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打手槍者
首先這文章開頭: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但:人的反應時間有限 <<< 尤其當必須立即做出抉擇時,並能注意有其相當難度。
車禍時若一方違法事實明確而另一方完全遵守規則時、應直接免除其(賠償)責任 <<< 這是較正確的作法。
(米國過失大者全吃的州保險公司有表列http://www.automobile.com/how-is-fault-determined.html https://www.allstate.com/tr/car-insurance/determining-fault-after-car-accident.aspx,超過3/4的州(含特區)過失多或有過失者無法向對方求償)
有些時候事後檢討看起來很有道理、事實上陷入了事後諸葛的謬誤。
台灣法官也能判無肇責免賠、但卻常聽到要賠?? 為何??
因為制度問題(所以正在改革):
「美國訴訟著重於辯論交鋒,很著重當下聽到的陳述。反觀台灣,比較重視書狀的提出,法官習慣從筆錄、卷證中的記錄與文字來思考判斷」
台灣法官的自由心證大到可以直接否定科學證據、不予採信。
也許一路上訴到底最後免賠 <<< 但為什麼 循規蹈矩者 還要 被明確犯罪者不斷質疑?
違法事實明確的一方甚至利用這機制在脅迫完全遵守規則的一方。
然後這是有人國外開車的記述(簡化字、某法匠狂質疑;在文末有說明):
"加國之交規是“哪一方的責任更大,哪一方就是全責”(澳洲也如此)"
"路试时失败,考官告诉他失败原因的其中之一竟然是他在通过几个路口的时候都有减速的行为,这个很危险"
"“万一有个人不守交规,我好防避呀。” 教官严斥道:“如果都这样做,那还得了。法律是法律,就得人人遵守,也会人人遵守!”"
其實這國內也有人 CALL IN 過警廣表示過:
「應專心注意合法、而不是去不斷臆測/猜測違法」
交通大隊也表認同,但他們不是法官。
注意合法的意思:
要注意所有合法發生的、進行中的衍生事物,例如 -
自己車速、與前車距離、道路號誌/標線、前方路況、是否接近特定區域(醫院/學校等)、是否有緊急救難車輛值勤、氣候光線風速等等;
「避免在這(合法的)情形下所產生的 種種意外/突發事故」、以減輕損失。
而不是時時刻刻都去臆測:
"這裡禁止變換車道、旁邊硬切過來怎辦??"
"我綠燈直行、旁邊闖紅燈衝出來怎辦??"
這簡直是被害妄想症的行為 <<< 台灣法官長年搞出來的結果
(==走在路上時時認為別人都有搶你殺你的意圖)
"艮!! 就真的碰上怎麼辦!!??" <<< 所以國外用法律保障合法者
國外的考量有其依據:
人腦能同時處理資料、是大有限制的,而且水位還很低;
一直去臆測預防違法事件 <<< 其實就是分神/分心
與其如此,不如專心顧好合法範圍。
在已經多次提出注意合法的前提之下,這些提問根本是瞎鬧:
行人綠燈通行時、本來就是合法的行為,當然予以注意。
這問題完全就是惡質鬧場,提問者最愛談法律了,我不相信沒注意到這規則 -
「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本來就可以合法通過,當然予以注意;所以更該專注於合法事物而不是違法。
防衛駕駛定義 -
和注意合法的前提不相違背。
其本意是應付突發狀況("有惡劣的條件或是其他人的失誤") <<< (雖可以但)不是為了(專門)用來預防違法事故 <<< 其目的是保護自己!! 而非違規仔
然後所謂的密度論:
密度最高的雙北比例反而最低。
顯然人口密度不是個正相關關鍵因素;
守法程度、執法力道反而比較相關。
當一個事故發生時,試想:
「守法和犯罪大鍋和」vs
「犯罪者自己一肩扛」
哪種制度更能敦促人民守法尊法崇法?
時代變遷、該改正就是該改正、有心人士別再賣弄自己的法律常識、替台灣法匠強辯、替違法者開脫。
判決論述有其不合時宜之處、就改正它,而不是濫用法條描述和自由心證 -
「替明確違法者分攤其責任」 <<< 這是極其謬誤的觀念
就像不該反過去責怪性侵被害者太性感。(指責被害者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從頭到尾我看到的反駁理由多是「國情不適合」。
這種說法和對岸的共黨政權拒絕改革有何差異??
