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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文:警察勤務安全

作者:沃夫│2010-08-02 19:52:41│巴幣:2│人氣:2660

  無論是在哪一個國家,警察是一份辛苦又危險的工作。也就因為是這樣,在執勤時更應該要注重安全。由於美國是個槍枝開放的國家,因此警察在執勤的時候,會把每個人都當成是持有武器的。許多國內的同仁曾跟我反映,因為國情不同,所以在台灣許多適用於美國的方式並不適用於台灣,雖說如此,但於執勤時的安全措施是適用於任何國家,任何國情。在這篇文章中,我會討論一些勤務上的安全措施及適當的用械時機。


路檢

  路檢是警察勤務中最危險的其中之一。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都經常聽到警察在執行路檢時受傷或殉職。近幾年來,台灣的警察同仁也已認知到路檢時所存有的危險性,並也開始提昇警覺心。但是由於路檢是每天都會有的勤務,所以路檢勤務也會是一個安全的盲點。其實,同仁們也知道路檢潛在的危險性,所以更應該小心注意。
  在路檢的時候,必須要耳聽八方,眼觀四方。而大家也都知道要如何去注意自身安全,這些常識也自從學校中就不斷的被灌輸。但是實際上,有的時候還是會想要摸魚個一下,可能太冷、太熱、下雨、要下勤務了,這些都是會讓人鬆懈警戒心的原因。如果每天都帶著這種心態的話,就很容易養成壞習慣,也就比較容易出事。避免這種壞習慣的方法之一就是經常給自己評分。好好的檢視一下自己所做的一切是否安全。如果你發現已經開始養成這種壞習慣,你就要當機立斷的糾正過來。
  在攔車時,絕對不能有的心態就是假設所攔下的車僅僅祇是交通違規而已。你永遠不知道在駕駛違規之前做了些什麼,可能他剛剛搶了便利商店,或是剛殺了人正在逃離現場,或是他可能是通緝犯。他究竟做了些什麼,只有他知道,他也會認為你知道,如此,你的危險性就增加了許多。
  在這裡我要和大家分享發生在我身上的一個小故事。有一天晚上我攔了一部車,只是一個很尋常的違規。我也是只想開張罰單,可是車上有四個人,所以我也不敢掉以輕心。這時車上的人有一點緊張,可是因為我的支援還沒到,所以我也不敢叫他們下車。等到支援到時,我請所有的人下車,並出示證件。其中一位乘客沒有任何證件,他告訴我他的名字和生日,可是電腦裡找不到任何資料。在美國,每個人都會有類似身分證字號的一組社會福利號碼。我請他告訴我他的社會福利號碼是什麼,他說不記得。很少人會不記得自己的社會福利號碼。然後他又告訴我他是外地人,是從奧勒崗州來的。我又用他給我的個人資料,請電腦中心查奧勒崗州的駕照資料,畢竟我們是美國人,無論去到哪裡都一定會開車,開車的人一定會有駕照,就算被吊銷了,還是會有資料。
  電腦中心回報無任何資料。那這位仁兄所告訴我的都是假的。我立刻將他上上手銬,雖然他並無任何犯罪證據,但是他很明顯的是在隱藏一些事實,我也告知他雖然他沒有犯罪,可是為了他的安全和我的安全,我要先把他銬起來,而他也同意我這麼做。其實不管他同不同意,我都還是為把他銬起來,因為我已經不相信他了。在這時候就應立刻把它當作嫌犯處理,因為如果他再不說他是誰的話,就要將他帶回去查指紋驗明正身了。
  在跟他周旋了一個鐘頭左右之後,他也認知到在沒查到他真正的身分前,我是不可能放他走的,於是他告訴我他的名字了。經電腦中心向全國警察單位查詢過後,這位仁兄居然是奧勒崗州頭號通緝犯,他涉及了幾件兇殺案,及約30件超商搶劫案,其中一件兇殺案是殺警察。從他乘坐的車上搜出一把已上彈短管霰彈槍,並且在他的座位的椅縫中搜出了一把摺疊刀。
  他承認其實他原本想朝我一槍轟過來,可是我所站的位置讓他很難看到我,而且我也一直處於戒護狀態,並無鬆懈。他的座位是在駕駛座後方的乘客座,而當我走向他們的車子的時候,我是由右邊靠近,而且我所站的位置是在後乘客座的右後方。當我向駕駛拿駕照及行照時,我是請駕駛遞給後乘客,然後再遞給我的。再等支援到達之前,我也同時一直注意著車子裡面的人,並也要求我有的人把手放在我可以看得到的地方,如此,讓這位危險人物沒有任何機會拿槍對付我,而且又毫無損傷的將一名凶狠的嫌犯逮捕歸案。


