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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月薪10多萬全繳妻!身上只剩300元寫紙條卑微討錢被拒 怒求離婚

A.C | 2022-05-31 08:00:03 | 巴幣 0 | 人氣 392

前言、

  標題引用自蘋果新聞標題
  這篇是為了對「夫妻雙方互動惡例」做紀錄,並引以為誡。

正文、

  這邊提一點頻果新聞內容沒講的。但是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書還沒上,所以只有107跟108年度的判決書資料。

  新聞第一段中:「最高法院認定雙方對婚姻破裂責任相當,今判准離婚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的責任相當部分,高等法院是這樣判的:(AC註、上訴人:張○○、被上訴人:曾姓法官)
  「上訴人長期管理家庭財務,每月卻僅給與被上訴人少許生活費用,致兩造名下財產相差懸殊,並於兩造爭吵後翌日,旋將被上訴人臺銀龍山分行帳戶存款提領幾近一空,令被上訴人感受遭到上訴人經濟上之控制,憤而別居後,上訴人再前往被上訴人工作場域,將夫妻感情私事公諸於世,以致夫妻間互信互愛之共同生活基礎崩解;被上訴人長期忽略被上訴人身為家管之身心感受,未積極與上訴人為有效溝通互動,以增進夫妻感情,且於決意別居後,對於上訴人提起民、刑事訴訟,亦無夫妻情分可言,終使兩造婚姻發生裂痕而難以回復等情狀,認兩造婚姻發生破綻之重大事由原因,兩造可責性相當。」(AC註、底線部分為高院認定的曾法官之婚姻破裂責任。)

  新聞第二段:「曾法官提告指稱,婚後妻子除了控制他的銀根,還經常辱罵他,恥笑他薪資過低,要求他兼差,好讓妻子與兒子出國,並要求他自行料理三餐及整理家務,動輒怒罵,脾氣火爆,就連大兒子從小也被妻子情緒勒索及金錢操控,大學期間離家後就與母親斷絕聯絡。」

  『大兒子從小被妻子情緒勒索及金錢操控』部分、
  『證人曾○○於原審證稱:伊還在念大四那時開始未與兩造同住,那時衝突蠻多的;從伊小時到大學離家前,錢都是上訴人在管理;有一次抓到伊偷看電視,那時伊就想從客廳跑到房間,不小心撞到鞋櫃流血,上訴人罵伊說你這個不孝子,流血活該,其全職在家犧牲奉獻,對著被上訴人大罵說都是其在教小孩,要被上訴人跟著一起罵;上訴人甚至會半夜兩、三點衝進房間,指著伊鼻子辱罵伊是垃圾、廢物;所以上訴人在伊大學時,跟伊關係越來越差;伊23歲離家時,想到上訴人每天都氣的發抖去看心理諮商,直到現在都是這樣,這個家早就毀了;伊曾經聽到上訴人罵被上訴人說你那些法官朋友,憑什麼拿錢送禮交際、吃飯,外人難道比家人重要嗎,伊聽到被上訴人跟上訴人說明這是必要支出,但上訴人回應你的工作不重要,不關我的事情,所以不給錢上訴人有給曾則恩AC註、小兒子,而且是每年,沒有大兒子的分錢,上訴人都是用金錢方式控制別人等語。』(AC註可以看得出來,大兒子跟小兒子應該是交惡的)
  『曾○○於原審證稱:被上訴人有提款卡,但上訴人說那個是薪轉戶,上訴人有密碼,伊曾經看過被上訴人試圖要理論,說想要多一點零用錢,但上訴人會直接暴怒摔東西說你才賺那一點錢,本來就該給我。

  新聞第三段:「曾法官還表示,2015年他遷入法院分配的職務宿舍後,就跟妻子分房而居,不料妻子竟持刀刺壞他的公發平板電腦,咒罵他會下地獄、被魔鬼纏身孤獨到死,還對他丟擲茶杯、磁碗,砸破電視螢幕,又刺破他臥房的床墊、床罩。」

  判決書提到:
▲為了不讓曾法官查帳,故意毀損平板電腦。

▲對曾法官丟擲物品施暴。

▲持刀刺向曾法官,後面有雙方對話提到上訴人是想要「結束自己」。
(AC註、「結束自己」跟「持刀刺人」的動作與意圖完全是相反的吧...)

