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是公開的版面~留言罵人涉刑法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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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某大報記者的電話要求訪問並拍一些小動物的照片,我以為是鼠年到了,各報章媒體爭相報導鼠類特輯,馬上就答應了。等到記者來了,拍了一些照片後我們才談到要登的是什麼內容,原來是最近有聽到幾起買賣寵物的糾紛事件,還有相關的告訴事件,因此要來問問我們對於網路交易的看法與做法。
現在網路盛行,隨著網拍的普及,寵物的交易中也有很多是透過網路行銷全國,這些寵物商店或是私人賣家要注意的事情跟一般平面賣場可能又不太一樣了。買賣雙方如何達成協議、如何交易取貨、如何保固服務,這些都是會常常遇到的問題。
我有個同行,沒有商店只透過網路買賣動物也作得嚇嚇叫。他也遇過交易糾紛,被買家公開留言毀謗意圖阻饒別人向他購買寵物,這就牽涉到刑法第310條毀謗罪,因為這屬於告訴乃論,後來經由上警局作筆錄備案後事件才漸漸平息。
前一陣子我也有看到寵物界的友人在部落格中互相批評指責,引發了一連串的不愉快,文中有提到要烙人找他~這牽涉到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曁刑法第310條毀謗罪,還因為用字遣辭粗俗語帶侮辱,牽涉到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這都屬於告訴乃論,後來經過各自勸說,大家一起刪文,事件才平息。
這個月我也在蘋果日報上看到這個報導,剛好有帶著像機就拍下來了,給大家作為借鏡。不只是討論板,只要是公開的版面可供大眾點閱瀏覽,部落格也是,在上頭留言寫文章公開批評罵人就屬於意圖散步於眾,是會吃上官司的喔!
上次為了朋友去查過法源,以下刑法內容給大家參考。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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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說,部落格是我自己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我想Yahoo並未同意喔!---引用雅虎奇摩服務條款如下:
7.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A. 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務上;
B.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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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有人說我有言論自由、嘴巴長在我身上我愛怎麼講就怎麼講,那麼反之,對方也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四處貼文批評你嗎?所以對於言論的自由的真意我找到大法官的解釋文,給大家參考,不要因為一時的氣憤就誤觸法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第 6354 號 4-40 頁
以上資料引用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蘋果日報法庭版常有這類新聞~~~大家要自重~~~
網罵老色狼 分手女遭訴
辯未寫全名 檢:已點出任職工廠
黃秀貞上網罵隆輝塑膠公司的老闆是老色狼被起訴。許淑惠攝圖片: 1 / 1
【許淑惠╱台中報導】
女子黃秀貞網路交友認識台中縣隆輝塑膠公司老闆黃聰穎,兩人展開交往,最後不歡而散,黃女上網張貼「隆輝黃老色狼」、「老畜生」……等貶損人的字眼,雖未指出全名,但因全台隆輝塑膠公司、老闆姓黃僅此一家,台中地檢署昨仍依公然侮辱、誹謗罪將黃女起訴。
不堪受辱
黃女已四十四歲,黃男也有四十七歲,兩人在網路相識交往,也在網路上決裂,昨天兩人採訪未遇不知其回應,但黃女在開庭時坦承有上網張貼文章,不過強調「我是隨便亂寫的,沒有任何根據,但是我沒有指明罵什麼人,是他(指黃男)自己對號入座。」
中年交友不歡而散
黃男則拿出在網路上查詢的資料表示:「以『隆輝』字串上網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符合『隆輝塑膠公司』,且負責人姓黃的公司僅有我這一家,她不是罵我,會是罵誰?」
檢方調查,黃秀貞與黃聰穎經由網路交友認識,進而交往,最後不歡而散。去年七月八日至九月七日間,黃女在住處上網,連結到不特定人均可上網觀看的奇摩交友網站,分別張貼「隆輝黃老色狼」、「色老頭的塑膠工廠已是夕陽工業……」、「四十七歲色老頭竟對女兒伸出魔爪……,她女兒只能長期獨居國外……」、「老畜生」、「可恥老狼狗」、「牠」等字眼。
虛構對方性侵女兒
檢方表示,黃女雖未指名道姓,但是從她張貼的文章,確實可以從「隆輝」、「黃老色狼」、「塑膠工廠」等內容讓人知道她指的就是隆輝塑膠公司老闆黃聰穎,而文章中提及黃性侵女兒,全是虛構亂寫,黃女也坦承是任意指摘,這部份已觸犯加重誹謗罪。
而網路上罵人「色狼」、「畜生」甚至用指動物的「牠」做代名詞,都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聲譽地位,另觸犯公然侮辱。
黃女則聲稱黃男也在網路上罵她,罵得很難聽,檢方則表示,
如果黃男也涉公然侮辱,黃女也可控告。
凡po過必留下痕跡
不管你在哪裡發文
就是用浮動IP或是在網咖
人家一定找的到你
不要以為躲在網路後
用了無數個匿名就可以撇清罪責
也別以為人家不會閒閒沒事非要告你
有膽子在網路上罵人
就要有會被告的心理準備
如同上面放大的字一樣
你要真覺得對方也有罵你
那麼互告吧
反正上了法院法官自然會還你公道
孩子啊
別以為警察沒那麼閒不會去管
別太自以為是
以為大家不會對你怎樣
大家大概會好奇我為什麼突然po這篇文吧
話說最近的薇兒也有在忙這個
就是網路上看到了一對夫婦與其小叔夫婦之爭
偏偏這小叔的老婆的妹妹硬是插上了一腳
在網路上公然侮辱對方及其友人(很不幸.....本薇也中槍!到底關我屁事了?還硬要說我是當事人的分身哩!!栽了一堆在我身上!我是不是也能告她啊?!)
氣焰也很囂張的說她只是去
消耗一下她的怨氣
我說呀
罵的很開心是吧?
有膽子去消耗妳的怨氣就要有被告的心理準備
不要以為網路言論不用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