巡邏

  巡邏的時候也是經常會碰到危險的。我在巡邏的時候有一個習慣,我的車窗永遠是開著的。不管外面有多熱、多冷,我都會把車窗搖下,唯一只有下雨的時候才會將車窗關起來。我會這麼做是因為,車窗打開的時候,可以聽見附近所有的聲音雖然可能外面雜音許多,但是該聽見的東西還是可以很清楚的聽到。要是有人從旁邊過來,你可以聽見,不管他是要求助於你,或是打算對你不利;如此一來,可以更提高警覺心,並且提高工作效率
  我有另一個習慣,我從來不把巡邏車停放在任何商店前面。我會寧願多走幾步路把車子停在附近,也不會把車停在店前面。因為如果我把車停在店前面,而店家又正好遭到搶劫的話,對自己和店員都可能造成危險。搶匪可能會以為店家報警,而殺害店員,警察也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進入到一個非常危險的環境內。我的同事都知道我有這個習慣,有的人認為是很好的習慣,有些人卻不以為然。其實這些安全觀念是見仁見智,我只能和大家解釋我的原因,直到有一天我出事了,大家才了解我的這個習慣(有人認為是怪癖)救了我一命。
  在11月28日約23點55分左右,那天是星期四,我剛休假回來(我固定休星期二和星期三),天氣很冷。星期四是一週中最沒事做的一天。大部分的美國人都是在星期五領薪水,星期四已經沒什麼錢可以用了,所以大部分的人都會乖乖的待在家裡,不會到處作怪,尤其是在冬天的時候。勤前會議的時候也沒有任何重要訊息,這天將又會是一個平常無趣的夜晚。我上勤務約一個多鐘頭,攔了兩輛車,開了兩張罰單。我覺得有些口渴,而且身上的煙也抽完了,於是我就到我巡邏區最邊緣的一家便利商店去買煙也順便買杯飲料。
  我一樣是把巡邏車停在便利商店的後門附近,然後再走過去。當我走到便利商店正面的時候,我習慣性的由玻璃窗外往裡面看了一眼,我先看到店員站在櫃檯後,收銀機的抽屜是打開的,櫃檯前站著兩個人。一切看起來都很正常,只是店前面的停車場沒有車;我前面說過,我們是美國人,不管去哪裡都會開車;所以我看到有客人但沒有車的時候,我覺得有一點怪。我頓了一下,看仔細一點,我看到櫃檯前的其中一人手上拿者一把銀色手槍指著店員。持槍搶劫!我的反應動作是立即低下身來。因為是冬天,所以便利商店前面堆了一箱一箱的促銷可樂和暖爐用的木材。我把搶拔出,利用那些木材做掩護,同時將狀況告知勤務中心。中心立即派遣附近的巡邏車來支援。
  當我在描述搶匪的時候,他們出來了,我把槍指向搶匪,大聲喊出:「Police! Drop your weapon! 警察!把武器放下!」我這句話還沒說完,槍聲就響起了,我也立即開槍還擊。當時的感覺,好像是慢動作,我聽到勤務中心問我一切是否安好,我還回答:「Standby! I’ve been shot! 等一下!我中槍了!」中心馬上發出Officer Down的訊息,當聽到這個訊息時,所有聽到的人都會趕來支援。其實我要講的不是我中槍了,我要告訴中心有人朝我開槍,只是在那個當下,不知道為什麼講出我中槍了。我看到兩名搶匪都趴在地上,我也停止開槍了。第一個到現場支援的不是我們局裡的人,而是郡警局的警察,因為案發現場在市郡邊界處,因此郡警局的人會先到。
  他協助我將兩名搶匪銬上手銬,一名搶匪胸口中了兩槍,另一名趴在地上,已經嚇壞了。這時,便利商店的小小停車場已經塞進大概20輛左右的警車。我突然覺得腿有點軟,想坐下,我在店前面坐了下來,店員走出來,遞給我一杯咖啡和一包煙。我連續抽了五根煙,才又站起來走向隊長,跟他報告狀況。因為我在無線電上說我中槍了,隊長堅持我讓救護車的救護員檢查。在檢查的時候,救護員發現我制服的胸口上有一個破洞,他用手指戳了一下,胸口突然一陣疼痛,他幫我將制服上衣脫掉,發現我穿在制服底下的防彈背心上卡了一顆彈頭。這時我才發現我真的很幸運,除了胸口中了一槍以外,我大腿的外側也被子彈擦過,留下了一個小小的疤痕。
  如果我當時直接把車開到店前面,搶匪會以為我是來抓他們的,而將店員打死,而我呢,卻會毫無警覺的踏入店裡。會發生什麼事情,我也不知道。可是我可以很肯定的說,結果絕對不是好的。這個習慣是我在實習的時候就養成的,在學校的時候,我們的教官在一堂課中提到他有這個習慣,那堂課到底是講些什麼,我也不記得了,但是我記得這一件事,而這也救了我一命。從那時候開始,我們隊上的每一個人也都開始這麼做了,並且也將這個觀念教導給實習生。


