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M:Kokia-ネシアの旅人~海と風と人の唄
🤪台灣如何從最輝☆煌,超前宇★宙的"國會三院制"國家,殞落為平平無奇(?)的國會一院制:
- J76(台灣國會三院制案)首先承認台灣是國會三院制國家(國大、監察院、立法院國立職業無限制團體格鬥中心)
- 立法院因為這樣很不爽,又去申請釋憲(讚喔)
- C增修15條施行後,J325(監察院非屬中央民意機構案)推翻J76,認監察院非國會性質。
- 修憲也把國大拿掉了XD
🤪監察院性質的演變-從國會到"準司法機關":
- 監察院的主要職能是確認公務員與行政機關有無違法情事。
- 有則檢舉、糾正。
🤪台灣㊣↙超前世界版本、激☆絕完美、五權分立↖㊣憲政體制:
🍧立法院:本來就在立法(本業是WWE,立法是副業)(大噓)
🍧行政院:台灣是雙首長制國家(政治學老師這樣教你,你就這麼記,不要有異議🥺)
行政院長=首相(Prime Minister)(有間接的民主正當性,因為是總統提名的XD)
另:行政院一直以來都可以提法律案。
但立法院過不過是另一回事🤪台灣又沒有
質押立法過。
🍧司法院:也可以提法律案。
為了保持中立,避免被行政院強姦預算,所以行政院只可以加註,但不能刪預算。
全台灣只有行政院可以送預算案(我說的這些考古題都有,不想記可以不要記🤪),包括
立法院自己的預算案也是要送行政院,然後讓行政院主計總處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對立法院提總預算案(ry(很多槽點w 🍧考試院:可以提法律案(C87)。
🍧監察院:憲法沒有說它可以提法律案😭
⬆️大法官第三號解釋(也太古老... ...🙃)(監察院可提名法律案):
- 基於五權分立體制
- 照理來說,大法官認為,監察院也可以提法律案才對。
⭐考點:
- 憲法沒有規定監察院可以提法律案。
- 是J3修正了這個憲政體制上的問題 w
- (這個國家真的是一副只要code還能跑,就讓它這樣吧的鬼樣🫠)
🥺對監察院的考點總結:
- 地位的演變(從國會->準司法機關)
- 人數:監委29人,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憲增修七)
- 產生方式: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憲增修七)
- 監察院可以提法律案。
- 職權:彈劾、糾舉、審計
🤧立法院的院長跟副院長是如何產生的?
答:立委自己選出來的。
🤪
C92:
- 因為當初監察院的設計跟立法院是一模一樣的。
- 到底當初是哪個天才鐵了心,想讓台灣成為三院制國會政體🙃
- 所以監察院長、副監察院長也是由監察委員(共29人)互選產生。
原來是國大,忽然感覺沒那麼意外了(?)🤪
🥺目前體制:
- 因為監察院已經是準司法機關,沒有民主正當性,不方便讓他們自己互選。
- (什麼?所以韓X瑜當立法院長,居然是有間接民主正當性的?!)
