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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在台灣
作者:哈榭爾│2015-08-23 21:40:31│巴幣:4│人氣:1232
1894-07-25
日清/甲午戰爭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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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3-30
日清停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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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4-17
馬關條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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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02
清國批准【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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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08
互換批准書,條約成立
自條約生效後,台灣與澎湖為日本領土;根據馬關條約第五條,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於是在1897-05-08之後,台灣與澎湖住民為日本國國民。
1945日本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與盟軍簽署投降協定《降伏文書》,以美軍為首的盟軍最高統帥Douglas MacArthur(麥克阿瑟)對日本下達了【一般命令第一號】投降並接受盟軍的軍事佔領,而日本領土中的台灣與澎湖地區,由盟軍加盟國,中華民國的蔣介石將軍負責執行佔領行動,從此日本領土中的台灣與澎湖進入被盟軍軍事佔領的狀態。↓
↓(期間國際有著各種會議與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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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中華民國時任執政黨中國國民黨於東亞大陸地區內戰戰敗,成為流亡政府組織並以軍事佔領地台灣為主要根據地,國家元首李宗仁流亡美國,中國共產黨勝利並宣布建國,國號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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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國際有著各種會議與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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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日本於舊金山簽署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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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在條約生效之前日本國發佈【法務府民事甲第438號】,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此喪失日本國國籍,自此無國籍,【舊金山和約】第2條內容,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舊金山和約】第6條結束對日軍事佔領(但台灣於【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已非日本領土,於是軍事佔領繼續,直到現在),第23條內容則定義美國為主要佔領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另簽署和平條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台灣與澎湖住民與其後裔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根據條約第14條內容,條約有爭議,請洽英文版解釋。↓
1971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益,China中國席位的代表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蔣介石與其代表被逐出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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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美國訂立【台灣關係法】,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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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美國107屆國會眾議院通過【221號共同決議案】,臺灣的未來,應該用和平的方式透過民主機制如全民在憲政體制上的公民自決,表達臺灣人的意志。美國的政策是臺灣人民的未來應該人民自決,不該有外來威脅,威嚇,以及干預。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組織,殘存主權領土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所爭議的金門、馬祖,自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案之後,蔣介石與其代表被驅逐,並撤銷於國際組織聯合國之中國代表權,在聯合國之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所邦交之國家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中國合法代表,中華民國在國際間的生存空間被大力壓制,至今以軍事佔領地台灣為主要根據地。
自日本國放棄台灣與澎湖地區之後,沒有宗主國的台灣與澎湖地區為事實獨立的狀態,因此沒有獨立的條件與必要性,但台澎住民尚未進行住民自決,像是選擇建國或是併入其他國家(也要當事國接受),至今國際法理地位未定,而美國與中華民國何時結束佔領,一切未定。
目前,國際之間以『台灣』或是『台澎金馬個別關稅區域』對台灣進行辨識,而根據美國-臺灣關係法15-2定義,「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9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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