用械時機

  身為警察經常會遇到一些緊急狀況必須要用到警械。可能是警棍、噴霧劑、電擊槍或是槍。我經常跟同仁們提到,台灣的警察其實很幸福,因為台灣沒有壞人,至少現在還沒聽說過有。我在這所講的壞人,並不是指那種兇神惡煞之徒,也不是指那些做壞事的歹徒;我指的壞人是那種動不動就告警察的人和他們的律師。而這種訴訟只要處理不好,被告的警察和警察局就要付出一大筆賠償金;嚴重的話,甚至會把未來都給賠上。我自己的槍戰案件,由於我打死了一名搶匪,他的家人對我還有警察局提出違反人權的告訴,雖然那名搶匪先開槍打一名執勤中制服警察。結果是警察局與搶匪的家人以10萬美元和解。因為這場官司要是打下去,會拖很久而且所有的費用絕對會超過10萬美元。
  一般人都認為美國警察對於用械是很寬鬆的,其實並不是如此。大部分的人所得到的資訊都是由電影或是電視影集得來的。我在教學生的時候,最喜歡把電影或影集的片段剪下來讓學生分析。如果我們執勤用那種方式的話,早就全都死光了或是被抓去關了。使用強制力時,一定要看狀況是否允許使用武力,而使用武力的程度到哪。這些全都要依狀況而定。如果嫌犯手無寸鐵,你會拔槍指著他嗎?我之前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某個派出所抓了一名嫌犯,這名嫌犯的一群朋友趕到派出所,並跟派出所員警口角起衝突,派出所員警要把他們趕出派出所,竟然將配槍給拔了出來。使用到槍,那將會是你最終武力,如果你將槍拔出來了,你在那種狀況下會用嗎?事實上你也不可能用,而那些人也知道你不會用。那你拔槍又有什麼意義?反而只會造成反效果,讓那些咆哮警局的人更囂張。在那種情況下,必須先想一想是否有其他的強制力可以使用,以達到你所想要的效果
  最近在報章媒體經常會見到槍擊事件,由於記者不了解警察工作,便會抨擊警察不當使用槍械。警察的工作是保家衛民。在碰到狀況時,有的時候是必須要使用武力的。美國是可以合法擁有槍枝的國家。正因如此,造成美國槍枝氾濫。警察在執勤時,使用槍械的規範也比較寬鬆。但是在美國這種人權至上的國家,警察隨便亮槍可是會被告的。所以在美國的警界及學界,研究出一套用械準則。我們把它簡稱為AOJ;也就是說警察在執行勤務時,若遇見歹徒擁有Ability(能力)及Opportunity(機會)對警察或民眾造成傷害,加上警察或民眾生命有Jeopardy(危險)。這三大要素是使用警械的準則。
  配合這項準則的是一套標準,叫做Force Continuum(連續強制力)。這是目前在美國警界的用械標準。所謂連續強制力,就是應對歹徒的武力,由無到最高級。所謂的最高級強制力就是可致命武力。警察永遠不會,也不應主動挑起暴力,所有武力,只能用於回應所遭受到的暴力。這並不是說一定要先受傷或被打才能使用武力,而是警察必須運用自己的判斷,是否符合AOJ,才決定要使用哪一種程度的強制力。

