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來點法條
第 3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
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好,簡單來說,持有三次元兒童色情影片犯法。
以我的原則來說,網路在「未鎖密碼、未限制觀看者資格」的情況(或是可被任一搜尋引擎搜到的情況下),屬公共場合,無論該SNS多適合形成一個封閉的小圈圈。
所以如果你要在網路上開這類有觸法嫌疑的玩笑,要嘛確保他誇張到一看就知道是玩笑,要嘛限制該玩笑可見度,不然有機會像某位揚言要炸總統府的老兄一樣,去警局喝茶。
這跟性癖無關。
只要每多一個這種難以分辨現實與幻想的人,拿「我們分的清二次元跟三次元的差別」作為理由的正當性就更薄弱一點。
雖然我相信分的清的人可能沒有那麼少......可能啦。
我可不希望我在放棄R-18G創作前說的話是「まともなのは僕だけ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