  而到工作場所找老公的部分,新聞提到:「曾妻主張丈夫2017年與不明女子有曖昧簡訊,然後他逕自離家,斷絕聯繫,對她及家庭不聞不問,她擔憂丈夫人身安全,才會去法院找尋,並購買光復北路房子遷出職務宿舍,就算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也是丈夫責任較大,丈夫無權訴請離婚。」

  在判決書裡為:AC註、被告:張○○、原告:曾姓法官、個人擷取雙方對話內容並作排版)
●106年10月25日,被告在原告上班期間,前往原告任職之智財法院,兩造復發生數小時之爭論,
被告:
「那是因為我們之間的關係,因為你已經讓我們很失望很絕望了。」
原告:
「那絕望就能這樣子嗎?就可以隨便來嗎?要打要罵還拿刀子出來,什麼都可以。」
被告:
「還拿刀子出來,你知道嗎?那個時候是我自己,我自己受不了了,是我自己想要結束我自己。是你都不知道,會造成這樣也是你啊!」;
原告:
「妳都來一趟了,妳想要跟院長談,跟其他法官談,妳就去談。」
被告:
「以後我每天來。」
原告:
「沒關係,妳就來啊!妳就來啊,妳就是故意要騷擾我啊!」;
被告:
「那如果說你堅持要離婚,神見面就會越劣動,你不要想說我是在威脅你」、
(AC註、明顯張○○有信教,不清楚是哪個教派)
「你如果把自己搞得身敗名裂,那我也沒辦法…如果你也不考慮死後的審判什麼,也不考慮現在馬上要把自己搞得身敗名裂的話,那也許這也是神掌權,就這樣。然後每天你可以安心得睡著,那就OK拉」、
「我這五六年來痛苦到不行,那你現在把它說成是我在報復」等語,
原告:
「是你在痛苦唷?你痛苦就可以打別人罵別人,然後限制別人怎麼樣?然後就不給你錢,看你要怎麼吃。那個真的算下來六千塊而已啊,一個月30天,一天兩百塊,夠嗎?」,
被告:
「很夠了吧!是你、你覺得你的錢不夠用了,花完了,你就來拿啊。」;
「你可以得到,你得到你不應該得的,不是你的錢,你不要否認,那你一定會有報應」等語,
原告:
「我就跟你說了嘛,你如果講得清楚你就扣回去,扣完之後我一毛錢都沒有我也認了」、
「如果妳認為那都是妳的錢,那我最後一毛錢都沒有沒關係」等語,
被告:
「沒有,沒有,就是…如果你覺得你喪失你的靈,我相信可能會有報應,然後你到最後要搞得身敗名裂或是怎麼樣,然後妻離子散,你現在就是想要這樣嘛,那真的你好好想一想」、
「你如果把人逼到絕境,你如果良心能安,你每天也不怕被人家報復,或是有神的報復,神也不怕。那你也覺得你如果這樣心安理得,你也不用擔心身敗名裂,真的,真的,不用擔心,就是這樣啊,那,就這樣啊!」等語。

