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達人專欄

公務員法:兼職、懲戒競合、先行停職;行程法157

Hikari Aoi 藍光 | 2025-05-18 20:32:40 | 巴幣 2 | 人氣 317

複習-公務員兼職規定(可以):
  1. 偶爾為之(時間不固定)
  2. 按件計酬

公務員不可以做的兼職行為:
  1. 長期的(定期、經常性)。
  2. 固定時間的。
  3. 領證職業(計程車司機、領證導遊、律師)。
  4. 例如:(C) 擁有導遊執照(這選項有爭議,當年考生應在收到成績後三日內申復)之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科員,在公餘時間偶爾接受旅行社委託,以按件計酬方式擔任原住民文化導遊,賺取薄利。


13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O)(A) 公務員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 以前一級一審,現在一級二審。
 
(O)(B)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即不再受懲處
懲戒競合:
  1. 一行為不可為兩次懲戒。(一罪不二罰原則)
  2. 懲戒可以與刑法、行政罰競合。(同時負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可先處刑罰/先作行政罰,再作懲戒。
  3. 懲戒優先於懲處。懲戒之後不可懲處。懲處後再懲戒=>懲處會失效。
  4. 懲戒程序優先:只要該員進入懲戒程序,就算最後懲戒法院判處不付懲戒,原懲處(來自原服務機關)依然失效。
 
(O)(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仍得再予以懲戒
  • 先刑事處罰,或先行政罰,再懲戒都可以。
 
(X)(D)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只適用撤職與申誡(此為舊法規定)
政務人員不受"三種懲戒":休降記(休職、降級、記過。)<-國考生活須知。
  1. 休職:政務人員非經考試任用,而是任命而來,故直接撤職即可。
  2. 降級:政務人員無級可降。
  3. 記過:對政務人員記過沒意義,因為政務人員並非常務文官,不會因為記過或記功而影響升遷序列。

 
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O)(A) 得為公務員之懲戒者,係懲戒法院
 
(O)(B) 得為公務員之懲處者,係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O)(C)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關於其懲戒,行政首長或其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如何使懲戒法院(我國採不告不理原則)懲戒該員?
  1. 監察院主動發動彈劾。
  2. 服務機關將該員送監察院,由監察院彈劾。
  3. 薦任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咖仔),得不經監察院,直接由服務機關,將該員送懲戒法院。(現行法規定)
免撤剝休降減罰記誡皆須送懲戒法院。
(例外:懲戒法院於程序裁定已命先行停職,法院或服務機關皆可命該員先行停職。)
 
申誡、記過、記大過是"懲處"公務人員考績法
 
(X)(D) 懲戒法庭就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對被付懲戒人先行裁定停止職務
先行停職可由:
  1. 懲戒法院:由法官作出-先行停職之裁定。
  2. 服務機關(前提:該員違法情節重大,可能受到免職或撤職/懲戒法院法官已裁定(程序事項)先行停職)
為之。

 
行政命令(行政作用法):

19 關於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O)(A)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應以書面為之。(行程法152)
 
(X)(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舉行聽證(行程法§155條)
"職權聽證"
用公聽會的方式也行。
 
(O)(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監督方法:
  1. 核定:事前審查,核定後方生效。
  2. 備查:生效後,再送上級機關。(通知一聲而已,事後審查)
 
(O)(D)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行程法第157條第3項)
最高行決議:若只刊登在政府網站上,該法規命令不生效力。(重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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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025-05-20 02:49:58
所以說不要雙標嘛!對不對?闖進去都無罪了。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97341
2025-05-20 02:53:25
這就高行院的決定了 最主要可能要看他們的判決理由書吧 畢竟高行院是合議庭 其實法律程序相對來說是比較嚴謹的 但就像王業立教授說的 司法有可能真正獨立嗎? 司法往往會跟隨政治與公民社會的潮流
2025-05-20 02:55:08
他們闖入禁制區確實從中華民國來說是犯法的行為 如果法官覺得他們行使公民不服從 是重大公益 因此判無罪 那麼實際上救國團被真正溯及既往是基於轉型正義 這樣的判決也不是沒有過就是了 總之到底是不是重大公益向來都是由法官去裁量 我是法盲我就不多說什麼了
2025-05-20 02:45:40
是啊!當年闖進去行政院的也抓一抓、判一判刑,不要搞特赦、雙標啊!
2025-05-20 02:48:38
那好像是呂懷德還在台北讀書的時期發生的事 我年紀沒跟上就不清楚詳情了orz
2025-05-19 21:46:03
這屆的在野黨物超所值耶!拼命加班!
2025-05-20 02:42:37
更好笑的是我老師說藍白正在考慮去堵司法院(禁制區) 然後除非闖進去 不然通常軍隊不會暴力驅趕 不然就會上國際新聞......-口-
2025-05-20 02:42:59
(算了 已經有種他們開心就好的感覺=_=)
2025-05-18 23:15:41
第157條第3項,現在不管政府公告還是媒體,都已經數位化、網路化了吧?
2025-05-18 23:20:04
通常政府還是會習慣在他們的網站上寫公告 貼pdf 直接轉發更上級主管機關的消息
也確實沒什麼民眾在看報紙
但是政府公報依然存在 也就是說 除非行程法修法 不然的話以當時的立法者的角度(因為修訂行程法的年代沒有像現在網路科技那麼發達 法都有安定性 一定跟不上時代) 不然最少一定也是得刊登政府公報 沒有刊登政府公報就類似於沒有送達的情形 相當於受管轄的相對人不知情 無法預見自己受到管轄
2025-05-18 23:22:56
所以確實如你所言 因為我們的政府已經非常致力於e化(這超愛考 就很想通過考題告訴學生我們的政府很進步)
但除非修法 不然基本上都是依法行政 就是一邊他們還是會在政府公報上刊登 同時他們會在自己的官網上的最新消息有PDF跟辦法 (內容都很完整)
普通人或許都是從網路上查詢資料 (我是有一次直接寫信給國民年金的民眾反饋 隔天可能他們的科員 一位很年輕的女孩子直接打電話來為我解惑XDDDD) 但是為了避免法規命令被宣告無效 他們一定最少會刊登政府公報 不然就會不符合行程法=不符合程序正義=不符合due process
p.s:立法院現在停擺狀態 你不用期待他們修任何法 那些立委什麼都不管 他們只是台灣的酒囊飯袋 稅金小偷
2025-05-18 22:53:30
可是現代媒體型態已經跟過往差距滿大的……
2025-05-18 23:01:01
你講的是上一篇黑格爾對公民社會的原始界定嗎?
2025-05-18 23:01:21
如果是的話張楚有說過因為那個原始界定跟現代完全不符合所以已經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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