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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法--法令規章

作者:紅豬│2009-01-11 15:01:55│巴幣:0│人氣:1198
小弟本身是有抽菸的
給有抽菸的癮君子看一下法令規章
希望大家能戒菸就戒菸

ps. 為了防止菸害, 香菸有健康稅/有防治法, 但好笑的是 : 菸酒公賣局繼續賣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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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總統華總舗義字第八六○○○六五三九○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總統華總 義字第八九○○○一一九四○號令公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菸品: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菸草製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包裝菸品之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機關之職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有關機關辦理之。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辦理菸害防制有關業務。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五條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第六條 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菸品,不得輸入、製造或販賣。

第七條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前項健康警語及其標示 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 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及其檢測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 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 在此限。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者以雜誌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二十則為 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 菸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 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菸品之品嚐、銷售或進行促銷活 動。

第十條 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展示菸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菸品 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

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一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十二條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 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 二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餐 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 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第十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場所之禁菸及 吸菸區(室)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十七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諮詢服務。主管機關對於前項 提供諮詢服務機構,應訂定獎勵辦法。

第十九條 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中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 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者,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製造、輸入或販賣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行者,停 止其製造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違規之菸品並沒入銷燬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 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 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接受戒菸教育。前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十五條 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或對禁菸區與 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由主管機關處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執行。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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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1 篇留言

Jacky
我本身沒有吸菸,但週遭的朋友大部分都有
看來以後和朋友聚會要小心點了,不然一不注意就被罰

01-11 15:35

紅豬
抽菸對自己和別人都不好 XD01-12 00:08
闇光
我覺得繼續賣菸也是合情合理的啦,想想如果跟著新法禁止販售香菸,那麼癮君子不就糟糕了。XD

01-11 18:43

紅豬
我倒是覺得不要繼續賣比較好
因為再貴對抽菸的人沒差
可是買不到菸就沒得抽了 XD01-12 00:10
BLACK
我沒有吸菸
所以對我到是比較沒有影響...

01-11 19:04

紅豬
沒抽菸對身體比較好
又省錢 XD01-12 00:11
閒逛
還好,我已經戒了......(遠目)

01-11 21:24

紅豬
沒抽菸對身體比較好
又省錢 XD01-12 00:11
紅豬
沒抽菸對身體比較好
又省錢 XD01-12 00:13
Hayato Kazami
剛去便利商店買東西
發現今天買菸所付的健康捐又增加了~!
ˋˇˊ
希望抽菸的人能越來越少~!

01-11 22:34

紅豬
阿勒
我今天買的菸健康捐也是10元
還沒開始漲吧
難道你被坑了 XD

不過能不抽就不要抽菸了01-12 00:12
紅豬
我今天去7-11買的健康捐也是10元
你會不會被坑錢了 XD

能不抽菸就不要抽不比較好 :D01-12 00:14
妖艷☆巫女
對法則沒意見

但是我只想說

不要自己賣東西給人家,然後又跟對方說這是違法的

要就好幹一點都不要賣

不然只要台灣可以合法買到菸

俺就一直抽下去 *拇指*

01-12 00:56

紅豬
沒錯...好幹一點都不要賣
不過這個有賺頭的事業
政府應該不會放手
所以我也是繼續抽 XD01-12 15:00
漆黑之翼
要捐要稅金還要罰

就像紅豬大說的一樣,喵的~公賣局怎麼不關起來算了

準備把手頭上的抽完後就戒....

畢竟抽菸使我一個月少買了2片軟體XD

比較好笑的是在特定地區賣菸會罰得比賣毒品的保金重<===這是搞啥碗糕?

01-12 12:07

紅豬
大大抽很兇喔
我大約一天一包菸
45*30=1350元
也可以買一片PS3遊戲了 XD

特定地區可能是指有未成年的學校吧
我也不太建議學生抽菸
過20歲想清楚要抽再抽01-12 15:03
漆黑之翼
60元X2包X30天=3600
不過通常都是大過這數字就是 囧

01-19 01:05

紅豬
戒菸難, 難戒菸, 菸難戒...我偷學 XD01-23 22:42
ぷ~いぷぷ~い
一天大約是半包多一點
這是不經大腦的潛意識動作
拿了就點- -

01-20 19:15

紅豬
我大概一天一包
在公司通常是一小時一隻
在宿舍很無聊就會一直抽 XD01-23 22:43
Macro_7013
我現在在外抽煙都很小心^^

03-22 19:50

紅豬
我現在比較不敢在外面抽菸 XD03-25 19:45
Macro_7013
我現在在外抽煙都很小心^^

03-22 19:50

紅豬
我現在比較不敢在外面抽菸 XD03-2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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