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級中等學校類別表 |
12年制學校 | 2年 | ||||
| 國民小學 | 完全中等學校 | |||||
| 國民中學 | 高級中等學校 | |||||
| 專科學校(5年制) | ||||||
| 公 立 |
國 立 |
無 |
普通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普通型高級中學校 | |||||
| 軍 | 預備學校 | 無 | ||||
| 技術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綜合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單科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專科學校 | |||||
| 直 轄 市 (省) 立 |
無 | 普通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技術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綜合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單科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專科學校 | |||||
| 警 | 警察學校(預備班) | 無 | ||||
縣 (市) 立 |
無 | 普通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技術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綜合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單科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私 立 |
無 | 普通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技術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綜合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單科型完全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 | 無 | ||||
| 無 | 專科學校(5年制) | |||||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條第1項和第2項: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小學部。
依前二項規定所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5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之規定;其準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專科學校法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專科學校法第4條第1項:
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市立(以下合稱公立)及私立。 - 專科學校法第5條: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其條件、資格、申請、審核程序與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組織、師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專科學校法第30條:專科學校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如下:一、二年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得入學經教育部核定之科別。二、五年制: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前項各款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軍事教育條例第2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 軍事教育條例第4條第1項: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二、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授予軍事學資證明。有關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教育班隊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定之。 - 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二、專科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得設立專科班或同等班隊。
三、中等學校教育:以培養國軍基層領導士官為宗旨;得設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四、軍事養成教育:以對具有大學、專科或中等教育學歷者,施予軍事養成教育為宗旨;得設常備軍官班、常備士官班、預備軍官班、預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學生班次之設立、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業課程、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及授予第一項學生軍事學資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各款招生規定,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擬訂,層報國防部核定。 - 軍事教育條例第7條:
深造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參謀、戰術、戰略研究、國防管理及技術勤務等領導人才為宗旨;於軍事學校設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或同等班隊及研究所辦理。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及其他同等班隊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軍事教育條例第16條: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 警察法第3條第1項: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