  這套準則把強制力分成好幾個層次:警察在場嚇阻、口頭命令、空手擒拿、電子控制裝置、噴霧劑、閉手擒拿、撞擊武器、及致命武器。這套準則所指的是當遭遇到了什麼樣的反抗時,警察應該用什麼樣的強制力來回應。這套準則並不是死的,現場人員必須要自己判斷他所面臨的是什麼樣的威脅,來決定使用哪一層次的強制力。如果嫌犯拿著刀子朝著你衝過來,你要用什麼強制力來制止他?曾經有同仁跟我說,面對持刀歹徒時,不應該用槍,因為可能會將他打死。沒錯,用槍可能會將歹徒打死,因為槍是致命武器嗎。那刀是否也會致命呢?刀本身不是危險的東西,危險的是持刀的人。所有的武器中我最怕的是刀,而最有用的武器也是刀。我為什麼會怕刀,因為從小到大我已經不知道被銳利物割過多少次了。我相信大家都心有同感。而且刀這種東西器在人類的歷史中一直是被當作武器來用,無論是防禦武器或是攻擊武器,從未間斷過,不管科技多麼進步,刀都會是一種簡單好用而且隨手可得的武器。
  美國聯邦調查局曾經做過一項安全研究,面對持刀的歹徒,警察應保持21英呎(約7公尺)的距離以保安全,實際上,面對一名會用刀的人,21呎都還算有點短。我曾經看過一位匕首格鬥大師在5秒內將21呎外的汽球割破。當然執勤時不會那麼倒楣,所遇上的每一個持刀歹徒都是大師,可是也不能就因此而掉以輕心。基本上FBI認為,只要是在21呎內,持刀歹徒可以輕易的奪去警察的性命,所以可使用致命武力。
  那對於其他狀況呢?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使用槍械呢?基本上,這套準則是告訴你,如果當你不用致命武力對匪徒時,可能會被匪徒打死,或是其他人會被匪徒打死。這樣講就很清楚了。這樣看來,台灣的準則跟國外的準則沒什麼兩樣嗎。曾有同仁跟我說:「我們台灣的用械準則跟美國不同啦,你們美國警察只要開槍就會把匪徒打死,我們台灣這樣做是不行的。」這就是一個很典型的好萊塢警察用械準則。據我的了解,全世界應該沒有任何一個警政單位會有這樣的用械準則,正確的應該是「強制力在威脅解除時必須立即停止」也就是說,一旦匪徒對警察或對他人所帶來的威脅不存在了,強制力必須立即停止。我覺得應該不管是在任何國家,用械準則應該都是這樣。
  假設歹徒手持棍棒。棍棒是被歸納於可致命武器。準則上是可以開槍打他,但是,是否符合AOJ三大要素?假設我們把武器換成刀槍呢?那些一定是可致命武器,但是,是否符合AOJ三大要素?警察是要保護人命的,而不是要奪取人命的。所以,Force ContinuumAOJ不可分離的。執勤時標準程序及準則非常多,不可能每種狀況都一一寫出來,所以執勤時一切要運用自己的判斷能力
