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個人權利,因此政府作為與法律規範會是檢視的重點,
一些擁有極大影響力的宗教、商業、媒體與其他社會團體,也都可能破壞或干預個人的言論自由,
亦需要詳加注意。但多數台灣人不太重視這些可能的威脅,
反而認為言論自由就是「他可以隨便亂講話,但別人不能罵他」。這就是連基本概念都搞錯了。
言論自由大致上可包括三個面向,
第一是個人能選擇何時、何地對何人表述何種內容,並因內容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言論自由並非講了不用負責,亂講話造成傷害,還是應受到懲罰。
政府會保障你講話的權利,但你亂講話造成傷害,這業障還是要你自己面對。
言論自由第二個面向,是他人可以針對你的意見進行批判。
你有自由可以講,他人當然也有自由來批評指教你。
有些人覺得政府應該保護他罵人的權利,卻應該處罰或禁止那些罵他的人,
這根本就是邏輯不通、莫名其妙。
第三個面向,是他人可以拒絕聽取你的意見。
有些人找不到聽眾,因此在公共空間強迫大家一定要聽他的高見,
但拒絕聽取意見也是種言論自由,因此社會大眾只要不想聽,當然可以拒聽、拒看。
他們不能遮你的嘴,但可以主動離開,或是關電視、轉台、抵制不買報紙、雜誌,
這都不算是破壞你的言論自由。
這三個面向的言論自由很難只靠民眾的道德良知來維護,
因此政府就有必要依法保障,更不該限制個人行使這三向度的自由。
但科技進展太快速,舊法律與傳統體制很難因應新狀況來做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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