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名稱為《泰拉聯邦憲法》,擬定單位為泰拉聯邦準備委員會制憲委員會,於1992年10月05日被制憲政治大會全數通過。
於1992年12月25日正式開始運作。
裡面規定了泰拉聯邦為5權分立的半總統制,5權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聯邦中央政府之權利:
- 行政權:泰拉聯邦總統、泰拉聯邦副總統、泰拉聯邦部長會議
- 立法權:泰拉聯邦參議院、泰拉聯邦眾議院
- 司法權:泰拉聯邦最高法院
- 監察權:泰拉聯邦國家監察委員總會、泰拉聯邦參議院、泰拉聯邦眾議院
- 考試權:泰拉聯邦國家考試委員總會
聯邦組成主體政府之權利:
- 行政權:聯邦組成主體政府首腦(君主、總統、總理、首相、委員會、議長等等)
- 立法權:聯邦組成主體人民之民意代表會議(議會)
- 司法權:聯邦組成主體之最高法院
- 監察權:聯邦組成主體人民之民意代表會議(議會)
- 考試權:聯邦組成主體政府之人才選取機關(行政權下獨立機關)
聯邦一級行政區:
- 直轄市(聯邦部長會議直轄區)(議轄市)
- 大州區(聯邦組成主體政府管理)
聯邦中央政府直屬部隊:
- 泰拉聯邦武裝力量(泰拉國防部)
- 泰拉聯邦警察(泰拉公共安全部)
聯邦組成主體政府直屬部隊:
- 聯邦組成主體政府警察(總局/公安部)
- 聯邦組成主體政府國民總衛隊(自衛隊、防衛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