  那什麼時候可以用到致命武力呢?是不是一定要等匪徒持槍才能用致命強制力?那持刀呢?一定要等刀子砍到身上才能用槍嗎?我曾經問過許多同仁這個問題,很令我驚訝的是,他們的答案幾乎都是「對。」曾幾何時我們警務人員的命那麼不值錢啦!他們說,因為他們都學過擒拿及逮捕術,所以會先用擒拿術或是逮捕術來制服匪徒。我相信沒有一個警察沒學過,大家都會,不過突然遭遇到狀況時,除非你是像史蒂芬席格一樣的武術大師,擒拿及逮捕術應該不會發揮出很大的功用。這種技巧對有深厚功夫底子的人很好用,對於一般外勤的同仁,這是一種非常有用的技巧,必須要牢記在心,但千萬不要依賴它。
  該不該朝車子開槍呢?我只能告訴你,現在美國大多數的警察單位都已經禁止警察朝車子開槍。朝車子開槍的變數太多,可能會沒打中車子卻打中附近不相干的人,可能打中駕駛而造成車子失控,撞向不相干的人。沒有人敢保證開槍後的結果是什麼,尤其是像台灣這種地小人稠的地方。如果駕駛將車子衝向警察的話,是否可以開槍呢?如果你有時間拔槍及開槍的話,你絕對有時間避開車子。當我們決定要朝這駕駛開槍時,我們必須思考為什麼要開槍。這駕駛作了什麼事以至於我要朝他開槍。他是否是名殺人不眨眼的槍擊要犯,還是一名急於逃離現場的搶匪,還是他只是一名喝醉了的怕事的市井小民。雖然我們是不可能知道駕駛的身分為何,但是在他未造成威脅的情況下,朝他開槍是否合法?有人會說因為他朝值勤員警衝撞過來,所以才開槍的。那員警是否有被撞到?如果沒被撞到,那威脅是否已經解除了?員警若是有被撞到,那駕駛及車子是否還是一個威脅,還是他已經逃逸了?在這類型的狀況中,警察很少真的會被車撞到,要是有的話,大多數都是警察發覺駕駛想要逃逸,而想要去擋他。除非你是超人,不然身體是沒法擋住車子的。重點是,而且警察使用槍械也永遠應該是環繞著這個準則「強制力在威脅解除時必須立即停止。」如果駕駛駕車逃逸了,他已經對你或其他人不再造成任何威脅,這時你若朝他開槍的話,那就是魯莽又不合法的行為。對於逃逸的駕駛,有很多的方式可以找到他,找到之後,如果你又想用身體擋在車子正前方命令他下車,很有可能一件小事就演變成命案,可能是你的,也可能是駕駛的。所以我會說台灣的警察沒遇見過壞人,只要拒絕臨檢就很可能會被開槍打死,那些專門打人權官司的律師會愛死台灣。我個人認為開槍是無路可走時的最後選擇。
  我們當警察的目的是要幫助人、要救人命,而不是奪取生命;所以在面對歹徒的時候會有多種考慮到底應不應該開槍、開槍後會有什麼後果、不開槍又會有什麼後果?該想的事情實在是太多了。所以在美國,警察單位積極的尋求非致命武力。因為有的時候,警察會面臨一種很尷尬的狀況,開槍也不對,不開槍也不對,但是嫌犯又必須被制止。之前發生了一件事情。南部的警察去處理一件持刀瘋漢的事件,結果導致警員被砍傷,及旁觀民眾被流彈波及。這種狀況就是我所講的尷尬的狀況。要是現場員警配有非致命武器的話,這場悲劇也許就不會發生。


