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作業。(嗯,最近就是會丟一堆學校作業。順便當記錄,搞不好學弟妹也可以抄???雖然我這麼廢可能沒啥價值就是)
1. Strawson 的the use與meaning的區別
Meaning(至少會包含一個重要的指稱),是句子或是表述中的一個功能。但是meaning主要呈現的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於一個詞彙的理解,又或者我掏出一個手帕,對於大部分人來說,他們會知道「手帕」就是我掏出來的這一塊布。
我們會知道「this」的meaning就是「對話中,說出this這個詞的人,想要用來以this這個詞,去代表他剛剛說過的某事物,又或者是指一個對話兩方都知道的事物」。但是單純的「this」這個字,並不指稱任何事物。這個meaning是文章中的(A1):詞彙語句的意義(大眾得以知曉的一般性意義);人「使用」this這個詞,無論這個使用是否影響句子的真假,這個動作是文章中的(A2):語句的使用(the use)。
詞彙本身的意義(meaning)以及它的使用(use)應當被分開。兩者會交互影響到整體表達是否為真,也就是(A3)的範疇。但是(A3)的結果為何,並不會回頭去影響意義本身,也與使用的「動作」無關。操作上應該是如下述程序:
(A1) 知曉一個語句/表達的意義(meaning)
↓
(A2) 確認說話者想要用該語句去表示的對象(the use)
↓
如果該語句的意義與欲表示對象不等同,則該表述(A3)為假
每一個過程都應獨立操作不相互影響。
2. (p.232)簡述Strawson對羅素的論證
Strawson認為羅素最大的錯誤在於,羅素認為,每一個指稱必有其意義。也就是把上述(A1)至(A2)的步驟混淆。Strawson舉例,如果有人向他要求,把這個(this)東西給我,那即便Strawson把「這個」東西給了對方,也不代表Strawson對於「這個」(this)作為一個詞彙時的意義做了任何變更,或是賦予其意義。Strawson認為,this用作指稱時的意義,應取決於對話的語境,而非形式上(文法上)的樣態。
3. Strawson如何解釋指涉不存在時句子的真假值
承上述,當指稱一個不存在的東西時,我們仍然能夠討論它的意義。Strawson認為,人說話是為了表達,而詞彙中富含意義(meaning)。當一個語句中充滿了意義,即便這個語句指涉到了不存在的事物,也不影響意義的傳達,此時討論該語句的真假值並無意義。因為如果按照羅素的理論,把指涉與意義綁在一起,並判斷句子為假,那說話的人如果說出「當今的法國國王是禿頭」這一句話時,將與吐出一段無意義的音節無異。
4. 承上,羅素如何回覆?
羅素則認為,語句上的形式(文法上的形式),並不等同於邏輯上的形式。因此,Strawson使用文法上的形式去做邏輯上的推論,根本是個錯誤。他認為只有邏輯專名、指事代名詞還有極少數的摹狀詞才有指稱的效果,從而成為邏輯意義上主、謂結構的主詞。羅素認為Strawson誤讀,不合上述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