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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生還者版 ~7/8 肉搜事件紀錄~

A.C | 2020-07-27 18:36:40 | 巴幣 0 | 人氣 342

本來想了好久到底要不要寫,今天看到E出現,於是決定:
用不明示所有參與者ID的方法來寫。
說俺掩耳盜鈴也OK啦xD,一點都沒有揭露任何人的個人資料喔wwww
下次說做夢好了,查證好煩。
有興趣可以利用連結去對照看那些人是誰,如果刪留言、刪文章,我也沒辦法了。*1

B人士*4(本人)有在生還者哈哈姆特澄清過了,版眾就當事件過去了。
我懶得翻哈哈姆特查證,要往回翻,累死。

一、起源:
A人士發表B人士臉書公開言論*5神IG(B)的文,並在Neil展示死亡威脅串裡PO文攻擊B不知道玩家門

二、爭端:
B氣不過借用C人士巴哈帳號發言,之後C(其實是B)*12跟D人士在留言裡跟A對幹。
至此版眾都是吃爆米花中,在下嘴了兩句。

除上篇外還有:
此篇留言裡可以見到,有三位人士(C、D、E)蒞臨在下小屋,C、D利用相關資訊對本人嘲諷。
其中C、D、E情報似乎互通,因為C、D用在下回E的言語用以攻擊A。*11
在此串留言中因肉搜(後述)行為,版眾下場開幹。
E人士出現在「一、起源:I、II」裡的留言,並覺得搜索他人公開言論是病態行為,但是對A詢問沙豬充耳不聞。

三、肉搜:
該串3F(已刪除),某人公布A(其實是F)人士隱私資料(照片及人名),公開嗆聲已經找到:照片、人名、地址等資料。聲稱還有更多的,只是沒有公布。*2*3

肉搜事件發生後,版眾下場大亂鬥。
見II、留言中2020-07-08 18:47:59。之後的發言
及III、留言中2020-07-08 18:42:46。之後的發言
還有IV、留言中2020-07-08 18:26:26。之後的發言
在II、中可以用關鍵字:肉搜。CTRL+F 第一個"肉搜"開始看。
其中,
C聲稱A不知道他們怎麼找到A的
C與D在留言裡直稱某人原名。

四、A事後道歉:
B仍認為自己沒有錯,但也願意承擔F人士事後起訴他的責任*7

上述事件發生在7/8、7/9。

事件完畢後,A發表此文:

至於被誤傷的F,已有版眾寄發相關證據給A,由A轉交予朋友F,至此事件終了。
喔,對了。根據A的說法,事件發生當時,F是未成年人士。

五、餘波

事件後,B人士與其朋黨,仍在FB社團不甘示弱。




嘴巴講的很硬,跟SJW一樣一副受害者樣子。
「罵我真的沒差」,跟Neil一樣,「我不在乎銷量」
標準的:越不在意越是在意。*14
看看其在任職網站怎麼做的:改名(A.C:B終於知道甚麼叫公歸公、私歸私)
B有強調,早期文章都掛他名字,可是...玩家門那篇不是耶,那篇署名是EXP.GG STAFF
亦即B本人說是自己寫的那篇。

改名證據:
怎麼不講自己授意肉搜別人還公開嗆聲
怎麼不堅持不要改名?
怎麼還要裝一幅受害者的樣子?
懶得計較?是沒辦法計較吧,說的比唱的好聽。



因為這件事我做了兩張GIF,所以做個事件紀錄。
B有說過幾點:
1、B本人聲稱是女權主義者
2、B堅持工作跟私人是分開,但是帳號卻不分*5
3、C(B)留言中提到要A來FB討論
4、跟朋友?在FB留言中批評粉絲團的暴雷是沙豬Po的。*6

肉搜事件後,做了這張。
1、B朋友C?肉搜A,卻搜到F,不反對版眾說的肉搜回去剛好*8*9
2、C稱肉搜是B授意
3、事件中B態度就是我說我想說的,不管版眾說的。
4、B本人聲稱是女權主義者。
5、「三、爭端擴大:II」留言裡可以見到,B、C如何大戰

心得:
B有提過,肉搜是朋友為她氣不過才肉搜,可是據C所述是B授意C肉搜。
神IG不行,肉搜可以,神邏輯
事後又稱知道肉搜不對....