使用非致命強制力

  非致命武器及裝置現在已在國外被廣泛的使用,最普遍也最經常看到一般巡警所配用的為辣椒噴霧劑及電子控制裝置。這兩種裝置在連續強制力上排在空手擒拿之後。也就是說,空手擒拿若是不成功的話,便可使用這兩種裝置。有些警察局規定用辣椒劑後無效才可以使用電子控制裝置,有些則是倒過來。辣椒噴霧劑是一種便宜又好用的防禦器材。目前市面上有數十種不同的警用辣椒噴霧劑,不過基本上是只有兩個種類:液體、泡沫。這兩種都非常好用。辣椒噴霧劑是10%的辣椒精油混合噴霧液體所作成的,可以是噴霧模式也可以是噴水模式,它的前身其實就是催淚劑。由於催淚劑的效果有限(有效率約60%左右),所以研究單位研發出辣椒噴霧劑(有效率約80%左右)。它不同催淚劑的地方就是,催淚劑會使人眼睛刺痛,淚水直流,而且刺激黏膜造成強烈咳嗽;而辣椒噴霧劑以上所敘訴之功能均可做到,並且還加上了不自主閉眼的功能。
  在80年代起,美國的警察開始佩帶催淚劑(CS或CN),這就是將刺激性催淚化學物質,也就是所謂的催淚瓦斯,裝入噴霧罐裡。原本這是針對一般民眾防身的消費性商品,後來郵差們發現這項產品拿來對付狗很好用,由於郵差送信時被狗咬的機率非常大,於是美國郵政局便開始將催淚劑配給郵差們。各地的警政單位也開始將此種催淚劑配發給警察使用。警察在使用這種CS或CN催淚劑時發現,這種東西對付狗很好用,可是當用在人身上的時候,效果可就不一定好了。這東西用在正常人身上一定會造成影響,但是今天要是用這對付吸毒的人或是醉漢的話,這種東西可是一點效果都沒有,而於警察勤務中,會遭遇到的拒補或反抗事件大多數是發生於逮捕或制止醉漢或吸毒者的時候。因此,警察單位開始尋求更有效的替代品。
  90年代的時候,OC Spray辣椒噴霧劑被研發出來了。10%的辣椒精油混合液體,裝入噴霧罐內。釋出方式可以是噴霧、水柱、或是泡沫,全都取決於混合液體為何。不管是由何種方式釋放的,效果都差不多。釋放的時候瞄向目標的額頭,然後液體會由額頭流入眼睛。當然要直接射入眼睛也可以,但是目標要是有戴眼鏡的話,可能就不會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以額頭是最理想的目標區域。這種辣椒噴霧劑只要進入眼睛,便會強烈的刺激眼睛內的黏膜,眼睛便會不自主的緊緊閉上,痛苦萬分。加上同時可能會由口鼻吸入辣椒劑,更會加強不舒適感。我們所攜帶的就是這種辣椒噴霧劑。在能夠正式攜帶辣椒噴霧劑前,我們都必須要經過訓練,這訓練的最後階段就是要親身體驗
  當教官把辣椒劑射向我的額頭時,我還可以很清楚看到一道水柱向我噴過來,辣椒劑流入我的眼睛後,我眨了兩下眼,約一兩秒左右,突然眼睛傳來一陣刺痛,雙眼立即緊閉,不管怎麼努力都無法將眼睛睜開。後來是用手指強制將眼皮翻開後,才能用清水將辣椒劑清洗掉。我們身為使用者必須親身體驗的原因有兩個:體驗過這東西的效果,要是遇見歹徒使用辣椒劑對付你的時候,你已經知道後果為何,於是會採取適當的防禦措施;另一原因是,體驗過這東西的效果,知道這種辣椒劑安全並且有效,必須使用時,不會猶豫,立即就會向目標射出辣椒劑。當然這世界上除了繳稅和死亡之外沒有任何事是絕對的,辣椒噴霧劑也是如此。這種辣椒劑的效果非常好,但是當遇到非常專注的攻擊者或反抗者時,辣椒劑似乎沒有什麼效果。對於吸毒者及醉酒鬧事者,辣椒劑的效果也不大,有效率大約是50/50吧。不過和之前所使用的催淚劑比起來,辣椒劑的效果大多了。
  另一種非致命武器目前在歐美國家非常普遍,這種裝置統稱為電子控制裝置,顧名思義,這種裝置就是運用電來將暴力嫌犯控制住,也就是一般所謂的電擊脈衝槍。目前被世界各地警察廣泛使用的電子控制裝置為TASER公司的M26及X26。這種裝置會在這短短的幾年來被全球超過9000個警政單位所使用是因為有顯著的效果。它的原理是裝置內的電容器產生了50,000伏特的靜電,透過兩根氣動探針,將電導向要控制的目標身上,以每秒19次的脈衝波刺激目標的肌肉,造成肌肉強烈收縮,全身僵硬,並同時喪失99.9%的行動能力。這種裝置有一陣子爭議性蠻大的,最主要原因是一般大眾對於電抱有恐懼感錯誤的觀念大家都認為被電電到會死掉,或是心臟會麻痺,或是腦袋會燒壞。電的確會使人死亡,尤其是當大家聽到50,000伏特的時候,更是覺得那是可怕的東西。其實這裝置的電流非常小,小到連一顆手電筒燈泡都點不著,而低電流的東西是不會對人體造成危險的。這種裝置是一種安全而且有效的非致命防禦武器,有效率高達96%。這類型裝置便能用於化解我之前所說的那種尷尬狀況。


結論

  警察在勤務中最重要的就是安全。上勤務前就一定要設立一個目標;那就是一定要安全的下班回家其實我跟大家分享的這些觀念,我相信大家都已經是非常熟悉了的。只是跟大家分享一些我個人的經驗,並也希望這些經驗對大家有用。

  以上文章轉載出處: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pdleo&aid=2550209



  其實我們隨扈還是保全的工作,內容其實都跟警察一模一樣。
  雖然差別在一個是國家的,一個是民間的,但這一線之隔,差了幾千萬光年之遠。隨扈的勤務執行上,總是比警察更加困難,只因我們沒有執法權
  即便被攻擊,為了保護業主或是自己而執行防衛行為,多少都是會吃上官司。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94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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