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的台灣法官
上次才發生過有小女孩被叔叔強吻五秒判無罪的例子....
被強吻五秒可以說「時間太短」不夠成強制猥褻。
那不然找個醜不拉畸的黑人癡漢強吻這位法官五秒看看,最好是五秒時間太短。
這個例子也是X的離譜,「曾經原諒」就永遠不能反悔,那不然全人類都是神嗎?被原諒一次就一定不會再犯?再犯外遇另一半就不能反悔?那不然法官的老婆/老公也去外遇算了(最好是天天玩多P,生一堆私生子),反正法官X的品德夠高尚不在意戴綠帽子,所以可以要求全國人民像他/她一樣都能無視這個問題。
結論,台灣應該也改由陪審團去裁定判決才對,靠法官一人決定結果就是會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