就版上資料來看,A是預備犯,而B跟C是共同正犯。
但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沒罰預備犯啊。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說的是經當事人同意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問題是F根本沒在事件裡耶wwwww,搜到F說是A還要強調自己有特殊手段,我他媽笑暴。我問過F了,那些人真的搜錯。
D跟E就看戲順便嘴幾句,跟BC有沒有犯意聯絡?誰知道?沒有直接證據。

B極其推崇TLOU2,但是行為完全不符Neil的教導與諭示。
FB搜不到我就哭爸?IG神不到俺就靠么?*13
在下跟A只是在板上討論的版友,在你們(C、D)嘴裡就變朋友。
你們(C、D)朋友定義真是廣義。
是啦是啦,算是一起吃過屎的朋友(如果C、D認雲玩家)。

之後不嘴的原因是因為案例(104簡2881)都丟出去了,還不消停。*10
個人就懶得嘴了,回去玩P5S了。

*1、https://web.archive.org/,懂得就懂。

*2、個人沒有親眼見到公開資料,但是版眾不只一人見到,7/8 哈哈姆特有紀錄版眾論述,特此聲明。根據當時版眾敘述,該資料存在版上15分鐘後被版主刪除。但是不能否定他們肉搜A(其實是F)隱私並公開之的事實。

*3、見前幾篇留言。其中C嗆聲:「***提醒一下,**資訊***重要,***地址*po出來給**查,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什麼人。**?*先生。」並嗆版上說女猩猩難道不是沙豬發言?(**只是為了遮蔽不要全部都是複製留言,為免爭議只留關鍵字,感興趣請複製些許字並在「三、肉搜:II」留言頁面使用Ctrl+F找)

*4、B為某網站小編,可以由A之截圖以及「二、爭端」之文章中自稱得知。然後在該小編的玩家門報導裡(不想加連結幫他加流量),該小編最後加了一句:許多事情真真假假,我們不是當事人,希望每一個玩家都要保持理性,並且千萬不要隨意辱罵他人,以免遭受法律刑責,甚至帶來不可抹滅的傷害。自己說報導盡量中立,這一句話不就預設立場?肉搜事件完完全全打小編自己的臉啊。所以隨意辱罵不行,肉搜別人OK;隨意辱罵不行,汙衊性侵OK;隨意辱罵不行,說別人沙豬OK。不就:嘴念經,手摸乳,腳踏查某間。

*5、由A之FB截圖,可以見到B用私人帳號分享擔任小編的網站之文章。這違背B宣稱之工作歸工作、私人歸私人。A是怎麼找到的?就FB留言對話都不設隱私啊...

*6、事後堅稱是朋友之間的梗,但是FB留言事件爆發前是公開留言,卻忽略A的神IG也是Ptt梗。

*7、事件後本人並沒有關心後續,F有無起訴並不清楚。

*8、見留言中C與版眾之發言回應。

*9、B朋友(C)一直認為沒搜錯,堅稱自己手段不為人知。A滿臉問號。

搜尋:104簡2881。
這判例算輕的,這罪最重5年
事實內容而言就是將他人姓名、地址等年籍資料刊登在網路上。
部分內容如下: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所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個人資料罪。爰審酌被告將載有告訴人姓名、地址等年籍    資料刊登在網路上使告訴人之個人資料遭洩,法治意識顯    有不足;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表達歉意    ,並願意與告訴人和解,惟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而未能達成    和解,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    其素行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1、可以發現C、D、E開始行動,不論三人有無參與,至少搜索俺小屋的行動C、D、E都有份。留言裡其他版眾剛好也有被光顧,俺沒去看。留言的截圖是當天的,剛剛好當天只有三人看俺小屋,剛剛好當天俺跟那三人有爭議,就剛剛好當天三人都有攻擊俺,俺可以說這三人剛剛好都有參與肉搜嗎?wwwww(這是假設疑問句。)

*12、C在留言裡宣稱7/8下午兩點後的留言都不是B,這點搞得有版眾不知道C不是B。因為所有的宣稱跟戰都在留言裡...,誰知道你們換手...。

*13、肉搜找不到俺,怪我囉?俺一沒用FB、二不用IG,巴哈也不會丟足以辨識個人身分資料的DATA,所以我才放話:肉搜不到我。除了知道這個帳號會看簡體網站還能怎樣?嘴我看簡體?wwww笑到我前列*都噴出來。Google我的ID,Google還會糾正:您是不是要查: fedex,第三頁之後就是fedex的資料。wwww 快去洗Google的搜索字啊 www,不是很嘴。

*14、A.C:在意就在意,不在意就不在意,有甚麼好裝的。個人就很在意TLOU2後面發展以及為何會這樣,所以連Neil已經404的自我介紹都去找出來。也很在意B人士上巴哈找碴,所以做這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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