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志》華中史:江西地方史─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號:江西省立委兼任官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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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憲爭點: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 釋憲時間:民國 38年(1949)1月6日
● 涉案人物:黃鎮中
● 事件地點:江西省第三區(吉安、泰和、吉水、永豐、安福、遂川、萬安、永新、寧岡、蓮花、峽江等11縣)、第八區(寧都、廣昌、雩都、興國、會昌、瑞金、石城等7縣)
● 本案大法官:王寵惠(司法院院長/本號釋憲主席)、燕樹棠、黃右昌、李伯申、胡伯岳、洪文灡、張于潯、林彬、劉克儁、沈家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