●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
(AC註、根據判決書描述,對話時間點大概在106年10月底附近)
被告:
「你真的瘋了!法官就了不起?就可自欺欺人?欺負人嗎?下地獄就什麼都不是!你騙的了世人,騙的了神嗎?你的心中盤算如何就如何吧,我對你已仁盡義至。」、
「這個月生活費還沒給我,你應該負起你對婚姻承諾的責任,以免你以後在神的面前無法交代,終生惶惶不安,得不到子女的敬重。不要再被魔鬼所蒙蔽,好好想想禱告吧」,
原告:
「妳嫌棄現在所住的法官宿舍老舊。妳和兒子(AC註、這邊應指小兒子,大兒子早已離家)若不滿意,你們搬走啊!若非我的法官身分,你們可以住在一樓又有車位可以停的房子?別人排隊在等都等不到,妳還不知好歹!不要再被魔鬼所蒙蔽,好好想想禱告吧」

●被告抗辯:
  其曾質疑原告外遇而遭原告毆打,原告自106年10月間起自行離家,蓄意斷絕聯繫,迄今對被告及家庭不聞不問,可見原告之可歸責程度較為重大等語;
  惟被告所提用以證明遭原告毆打之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應診時間為103年10月30日,且被告申請保險理賠時,關於此事件係填載「103年10月30日8時,在自宅臉部撞及自宅房間門」,亦據原告提出新光人壽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國泰綜合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自費醫材產品說明書、自費或健保自付差額醫療同意書為證。
  此外,被告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原告確有外遇及毆打被告情事,自難遽採。而原告於106年10月下旬離開法官宿舍,被告並非全無可歸責之事由,亦不得執此逕認原告之可歸責程度較為重大,而應綜合相關事證以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非足採

  而新聞提到的雙方互動:
『承審法官勘驗這對夫妻的互動訊息,曾法官有次遞紙條詢問妻子:「今晚參加小組聚會,我剩300多元,因每月除繳水電瓦斯、家庭電話費近4000元外,所剩不夠伙食費。物價一直上漲中,請每月至少多3000元,謝謝,今年體檢醫生說我太瘦了。」
妻子回覆:「我近年來身體病痛也要用錢,你該想辦法多賺點錢吧,好照顧我一下呢?請個人煮飯給我吃呢?畢竟我也煮飯給你吃二十多年了。你只會逃避,撿輕鬆的活,你伙食費已足夠,你要的是安逸、輕鬆費,和女人打屁費吧!」
另外,曾法官向妻子反映,每月1萬元零用錢扣掉水電等支出,他只剩6000元可用,「1個月30天,一天200塊,夠嗎?」但妻子回他一句:「很夠了吧!」』

  地院及高院判決書裡這對夫妻的互動、
●106年10月20日(高院判決書)
被上訴人以紙條詢問上訴人:
「(今晚參加小組聚會)我剩300多元,因每月除繳水電瓦斯、家庭電話費近4000元外,所剩不夠伙食費。物價一直上漲中,請每月至少多3000元,謝謝(今年體檢醫生說我太瘦了)10/20」
上訴人覆以
「我近年來身體病痛也要用錢,你該想辦法多賺點錢吧,好照顧我一下呢?請個人煮飯給我吃呢?畢竟我也煮飯給你吃二十多年了。你只會逃避,撿輕鬆的活,你伙食費已足夠,你要的是安逸、輕鬆費,和女人打屁費吧!」

