約論。(“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人(的心靈)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
- 年代:十八世紀。
- 影響:法國大革命、十九至二十世紀的思想家、極左派與極右派統治者的興起。
- 盧梭與霍布斯、洛克的相同處:同樣相信所謂"自然狀態"的假定。
盧梭的自然狀態假定:
大家都是"高貴的野蠻人"(或稱:"高貴的原始人")。
高貴的野蠻人界定:
- 礙於當代技術的發展,物質很貧乏。(大家可能都還在鑽木取火,拿石頭當成刀子切肉)
- 然而卻擁有高貴的心靈。
- 這些假定來自於對美國印地安人的研究。(某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 印地安人在美國登陸前(五月花號),並沒有較大的國家組織,大多都是以部落形式為主。
- (事實上有瑪雅帝國還有阿茲特克、印加文明,只是美國人沒有親眼見到過,就已經被西班牙人毀滅。)
- 即使沒有強制力(法律的規範),高貴的心靈也使得他們生活得很融洽。
- 到達美洲大陸的白人,全都是不允許被留在英國的清教徒,可以視他們為逃亡的囚犯。(與英國人的信仰不同,英國人信仰英國國教,即聖公會。)
- 在嚴寒的冬天,印地安人見到那些白人快凍死,便慷慨地伸出援手,救助那些差點被凍死的白人。(這就是所謂心靈高貴的野蠻人)
- 每個十一月的第四個星期四,就是感恩節,以上是美國人的火雞節的由來。(全家團圓,一起烤火,看美式足球比賽。)
- P.S:不得不說的是,美國人感恩印地安人的方式就是把他們全殺掉。
- (美國人跟印地安人互相割對方的頭皮,美國人可以拿印地安人的頭皮去向官方領賞。)
為何即使在盧梭的自然狀態假定中,人們都是高貴的野蠻人,但依然需要社會契約論?
- "社會(枷鎖)"腐化人類善良的本質。(盧梭的重要論點)
- 受制度、環境等後天因素所影響,使得原本擁有高貴心靈的原始人,不再善良純潔。
- 衝突與紛擾的產生。
- 眾人開始集思廣益,如何使社會重新重視公共利益。
- 腐化的社會制度可以被改進,使人們重新獲得自然狀態下應有的"高貴心靈"。
盧梭心目中的"正義社會"(Justice Society):
- 一個制約性的社群,這個社群具有自主的意志。
- 社會中擁有共同的價值與目標。
- 公民們自願地在社會中形成"公意"(公共意志、全意志,General Will)。
盧梭對全意志的假定:
- 盧梭認為整個社會的所有份子,都能超脫於個人或所屬的團體利益之上,一起共同地去達成社會所需的公共價值。
- 只有在達成"全意志"的前提下,所有人才能真正獲得尊嚴與自由,進而追求屬於自己的生活。
- 所有人的心靈都是高貴的,只有社會能型塑人。(並非是人在型塑這個社會)
- 所有人的不良行為、價值、態度,都是由社會的腐化所導致。
- 良好的社會,能糾正人的偏差行為、價值、態度,並強迫人獲得自由。(Force man to be free.)
- 若有的人不想要自由,盧梭也會強迫他去自由:後世的人從中看見"極權主義"的影子。
辯證-獨裁者的興起:
- 一個公民社會,是否真正具有所謂的"全意志"?
- 獨裁者:聲稱自己即代表社會的"全意志"。因為自己想改造社會、建立烏托邦。
- (我想讓你住烏托邦,你為什麼要拒絕我?你非接受不可)(什麼恐怖情人)
- 從納粹、法西斯到共產主義:他們皆認為,他們所建構的社會(如白人至上、純種雅利安血統)才是人類的社會真正應該具備的型態。(盧梭的"全意志"論,為極左與極右份子的意識形態打了根基。)
- 打倒思想上的敵人:舉凡與我作對者,發出異音者,皆不應存在,應被消滅;因為他們正在對抗整個社會的"公共意志"。(可能是墨索里尼、希特勒、蔣介石、裕仁天皇)
美國十八世紀的制憲先賢(美國1787年制憲):
- 並沒有受到太多盧梭思想上的影響。
- 思想上主要的養分:孟德斯鳩(分權)、洛克(對人民自然三權的保護)。
- 強調:立憲主義。
- 憲法的本質就是"社會契約":將國家最重要的典章制度、人民的權利(受政府所保障)義務,寫於成文法典中。
全意志(二):
- 社會中是否真的存在一種,讓所有公民都自願去追尋的集體意識?(這是一種假定)
- 例如:凝聚共識、團結合作。
- 多元主義:社會對各式各樣的議題,真的能有所共識嗎?