- 因此總統在提名29位監委時,就會直接說明哪個是院長,哪個是副院長,送立法院同意+表決。
- (立法院同不同意別件事,反正自從威廉哥選上總統之後,我就沒看過什麼案子是送立法院之後有同意的(ry
🍧台灣的"雙重任命"(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制度:
(A)監察院-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審計長、監察委員:29人。
(B)考試院-考試院的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7 至 9人。
(C)司法院-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9-15 人。
(XX委員還有大法官的人數,勸你們一定要背,不然小心法緒或法大考到🤪)
🍧"雙重任命"的本質是需要"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作才能達成的協議。
- 若有行政權或立法權任一方擺爛,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這三個機關就會暴斃。
- (不信看我們現在憲法法庭多快樂🤪)
🍧立法院擺爛5202年並非台灣頭一遭:
- 當時國會杯葛(boycutt)監委。(看似杯葛監委,實則杯葛總統,台灣怎麼好像總是在發生一樣的事,是在哭?🤪)
- 選用途徑:消極不審總統送的監委人事提名案,無限期擱置。
- 不是不通過,因為像現在,不論威廉哥怎麼送大法官的名單,都會被立法院否決,那他就再寫新的名單再送就好了。
- 可是當時的國會比現在的還雞掰🤪 不審=總統無法提新的名單送立法院。
- 我估計當時的總統大概是直接申請大法官釋憲,才有了J632(大爆笑)
🥺J632(國會不審監委名單案):
- (對憲法的)機關忠誠義務。
- ⬆️內涵:五權分立體制下,一個憲法機關,有義務去維護另一個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
- 憲法賦予總統提名義務,也賦予國會同意的義務,雙方都有義務。
- 當總統/國會消極擺爛不作為=辜負"憲法託付"。
- 不論是哪一方擺爛,都會造成國家的行政機關無法正常行使它的功能。
- 因為我國的國會不是中國的全國人大(橡皮圖章),所以還是可以行使否決權,只是不能用不審的方式癱瘓國家機關的運作。
- 呂懷德:立法院行使否決權,到底是因為總統提的人選真的不好?還是純粹想噁心總統?🫠這是一個必須負"政治責任"的問題(例如現在就開始大罷免了嘛w),不在憲法的討論範疇內。
- (就是那種如果丟去憲法法庭的話,會直接在第一關就被過濾掉的案子。或者理由書上會說:這是政治問題,涉及司法中立,與憲法無關etc)
按理而言,如果不是想噁心總統的話,立院對名單提否決權,就代表這一批人不合適。因此,總統是有義務再提名的。
這就是為什麼每次丟大法官名單進立法院被否決,威廉哥都有再送新名單的原因,因為這是憲法上規定總統應盡的義務。
雖然台灣是雙首長制,照理來說應該是要繼承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優點才對。
事實上只繼承了糟粕,謝謝你,李登輝。
台灣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對立的問題,繼承了總統制的缺點。
像這種有雙重任命機制的公共議題,就應該要進行雙方的黨團協商(例如:法國,1986年,密特朗總統的"左右共治")以求取名單的通過。
不過台灣的政治系統反正也不是沒癱瘓過,還不是一直到現在都沒亡國,他們開心就好🫠
- 結論:立院擺爛不審名單,上開行為自為憲法所不許(違憲)
🚽關於"考試院"跟"監察院"這兩個廢物院的問題:
- 全宇宙只有台灣搞五權分立憲法。
- 其他民主國家都三權分立。
- 考試院:應併回行政院。行政院本來就有能力處理考試制度。
- 監察院:應併回國會,或者司法院。
- 要廢掉這兩個廢物院唯一的辦法只有"修憲"。
- (只有這麼作才合憲,但台灣是剛性憲法,根本沒辦法修憲哪hhh)
- 目前不論是憲法本文,還是憲法增修條文,都有這兩個廢物院。
- 根據憲法的規定,不能透過不同意或者不提名的方式,讓這兩個院自然停止運作(會違憲)
- 也不能透過行政院砍預算,把考試院+監察院的預算砍到0的方式,讓這兩個院無法運作。(會違憲)
- J632有提到,每一個憲法機關,都有維護另一個憲法機關正常運作的義務,這就是為什麼上開作法會違憲。
- (即:"考試院"與"監察院"這兩個機關的存在是"憲法保留等級"的法律保留。)
🌞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
行政院(五院之中唯一可以提預算案的)有兩個義務/職能: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把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同意,來決定中央政府的年度總預算。(會計年度開始前4個月,必考,別不背。)
➡️考點:我國的會計年度於每年1月1日開始,至同年12月31日終了。
➡️送"監察院"-"審計部"-"審記長"。
➡️我國會計年度終了是12月31日。
三、"審計長"會帶領他的團隊(智囊、幕僚、智庫)一起審"行政院主計總處"(這會考)送去的年度決算報告。
四、在收到來自
行政院主計總處的
決算報告後,
審計長應於
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送交
立法院(C105,這會考,數字一定要背啊😭會考的不要不信我更不要不信你的老師)
五、後續的監督事宜,由立法院在看完審核報告之後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