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偶爾為之(時間不固定)
- 按件計酬
- 長期的(定期、經常性)。
- 固定時間的。
- 領證職業(計程車司機、領證導遊、律師)。
- 例如:(C) 擁有導遊執照(這選項有爭議,當年考生應在收到成績後三日內申復)之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科員,在公餘時間偶爾接受旅行社委託,以按件計酬方式擔任原住民文化導遊,賺取薄利。
- 以前一級一審,現在一級二審。
- 一行為不可為兩次懲戒。(一罪不二罰原則)
- 懲戒可以與刑法、行政罰競合。(同時負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可先處刑罰/先作行政罰,再作懲戒。
- 懲戒優先於懲處。懲戒之後不可懲處。懲處後再懲戒=>懲處會失效。
- 懲戒程序優先:只要該員進入懲戒程序,就算最後懲戒法院判處不付懲戒,原懲處(來自原服務機關)依然失效。
- 先刑事處罰,或先行政罰,再懲戒都可以。
- 休職:政務人員非經考試任用,而是任命而來,故直接撤職即可。
- 降級:政務人員無級可降。
- 記過:對政務人員記過沒意義,因為政務人員並非常務文官,不會因為記過或記功而影響升遷序列。
- 監察院主動發動彈劾。
- 服務機關將該員送監察院,由監察院彈劾。
- 薦任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咖仔),得不經監察院,直接由服務機關,將該員送懲戒法院。(現行法規定)


- 懲戒法院:由法官作出-先行停職之裁定。
- 服務機關(前提:該員違法情節重大,可能受到免職或撤職/懲戒法院法官已裁定(程序事項)先行停職)


- 核定:事前審查,核定後方生效。
- 備查:生效後,再送上級機關。(通知一聲而已,事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