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華民國刑法譴責此行為: T_構成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 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第一項: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第一項: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R_違法性: 沒有阻卻違法的事由,成立以上的犯罪。 S_罪責: 中華民國刑法_第55條=(想像競合犯): 第一項: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競合: 中華民國刑法_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e23][e40][e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