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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學】(專題)公部門與私部門於管理層面的差異性(張潤書、羅聖朋、吳瓊恩)

Hikari Aoi 藍光 | 2025-02-19 22:57:10 | 巴幣 6 | 人氣 634

雖然不是研究公共行政學的,但我家聖鵬也來湊一腳。🫠


(參張楚課本P.320-322)
課本內容如有需要請自行領取:


一、對「公共性」(publicness)的界定:
  (一)狹義:即「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公益(群性的展現)。【相對於多元團體的私利,是個人性質的追求】

  (二)廣義:即公部門組織所具備,不同於私部門之特質,如:擁有公權力(高權、強制力),政務官需擔負政治責任,須接受來自民眾、立法權、司法權的多頭課責。【私部門負責對象:監察人與股東】


二、張潤書:
  (一)公部門
     1. 追求公益。
     2. 追求公平性(形式公平+實質公平,分配正義,equity,4Es,對實質理性與目的價值的追求)
     3. 因其「公共財」屬性(無私人願意提供)而形成業務壟斷。
     4. 重視民意回饋(=feedback,系統論的循環。)【行政部門傳輸品質良好的公共服務→公民成為忠實顧客→政務官連任】
     5. 凡事依法(官僚體系三大特質:凡事依法、層級節制、專業分工)→對「外環境」的變遷無回應,為封閉系統論。【吳瓊恩與其觀點一致】
     6. 屬於國家全體公民。(主權在民)
     7. 不論是給付行政或是對人民的不利益行為,均以比例原則(適法性,合目的性、對公民最小侵害)及程序正義(正當程序,procedural justice)為準繩,如陽光法案(sunshine law、「信息自由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8. 政府機關須接受來自四面八方的意見、關注、批評與監督,包括議會、傳播媒體、(多元)利益團體、民眾等,且在運作上須開放讓外界知悉,因民眾對政府的運作有「知」的權利,俗稱「金魚缸效應」。(空大版行政學)

  (二)私部門(私領域、多元利益團體)
     1. 追求私利(個性的展現)。
     2. 對不同顧客(customer)提供差異性的服務、重視差異性。(古力克,4P,Person)
     3. 藉市場途徑自由競爭,顧客有消費選擇權,選擇愈多愈自由。
     4. 重視顧客的反饋(問卷調查法),透過(內)外部顧客訂定品質標準(TQM)。
     5. 有機組織可因應外環境變遷,學習型組織因擁有系統思維(Senge)故可駕馭外環境的變遷(馭變)。
     6. 股東會(出資者)為所有人,故經理人(manager)向其負責。【可參照申論題:美國「市經理制」】
     7. 重視績效、效能,採績效管理。(無績效則砍預算、Downsizing組織精簡,甚至部門裁撤,見英國「續階計畫」,P.311。)→工具理性的3Es(經濟、效率、效能:達成目標的程度多寡)。
     8. 致力於去除官樣文章(Red Tape),流程重構以追求效率。

  (三)二者相似處(可「師法企業」、類同管理,Businesslike、B途徑,1887,Wilson:《行政研究》(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 )
     1. 可採「戰略(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Strategic HRM,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2. 可採「財務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
     3. 致力於系統性地使用科學方法(邏輯實證論、行為主義,二戰後至1960s)提升效率→(當代)公共管理追求3Es標準,經濟、效率、效能。
     4. 目標導向(Goal Orientation)管理,須具備達成目標(Goal Attainment,AGIL)能力。
     5. 均有課責問題,公部門負政治、法律、行政責任,需向公民與上級機關負責;私部門向股東會與監察人負責。
     6. 持續且永無止境地追求對品質的提升(TQM):
       (1) 公部門致力於提升傳輸公共服務的效率與品質。
       (2) 私部門採「顧客導向」(customer-driven)導向管理,以滿足甚至超越顧客的期待為目標(TQM)→只要能滿足「個人利益」,那麼「公共利益」本質上為個人利益的合計、加總,也就滿足了公共利益(新公共管理:方法論個人主義,P.313)。


三、羅聖朋對「公共性」的界定:
  1. 憲法(Constitution):公部門的職能、角色由該國憲法與立國精神所決定→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張君勱)→From 林肯(Abraham Lincoln)〈蓋茲堡演說〉:(1) Of the people:民有
                   (2) By the people:民治
                   (3) For the people:民享
       → 加納(J. W. Garner)【正式(法制)時期】:1880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正式成立「政治學系」,進入「後期政治學」,初期以對國家整體的憲政法制(靜態層面)研究為主。

  2. 私部門組織(多元利益團體)旨在追求「私人利益」(私利,private interest,個人性的展現)。
    公部門旨在追求公益,不僅是對行政官員(政務官與事務官)的行為判準(行政倫理,課責,accountability,account說明、負責、解釋,ability是能力。)
    → 追求最大的公益乃「文明政體之核心概念」(The central(中心) concept(概念) of civilized(開化的) polity(政體)。