某法匠對上面國外開車記述中這句很感冒:
這位法匠還真能極盡扭曲之能事(因為人家談的是無故減速)。
追撞不是後車的錯嗎?? <<< 無故減速、不應該
加州車輛管理局(=台灣監理所)當時的影片有明言不要無故減速:(否則考照可能因此失敗)
記述中的教練/考官說法完全符合當時米國的行車慣例,顯然係該法匠自己搞不清楚狀況。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文学城 是個被中國封鎖的海外華人社區、基本上不是個內容農場)
上述影片相關部分截圖 -
(重申一次談的是無故減速)
這裡有關鍵字了:
「这个很危险,容易导致后面的车追尾。」<<< 原文沒有 "害"(差一字差很多、有了 "害" 變成你有責任)
「IT COULD'VE BEEN HARZARDOUS FOR YOU」<<< CDMV 講得更清楚了 <<< 是為了保護自己(但無故急煞有可能承擔責任)
在規範(REV.2020)中記述著:
A tailgater is behind you. Allow extra space ahead and do not brake suddenly.
別突然剎車、減速前要先看後照鏡、經常注意後面、遇到尾隨車輛不該急剎要先警告後方、擺脫尾隨車輛、讓尾隨車輛先行 <<< 這當中有些是應注意的責任(如變線、轉彎、倒車等)、有些屬於自我保護(包括意外和突發事故、例如陡坡的大型車輛、惡劣氣候導致後車安全距離有落差等) <<< 法匠故意把 自我保護 曲解成注意違法
既然知道先進國家取照難度高、那台灣何不比照??
讓會覺得好亂的三寶先出局別上路、不就能減少很多事故??
過猶不及:目無法紀的反面 - 就是法匠 <<< 一樣全然無視道理上的是非對錯
來看看這位法匠怎麼帶風向的:(下面綠框處 <<< 法匠故意忽視、斷章取義)
人家指的是路口(可以轉彎的地方當然是個路口) <<< 不是縱容行人滿街四處亂竄!!
米國對於路口(intersection)是否為行人穿越道(crosswalk)有其認定法則、和有(marked)無標示(unmarked)無關,台灣經常被不明就裡地濫用和誤用。(律師事務所有說明https://www.leaguelaw.com/posts/crosswalk-not-question/)
來看米國準備考照的解說:(https://driversprep.com/do-pedestrians-always-have-the-right-of-way/)(Nov/2020)
DO PEDESTRIANS ALWAYS HAVE THE RIGHT OF WAY? <<< 行人總是擁有路權嗎? |
The Simple Answer! Do pedestrians always have the right of way? The simple answer is no. <<< 簡單地說:不是。 Duties of Pedestrians When a pedestrian is crossing a roadway at any point other than within a marked crosswalk or within an unmarked crosswalk at an intersection, he or she must yield the right of way to all vehicles. In other words, a pedestrian does not have the right of way at all times. <<< 一個行人並非隨時都擁有路權。 Normally, state laws also prohibit a pedestrian from suddenly leaving a curb or other place of safety and walk or run into the path of a vehicle which is so close as to constitute an immediate hazard. |
Example Question You see a pedestrian on the sidewalk between intersections where there are no crosswalk or signals. You think that the pedestrian is planning to cross the street. What should you do? |
A. Always stop and let the pedestrian cross. <<< 總是停車並讓行人通過。 B. Proceed carefully, exercising due care. <<< 小心行進、並予以合適充分的注意。 C. Speed up to avoid holding back the pedestrian. D. Blast your horn as a warning. Correct answer is B. <<< 正確答案是B. |
行人也是帶有責任的!!
現在你知道台灣有多少三寶法匠滿口胡言了。
本文不歡迎有心人士瞎扯鬧場留言。(原爭議串https://forum.gamer.com.tw/Co.php?bsn=60076&sn=70801178&sum=&subbsn=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