●106年10月24日中午12時12分許起至翌日(25日)上午,通訊軟體、(地院判決書)
原告對被告稱:
「這些年每個月妳平均只給我一萬元零用,扣掉宿舍我們三人的水電瓦斯、中華電信市話、網路費,只剩不到6千元,這樣一般人應該都不夠用,不是嗎?」等語,
被告回以:
「你在睜眼說謊,是你與書記官曖昧,和網路女人打情罵俏,這三十年來,是我用我爸給我的錢讓你吃好,住好,開好車,三餐煮飯盡心盡力照顧你,讓你不用工作可以讀研究所的,而你從未關心過介平、則恩,我也很瘦,病痛一堆,你卻三十年來從未關心照顧我們,你這麼自私無情,今天則恩才會不理你,我才會如此絕望,想不到你不知悔改,毫無愧疚,你還是人嗎?…三十年來你以為你所賺的錢可以讓你住豪宅,吃好用好的?我對你仁盡義至,心安理得,你會有報應的」等語,
原告又以:
「請問妳爸給妳多少錢?我30年來的薪水共多少?妳沒有上班,都靠我的薪水養家,否則這數十年來,妳怎麼過?光靠妳爸給的錢,可以像妳說的那樣過日子嗎?」等語,
被告則稱:
「真相你很清楚你沒救了,你在陷害我,神必報應!」等語;
另被告謂:
「別人丈夫,像何金星林偉成等是如何盡責,房子修補,油漆都是男人做的,而你全讓我做」等語,
原告回以:
「這30年來,我薪水全交給妳。讓妳當全職家庭主婦,不用上班看老闆臉色,妳煮三餐,照顧小孩,不應該嗎?有何可抱怨?」、
「我努力賺錢給全家好生活,如介平說的,若非我是法官,妳有免費宿舍可以住嗎?有停車位可以停嗎?妳竟然不知足還抱怨房子舊!」等語,
被告則稱:
「我抱怨的是你人品低落,無情無義,不用爭論了,你就無恥,自欺欺人吧!主必報應。…難怪你這些年來都不照顧家人不照顧家裡,事情責任全都丟給別人。對人這麼差,還跑去外面跟別的女人曖昧,原來是因為有這種心態今天總算懂了」等語,
原告回以:
「什麼跟女人曖昧?妳別無中生有,侮辱我。…我賺錢供應妳30年,以致於讓妳像明星一樣,有專用衣物間,全都妳的衣服。家庭煮婦不煮飯,要不然要做什麼?有多久沒外出聚餐?每次出去吃,只要有我在,妳故意點便宜、少樣,而妳自己吃的時候就又貴又多。妳是張羅一家,不是只對我。妳張羅的錢,是我賺得!」等語,
被告回稱:
「你活在哪個空間啊?全都是你想像的吧!專用衣物間在哪?你還好嗎?每次出去吃你都擺爛不點菜要別人處理,每次都堅持要煮有機少油讓你健康,最挑嘴就你,你惡待人,你知我知神知,我相信神必報應」等語

●106年10月24日至10月25日凌晨(高院判決書,相較地院多的部分個人標橘色)
被上訴人表示:
「我也知道多吃可能會胖,但這些年每個月妳平均只給我1萬元零用,扣掉宿舍我三人的水電瓦斯、中華電信電市話、網路費,只剩不到6千元,這樣一般人應該都不夠用,不是嗎?」
「這3年多來,我沒旅遊,沒什置裝(只有今年5月青山3件長褲5千元),沒娛樂,沒旅遊,同事、同學聚餐要自費者一律不參加,有時也會有紅白帖,也沒多餘支應」(AC註單就這句來看,這法官根本賺錢工具人..)
上訴人則回以:
「你在睜眼說謊,是你與書記官曖昧,和網路女人打情罵俏,這三十年來,是我用我爸給我的錢讓你吃好,住好,開好車,三餐煮飯盡心盡力照顧你,讓你不用工作可讀研究所,而你從未關心過介平,則恩,我也很瘦,病痛一堆,你卻三十年來從未關心照顧我們,你這麼自私無情,今天則恩才會不理你我才會如此絕望,想不到你不知悔改,毫無愧疚,你還是人嗎?」;

▲AC註、「我爸給我的錢」部分,就法院提出的匯款紀錄有兩筆;500萬與700萬,但是夫妻雙方最後名下財產差異遠超過這兩筆。)

