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M:宇多田光-Prisoner of Love
🤪考試權
- 我國的憲政體制領先全球多版本,故多出"監察"、"考試"兩權
- (監察本該歸立法,考試本該歸行政)
- 考試院的功能:考試(功績制=考銓,公務人員+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C86)、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保訓會用來內部申訴再申訴、文官學院
- 由於考試院與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司法院層級一樣高(水平關係),故享有自己向立法院獨立的法律提案權(C87)。
⭐考點-考試院的職權:
依憲法83條規定。
- 考試
- 任用/任免(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 銓敘
- 考G
- 級俸
- 陞遷
- 保障
- 褒獎
- 撫卹
- 退休
- 養老(不在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P. 286)
⭐考點(考試院的人事):
請問在"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考試委員幾人?答:無規定 or 若干人。
(考試委員七到九人,任期四年,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考點(考試院的人事):
考試院的
(A)院長(一人)
(B)副院長(一人)
(C)考試委員(7-9人)
如何產生?
答: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都是由(I)總統提名 (II)立法院同意。
⭐考點(考試院的組織):
請問下面哪個不是行政機關?
答:
(A)考選部
(B)銓敘部
(C)保訓會
(雖然它們都適用法保,而且坦白說確實算是行政機關,但因為這三個是考試院的下級機關,考點是要"行政院的下級機關",所以白癡考題就會這樣出^^ )
👻行政院跟其他的行政機關都是傳統的科層結構,會有命令服從、權威隸屬的關係。
但根據憲法88條,為保證考選的公平公正,考試委員除須超出黨派(不能加入任何黨)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層級節制的影響。
👻J682理由書:
大法官認為考試權是獨立的(因為我國有超前全宇宙伺服器版本的五權憲法🤪我大中華民國自有國情在此),應予以尊重。
故,其他機關、各種長官、其他權力不可干涉。
(P. 290)
🤪監察權
- 特殊的國家權力
- 這跟孟德斯鳩在"法意"(論法的精神)裡提出的三權分立不能說很有關係吧,只能說沒啥關係(。
- 這個權來自中國古代的東廠、西廠、錦衣衛、御史台
- (只能說中華民國還挺爆笑的,法律從德國、日本、美國狂抄,然後留了一個御史台制度在現代w 還被憲法增修條文搞得屁用沒有,而且因為台灣是剛性憲法,根本沒辦法修憲修掉,好蠢)
- 監察的本意:確保公務員有依法行政,沒有不當利益輸送、屁眼交易等等。
C99:
在還沒被憲法增修條文修掉之前,監察院的職權一共有:
同意:此人事同意權,本質是要增加"民主正當性"(legitimacy)(後來給立法院了,這個無了。)
- 彈劾
- 糾舉
- 審計
🤪監察委員的職能:
- 以"民意代表"的身分給予受任命者民主合法性。(同意權在修憲後,成為立法院的職能)
- 與國會(立法權)產生重疊(公部門組織由於功能部門分化所產生的疊床架屋,就這樣開始了XD)
- 原本也有"言論免責權"跟"不受逮捕權"。
- 沒有修憲的話監察院差點變參議院,我國要變國會兩院制(囧,台灣那麼小,要那麼多國會是在衝尛)
🤪立委的特權:
- 言論免責權:讓其免受清算以及後續的不利益。(但是法律並沒有允許立法委員打架)
- 不受逮捕權: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免受司法逮捕。
- 不利益:不得兼任官員、官吏。
🤪監察委員的民選:
- 起初是民選的,但因為後來不是了,也就喪失了民主正當性,不再是民意代表。
- 承上,因此不再擁有"同意權"。
- 修憲後完全失去"國會"的性質。
- J76: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幹,台灣首創世界第一政體,國會三院制🫠948794狂)(台灣那時候的住民有多到需要那麼多民意代表嗎,美國也才兩院制,台灣這種鬼政體到底是怎麼修正回來的🤪)
⭐考點:
C增修條文第七條:
(職權)
(人事-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
- 監察委員:29人⭐
- 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跟考試院一樣,都是總統先說明裡面哪個院長、哪個副院長,然後送立法院同意表決,雙重任命制。)
- 任期六年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修憲後的不利益,喪失:
🙃對監察委員的要求-公正、中立:
- C增修條文第7條
- 須超出黨派之外(不可入任何黨)
- 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相同者:C80-法官(司法權)、考試委員(考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