- 從政治科學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共識"是極難達到的。(NPS可能會說:很難,但可以達到。)
- 通常喊出"凝聚共識"者,往往是一些希望"你"去跟他合作的社會菁英。
- (只要你放棄你的主張與想法、價值,跟我抱持一模一樣的,我們就達成了共識。這難道不是道爾的權力第一向度?這當中充斥了威權思想。)
(法)孔多塞(Condorcet):
- 職業:哲學家、數學家、翻譯家、政治家、革命家。
- 年代:比盧梭稍晚,但約同時代。
- 影響:
- 促成法國大革命。(然後被雅各賓黨關在監獄裡死掉)
- 將大量美國"制憲先賢"的書籍翻譯成法文,於法國普及。
- 歷史上第一名用數學來研究政治現象的政治學者。
- 社會選擇理論、理性選擇理論。
投票悖論(孔多塞悖論):
循環式民意的誕生:所有投票者的價值偏好排序都是理性的,最後開票所得出的結果卻是不理性的(價值偏好發生循環)。cyclic majority:循環式多數。
- 典型例子:我的價值偏好排序--賴清德>侯友宜>柯文哲。
- 實際投票結果:(由GPT老師示範)
結論:
- 所有公民都是理性的,建構出的社會卻是不理性的。(因為價值偏好的遞移性發生循環。)
- "循環多數"證明團體無法作出"理性"的選擇。
- 在投票悖論的前提下,會推翻"全意志"存在的假定。(因為全民投票出來的結果彷彿隨機亂數選擇)
- 多數決:不一定能代表"全意志"。(因為很可能會投出白癡當總統)
- (從投票悖論來看,韓X瑜沒選上總統,並不是台灣人通過史上最大的智力測驗,而只是一種僥倖......)
Agenda Setting Control(議程設定的控制/手段):
- 屬於路克斯權力三向度的第二向度。
- 在議程設定的干擾下,可以決定由誰當選。
- (如:立法過程中,可以藉由制度,將某些法案排除在議程外,使其無法進入表決環節)
- 最典型的就是付委,一讀後通常法案會送委員會,尤其在美國(最典型的"委員會中心主義"國家),委員會的主席對議程設定的影響力極強,很多法案付委以後,一輩子都無法再從委員會內出來,這就是被過濾掉了,將不會送二讀討論。
- 立法過程看似是由民意代表的多數決,但這難道代表全意志?難道不是議程設定下操作的結果?
- 由於國會中的法案必然是捉對廝殺,不會是三個案子同時進行表決。
如:委員會主席更喜Z法案。
- 便決定由X與Y先表決。
- 假設X與Y對決後,X獲勝。
- 最後X與Z對決,Z獲勝。
議程設定控制(二):
在不同的議程設定之下,就會產生不同的獲勝者:
- (這符合孔多塞悖論,即沒有孔多塞贏家,在兩兩捉對廝殺的情境下,所有當時的勝者都與制度的設定有關)
- 因此:立法院看似是由民代的多數來進行立法,但很可能決定立法的人,其實只是委員會的主席一個人。(專業宰制、公民不自由、鋼鐵牢籠、對民主政體的潛在威脅)
- (違憲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為何能三讀通過?也就顯得更合理了。)
- 由是,我們可知:集體選擇、集體偏好,是可以被操控的。
- 這種通過多數決所出來的結果,能被稱為"全意志"嗎?(符合所有公民的價值偏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