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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標價錯誤的法律問題

作者:爆走EVA│2011-10-06 22:24:49│巴幣:0│人氣:1666
案例:甲君是個嗜玩遊戲為命的遊戲狂,為了方便買遊戲,在遊戲拍賣網站上找尋遊戲是家常便飯的事情。某天,甲在某個乙遊戲拍賣網站上看到最想買的遊戲,在其介紹網頁上分別記載標價一百元,藍光DVD一枚、動作遊戲、PXW主機用等點,這下甲果然春心大動立刻下單,然後下單後,乙拍賣網站也立刻寄簡訊確認該契約成立。之後被該網站發現其標價應為兩千元而非一百元,所以認為自己的記載有錯誤,因此打電話給甲表示,由於該情形屬於價目表的寄送,並非要約,所以乙網站可拒絕甲的要約而不用照錯誤的標價出貨。
 
試問
一 該標價錯誤的性質為何?
 
二 甲能否主張該契約成立,乙網站應照標價錯誤的價格出貨
 
三 乙網站可否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使該契約因此無效
 
四 又乙網站在標價錯誤的當時,被丙所發現並且大量下單,則乙網站可能對丙為如何的主張
 
適用規定
民法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一五四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民法八十八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民法一四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原則上,如兩個當事人互相對他方表示要約時,則該要約應拘束表示者,而讓表示者除了例外情形,不得為任何相反主張。但為何一般像是大賣場DM的價目表寄送到我們家時,卻不能被視為要約呢?由於價目表通常只給你看商品的照片和價錢,但我們無法從這些訊息中得知該商品的內容為何、規格為何,狀況如何、如何使用,因此我們既然講求訂立契約時,應該以知道這個商品是什麼東西作為前提才會訂約,所以連上面那些點都不知道的話,則難以認為我們與出賣人因此在必要之點達成意思的一致而可依一五三條規定成立契約。
 
因此一般都將這種價目表的寄送稱為要約的引誘,也就是我們在不知道商品的詳細情況下,去找賣家向他確認這個商品的詳細狀況並且因此對賣家表示我想買這個東西,而賣家則能夠同意或是拒絕該要約而讓契約成立或不成立。最好的例子,像是電視上的廣告,由於我們無法得知廣告賣的東西的實體內如何,所以必須前往販賣商品的店家內加以確認內容並且為要約。
 
不過依照題目中所表示,由於乙網站對於所賣的商品的價錢,規格、類型,主機等要素都標示得清清楚楚,所以當然可以讓我們買家確認該商品的詳細狀況如何而決定要不要購買,因此可認為乙網站的標價錯誤情形不屬於價目表的寄送,而應屬於對買家的要約。所以該標價錯誤的性質應為要約而拘束乙網站,乙網站不得為相反的主張
 
 
如上述,由於乙網站的標價錯誤屬於要約,乙網站受該要約的拘束而不得為相反主張。所以甲既然在確認該物的詳細內容後下單購買,可認為亦為對乙網站表示願意購買商品的要約,而且乙網站在接受下單後,又寄簡訊通知甲該契約成立,亦可認為是承諾甲的要約。所以甲與乙網站即達成一五三條規定,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也推定一致,而有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情形而讓該契約因此成立並且生效。故甲能依一五三條規定主張與乙網站的契約成立而且生效,所以乙網站應依標價錯誤的內容出貨,而不得主張該契約屬於價目表的寄送。
 
 
如上述,由於甲與乙網站依一五三條規定,意思一致而因此成立買賣契約並且生效,乙網站應依標價錯誤的內容出貨,但乙網站可否另外主張自己有八十八條規定的如果知道是這樣的事情,就不會作出意思表示,所以我的意思表示有錯誤而能撤銷呢?由於行使八十八條規定的撤銷權的前提就是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並無故意或過失才能行使,但乙既然有自己的網站,可認為對其網站的內容,已經過其內部人員的層層把關才會將內容公佈在網站上,而可以控制其商品的內容,因此乙網站既然在商品的標價上有錯誤的情形,應認為有可以歸責的事由而有過失,所以乙網站既然是對其意思表示的錯誤有過失的話,自然不能行使八十八條的權利來撤銷。故乙網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與甲的買賣契約仍然繼續有效而應以錯誤的內容出貨
 
 
從一到三題的答案來看,由於乙網站的行為屬於要約,所以對於那時依標價錯誤內容下單購買的買家因此成立買賣契約而應依錯誤的內容出貨,所以乙也當然與下單購買的丙成立買賣契約而對丙依錯誤的內容出貨。不過依題意,由於丙發現乙網站的內容有錯誤的情況下而大量下單購買,如果乙網站能舉證證明丙知道乙網站其實是因為人為疏失而有標價錯誤才會大量購買的話,則丙雖然能依照與乙網站所訂立的買賣契約要求乙網站依錯誤內容出貨。但由於該行為將會造成乙網站的大量損害,所以能認為丙在此時有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的行為,而可以認為是違反一四八條規定的誠信原則,又因為該規定屬於強制規定,依民法七十二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所以與丙與乙所成立的契約因此無效,乙網站可以因此不依照其錯誤內容來對丙出貨。故乙網站可能對丙主張一四八條規定的情形,並且加以舉證證明。
 
 
其實以現今大家常常在拍賣網站逛來逛去並且在上面採購東西的情形來看,雖然網路交易具備有簡單、省事的優點,而讓大家可以秀材不出門,能買任何事。不過也因為屬於新形態的交易方式,所以往往有無法確認實體物或是有類似標價錯誤等情況,而產生不少的爭議。因此對於喜歡在網路購買東西的朋友而言,能夠盡量知道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並且加以行使,才越是能夠扼止不良商家的行為,並且也可以讓優良的商家引以為鑒而達成買賣雙方權益的平衡,並且讓網路拍賣的方式可以藉此更加健全便利。
 
所以對於有遇到過網路拍賣標價錯誤的買家們,不妨能參考本文的小小意見,依下列幾點來審視是否符合本文的所描述的情形,來決定如何行使權利
 
一 網站對於商品的內容是否記載詳細,清楚,並且可為買家所能認識。如果有的話,縱然網站標價錯誤,也能夠視為要約而讓網站因此受其拘束而不得為相反主張
 
二 網站有無不利於買家請求的條款。如果有的話,因為可能有定型化契約的情形,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十二條的規定,主張其約定對於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而不得拘束消費者。
 
三 買家所購買的數量為何。如果購買的數量,是在合理範圍下,則網站自無法主張買家有故意以損害網站為目的來行使權利,所以也無法主張契約無效而不依照錯誤內容出貨。
 
 
最後本文或許也有不甚齊全之處,所以也請各位能不吝指教,以便小弟能加以更正。在這邊也感謝你們的收看這篇小小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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