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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為了反而反嗎?

吧啊啊 | 2024-05-27 11:05:03 | 巴幣 13632 | 人氣 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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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某些奇怪邏輯觀點,往往是因為你用大腦思考
=======智慧花羅漢


終於畫了一直想畫的哥布林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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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回應

XP
你說的檢察官與法官是在 虛偽陳述且情節重大到涉及「刑事責任」這邊,刑事責任要檢察官起訴 經法院判決才可能被判「藐視國會罪」
2024-05-28 11:37:30
對現實感到絕望
https://truth.bahamut.com.tw/s01/202406/5fa18453dcdde335daa4c284f1c46678.JPG
2024-06-03 23:30:37
旅人
先不論內容,看了幾個禮拜的國會亂象之後,看到認真討論文就覺得很舒服(*´ω`*)
再來論內容,針對我所理解的來設想這些問題可能會有什麼答案🤔
1.如何處罰鍰這件事,似乎不屬於「立法」範圍。舉個例子,酒駕的刑責由立法院立法討論才能修正,但律定罰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由交通部修訂,行政院核准,立院頂多就是覺得不合理時透過質詢的方式質疑政府。立院尷尬的點是他不屬於行政機關,所以真正有越權疑慮也是越到行政權,不是司法權(然後被裁罰者如果不服,可以提行政訴訟,最後一樣是給法官裁)
2.比起「決定」是否「做錯事」,我認為院會決議更像是「認定」是否「違反民意期待」。立法委員經過選舉,具有民意基礎,意思就是立委在院會內所說的話,某種程度上代表了一部分民眾的意志(說直白一點,就是比包圍立院的群眾更能代表人民),因此我覺得院會決議,某種程度上其實就代表人民意志,有點像國民法官或美國陪審團的精神。
3.雖然看起來好像有模糊空間,但不表示意見要被施以處罰的具體前提會變成「不表示意見違反協助調查義務」?我個人倒是覺得這種不太可能成立的連結可以直接略過,但我也非法律專業,同樣只是就我個人的看法來討論而已,或許確實有必要再精確用詞。
2024-06-04 00:17:55
OOHAY600
經濟學人那張梗圖應該要先看一看經濟學人的原文再發表意見
2024-06-14 12:21:53
AlexLin 捕鯨成功
到時候如果被大法官判違憲,這篇就成為笑話了
2024-07-16 1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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