被上訴人則以
「光靠你爸給的錢,可以像妳說的那樣過日子嗎?」
「我每天賺錢很辛苦,週末假日家裡清潔工作我做,就連狗兒每日撒尿、清糞、遛達運動,每週洗澡以及倒家裡垃圾,均我在做。而你們呢?研究所3年,扣掉這3年,打個折,也供應了這個家至少20年,有吧?應該超過20年吧?」
「介平會走就是因為受不了妳長期對他精神虐待」
上訴人則回稱:
「我抱怨的是你人品低落,無情無義,不用爭論,你就無恥,自欺欺人吧!主必報應」
「難怪你這些年來都不照顧家人,不照顧家裡事情,責任全都丟給別人對人這麼差,還跑去外面跟別的女人曖昧,原來是因為有這種心態」
「介平出狀況離家,事不關己,還把過錯都怪到別人身上」等語。
(AC註、大兒子狀況見上面『大兒子從小也被妻子情緒勒索及金錢操控』、一段)

●106年10月24日(高院判決書)
就被上訴人生活費、家事分工、曾介平離家等問題,發生嚴重爭執後,上訴人竟於翌日早晨旋將被上訴人臺銀龍山分行帳戶存款轉匯近乎一空,顯然嚴重破壞夫妻間之信任與尊重,被上訴人並因此憤而離家。

▲AC註、匯到小兒子的戶頭,致使帳戶餘額僅有1656元。

●106年10月31日對話(高院判決書)
被上訴人質疑「1個月30天,一天兩百塊,夠嗎?」,
上訴人則回稱:「很夠了吧!」等語,
被上訴人確有支付水、電、瓦斯、電話費等費用。堪信被上訴人主張其婚後將工作所得委由上訴人管理,每月僅得支配遠低於工作所得之少許生活費,尚須繳納水、電、瓦斯、電話等家庭開銷,因此曾向上訴人要求提高生活費遭拒等情不虛。

最後、

  新聞提到的內容害算委婉了,實際雙方言語衝突已經很嚴重了。
  雖然夫妻雙方名下財產差異甚大,但是「1203號 民事判決書」中指出曾法官「應」都知情,且沒有反對。

▲AC註、法院舉例每年的報稅,曾姓法官都應知悉,所以法院認定不可能不知道。

  單看雙方名下財產金額:(105年時點)
被上訴人(曾法官)僅持有存款共計107萬2490元
同年上訴人(張○○)名下持有高達5367萬餘元存款保險4筆、債權3筆、汽車1部等財產,顯然相差懸殊。

▲AC註、107萬 VS 5367萬+保險4筆+債權3筆+汽車1部+小兒子名下一棟房子(後述)+轉到其帳戶的1000多萬(後述)

  曾姓法官名下財產曾少到只有約32萬元,假設曾法官「應」都知情,是怎麼搞到這樣的?...
  張○○跟小兒子是一方、曾法官跟大兒子是一方,大概是因為看到大兒子跟自己有距離(AC註、張○○全部怪罪到曾姓法官頭上,然而實際上是張○○的語言精神虐待[據大兒子口述情形推測],但是張○○為何對大兒子有這種態度,判決書裡隻字未提。),所以母親用錢「收買(AC註、另一種金錢操控)」小兒子。

▲AC註、張OO對曾姓法官稱為節稅其名下不得有不動產,卻利用一生一次的免稅優惠,將房子過給小兒子,

法院採信甲OO(張OO)的說法

張OO給小兒子每年固定的節稅「匯款」證據,致使曾法官說法不被法院採信。不過這些金額總計也有上千萬(見108年重訴1203號民事判決)。

  兩人財產差異高達50倍AC註、僅金額部分)
  全部身家都交給另一方處理的負面案例;亦是門不當戶不對的案例之一(AC註女方背景相關新聞),望戒之,望慎之。
  最後的最後,別忘了

「最高法院認定雙方對婚姻破裂責任相當,今判准離婚確定。」

參考資料、(法官名字、張OO名字、大小兒子名字,判決書裡都有,感興趣的請自己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03 號民事判決(上訴中,甲○○:張○○、乙○○:小兒子、)
設計專利侵權分析 -整體比對原則(曾法官講解整體比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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