  3. 公部門無須面對自由市場的競爭壓力,因為:
    (1) 財務來自(行政院)預算編列→導致公部門有「消化預算」的病態。
    (2) 不同於私部門組織,公部門追求者乃公益,而非個人利潤(私利)的最大化。
    (3) 公部門提供公共財,具壟斷性質,因為其他人(第二部門、第三部門)不願意提供或(志願部門,非營利組織、NPO)僅能「殘補」。

  4. 主權(sovereignty):
    (1) 國家是該疆域內最大也是唯一的國家暴力壟斷者,故具有強制力。(Max Weber)→ 一個國家內若不能由一個單一政府獨佔最強的暴力,則國家會分裂甚至崩潰。
    (2) 公部門為「公共信託者」(公僕) 。
    (3) 公民選舉出政務官與代議士,後者監督前者,民主政體的國家必有開放、公正的選舉,為取得政權的唯一合法手段。「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體現「主權在民」。不能回應公共利益(人民意志、全意志 General Will)的政務官將遭到人民(含媒體、多元利益團體)的課責,並在選舉時負政治責任,不得連任。
    (4) 私部門沒有強制力,且不必對公益有回應性,只需對顧客有回應性。(對無良企業最好的制裁方式,就是千萬別選購其產出的財貨,使其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為其他有競業關係之對手所淘汰。)


四、吳瓊恩對公共性的界定:
  1. 凡事依法,硬梆梆,沒彈性→ NPM:應鬆綁法規。

  2. 【權威的割裂】公部門須向上級機關、公民負責,同時接受司法權與立法權的監督與制衡。(民主國家必有三權分立,必權力制衡,且法律主治,Rule by Law,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即「法治國原則」)見上文〈二、張潤書〉的第8點。

         → 獨裁政體之代議士與議會皆為橡皮圖章,公民受到政府的監控(monitoring)與管制,無基本權。統治者凌駕於法律之上(非法治國),故獨裁者不需對公民有回應性,其權力也不會被制衡,因為主權不在民,非民有、民治、民享,而是朕有、朕治、朕享,參北韓(極權)、俄羅斯(威權)、中國(威權逐漸轉極權)。

  3. 金魚缸效應:陽光法案(Sunshine Law)、《政府資訊公開法》、程序正義、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法律主治,Rule by Law)、人民諮商、人民有「知」的權利。來自私領域多元利益團體,對政府各項公共政策的監督與制衡(道爾:多元民主論)。

    4. 公部門組織的運作涉及跨層級(垂直)、跨部門(水平)協調。

    5. 國家機器須接受來自民間(利益團體)的多元壓力(input),並整合其差異性,輸出(output)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輸入與輸出必須平衡,不然系統會崩潰。
       → 參 David Easton「系統論」、史卡波(T. Skocpol,《國家與社會革命》,1979):新國家中心(neo-state)論、Robert Dahl:多元民主論。

  6. 公部門需具備政治敏感性,考量朝野政黨(與私領域利益團體)的價值偏好→參金頓(Kingdon)「政策窗」(Policy Window):(1) 問題流(Problem Stream)、(2) 政策流(Policy Stream)、(3) 政治流(Political Stream)匯合→政策窗開啟。

    7. 難以進行策略管理:公共利益的目標很難量化,因此也很難做績效管理(考評,古力克「POSDCORB」的Report)→缺乏裁撤部門、削減預算的標準與依據。

    8. 提供公共財,其傳輸公共服務的業務性質具壟斷性,無須承受市場途徑的自由競爭(因此UK,柴契爾夫人在「續階(Next Step)計畫」採用「內部市場」(internal market),參張楚P.311)→承上文〈二、張潤書(一)公部門的第3點〉。

    9. 強制力(power = authority,權力,高權,權威):公部門以合法強制力為基礎,對公民社會(私領域)進行管制(regulation)(參P.87 大衛.羅聖朋:三種對「公共行政」的研究途徑之二、「法律」途徑:政府的準司法及管制職能、P.89 夏弗利茲與羅素(Shafritz & Russell):對公共行政的「法律」界說)、干預、管理、控制、監控。


五、新公共管理(NPM)被批評「忽略(狹義與廣義)公共性」的原因:
  1. 師法企業(Businesslike):不區分公部門(有其獨特屬性,如:須依法行政、對公民負責、立法院備詢)與私部門(只需滿足顧客,並對股東會負責)管理屬性之差異。

  2. 「方法論的個人主義」: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視為私利(self-interest)的加總及「延伸」(如同手腳之於人,財產之於手腳),認為只要滿足個人利益,即可滿足公共利益,因此並未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加以區分、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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