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還真是學到了一個神奇的東西。
直接正題。
第一季查核營業項目變動資訊公告表最後的簽署頁,有段會計師出具 無保留意見 之類的文字;本來想說應該沒有問題,就把整份 PASS 給主管準備用印。然後今早就被主管退了回來,並且說只有年報才可以寫「意見」,季報只能寫「結論」。
當下雖然聽不懂,不過回去翻了以往幾季的公告表,確實季報都是用無保留結論,而不是意見,後來才想到最一開始的會計師聲明,好像有寫(印象中的大概)
本「核閱」報告,核閱的工作內容範圍明顯小於「查核」之工作範圍,必不能完全察覺「查核」能偵測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欸……以前看覺得是在逃避責任(確實好像也是),但後來半疑惑半好奇下,才發現都是審計公報規定的
核閱報告
第二十一條
8. 敘明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哇,責任推歸推,但整個專業感都出來了。
因為查核是一年一次,所以無保留意見只會出現在 Q4,其他都是結論。簡單說就是這樣囉。
真是個公報和法條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