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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與否? 續‧某分享讀後心得

作者:NK1124│2016-04-02 00:20:37│巴幣:4│人氣:157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900317763399100&set=a.245011245596425.51135.100002626557877&type=3&theater

    因為有板友轉貼過來,而我本來也就有些部份有些想表達的意見,所以就藉由這位大大的文提到的幾個點來談談。


    首先,他的第一個問題是,你上過法院嗎?沒有。台灣法院的問題,這幾年來我們應該是不缺新聞啦……所以並不是所有反對廢死者都對本國法律與法院的認知天真無邪。如果我們明知法院這麼的…隨機(?),為何我們還不支持廢死?那是因為廢死團欲刪除一個多數人認為有用、從古至今認為對遏止犯罪有用的制度,但他們卻沒有辦法提出一個相對應的好辦法。只有破壞而沒有建設,那當然不願給你們改啊。只是因為判錯有人可能冤死?那當判不判就不會有人冤死?如果改善判決的過程使得冤案的產生機率極低(假設有那麼一天),那廢死團是否就會放棄廢死的立場?因此說白點,個人反對廢死單純只是必要之惡。不管是司法改革或是廢除死刑,在到達條件完善到來的那一天前為止,我個人的立場都是支持死刑的存在。


    第二個問題,就是我國法官產生制度與唯一死刑恐怕會帶來的問題。先談論我國法官產生制度,確實那樣會養出不懂人間疾苦的法官,所以我們除了朝美國法官那種要先有律師歷練才能當的方向改之外,也有人提過陪審制度,當然也有人提過我國的法制設計與陪審制有著根本不同等等……這塊我不是本科不去細談。但我想問的是……法官嫌陪審團法律專業不足,我們嫌法官對案件相關知識專業不足,那是不會搞模組化組合嗎XDD?例如由各地法院所在處或是中央成立數種專業的數人小組,招募各界專家,提供諮詢或是開庭時於旁備詢,如此一來法官的其他專業不足問題不就可以得到解決?如果是有給職說不定還能解決些失業率問題咧……(諮詢小組僅提供專業知識判斷予法官,無關法官判決權力,法律還應授權給諮詢小組,就算答案不利於提告者,法律也應給予其在法院內發言的免責權。不管怎麼回答,雙方律師都不能動其一根毛,或不讓其直接現於庭上也是一點)。寫論文都可以跨科系組團了,審案子怎就沒想到?
    又論唯一死刑會導致兩點:其一是造成沒膽子自殺的人殺人以達被殺的目的,其二是造成有人教唆殺人並以此陷害他的對手。其實很多問題用簡單反問法就能知道結果,例如死刑的存在無法使殺人犯歸零,那麼死刑不存在就會使殺人犯歸零?同理,沒死刑的話,沒膽自殺的人就不會殺人以達目的?答案是”會”,而且會殺更兇,直到有人受不了不找公權力介入而是直接給他一刀一槍來達成。他都一心尋死了,拿掉死刑他尋死的念頭就會放棄?恐怕這個才是天真吧……再談陷害法,所以拿掉死刑就沒陷害?還是有啊=w=  除非國家所有法典丟掉,不然陷害還是會以另外一種方式呈現而已。重點是我們的司法有這麼好讓人陷害他人?如果是,那我們應該改善的是司法,而不是廢死;如果不是,那談這個問題根本就是純哈拉的。


   第三個問題,被害者家屬的心情與精神疾病。被害者家屬這心情與上法院這兩件事,還好我沒有體驗過,最好都不要有XDD  所以幾個家屬想開了原諒了,能代表啥麼?更多的是不原諒的。今天他們願意原諒,可貴;不願原諒,也只是正常。為何出事前身邊的人常不願出手幫忙?就是因為第一點提到的,太多人知道了這個社會與制度的黑暗,還有一堆恐龍,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況且本來就不關他們的事,這種事除了讓公權力介入外,一般人憑啥介入?能介入多少?更別說他們當年能救命卻見死不救,而今日是有人願意介入卻常常會揹著”違背人權”的惡名,這豈不是搞得更沒人願意介入不是?
    至於精神疾病的部份……我不太喜歡討論這個問題,不過我也有,其實很多人都有,但更多人只是不願意承認而已。精神病沒有啥麼,電動打上癮是精神病、想太多是精神病,小弟的部份是過動症與強迫症。所以?重點是精神病嗎?當然不是,太多的殺人犯恐怕根本就沒有精神疾病,不要這樣污名化精神病。重點是在於”攻擊性”。台大醫院精神科大樓,一樓是精神科,二樓是行政區,三樓是一般精神病房,四五樓(還是單只有五樓?忘了)仔細看常態關著門,因為那邊住的是比較有”攻擊性”的……(包含攻擊自身與他人)。我們今天要求政府管著的不是精神病患,而是任何有一定攻擊性以上的人,不管他是因為精神病腦子不清楚、還是常喝醉酒腦子不清楚、亦或是吸毒腦子不清楚,只要是攻擊性,就有潛在風險。既然常常都放任這樣的人犯罪後,才來做精神檢查,有些甚至因此獲得刑期減免,那為何不一開始就先檢查?預防總好過事後補救。
    我的建議,政府可以找來專家學者來做個分數指標,有哪些行為算是有潛在危險與攻擊性?當發現具有這類表現到一定點數以上(例如滿點100點綜合起來有60點)的人時請通報,通報後由專家與醫生來判定是否真有達到攻擊性的標準(專家判斷有專家判斷的分數指標)。達到者請列管甚至直接限制住行,沒達到者就放生XD  有攻擊性的連醫院都知道要統一管理了,難道政府不應該統一管理?那些人的人權?應作為而不作為,亂放虎歸山與亂放生有啥兩樣?這是造業不是積德請搞清楚。連宗教都會把大奸大惡之人長久鎖在地獄……沒有說你不能去渡他,歡迎各路大德各展神通,去那些統一管理的地方渡,而不是放那些人出來亂跑。更何況我國沒這麼多的社會成本可以放著他們亂跑……
    關於判定問題,建議法院定期選擇(最好隨機輪換以免被買通)具一定權威性的專業機構,基本上法院過去信任過的機構應該都能列入,不然過去採信與否是看心情的嗎!?這有兩點好處,第一點當然就是降低風險,與其殺了人才來鑑定,不如還沒殺就先抓來鑑,該管制就管制;如果被判斷沒有危險但放出去了卻犯了案,首先鑑定小組該檢討不說(我沒說處罰,檢討如何更精確才是重點),這樣該名嫌犯就不能以啥麼精神不正常或酒喝多了或吸毒無法判斷等鳥理由來脫罪了。或許有人會說那都判有問題就好了?……就算是醫院人力資源空間等等都是有限的,不是你高興抓幾個進來管制就抓啊XD  所以會入選的基本上還是最危險的那些,絕對沒法因此完全杜絕,但相信在路上趴趴走的危險傢伙會少很多……
    至於家屬連坐的問題,如果今天達標,你們有誰硬要以各種原因領回家照顧?可以,具保。出事了當然找保人一起負責。但這是架構在政府有上述統一管理的前提上,否則貿然直接連坐就有該位筆者提到的問題在。雖然不是很好聽,但這年頭狗咬人主人都得負連帶責任了,你擔保了人跑了人暴走了你難道不該負責?


    第四點,社會階層。這點我沒話說,也是太多人都知道了沒必要說。只是命苦,墮落就是應該?不對,墮落與否是自己可以決定的,就算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賣身賣命啥麼的,放下屠刀也是立地成佛(是指開始離魔往佛,才沒那麼好的事,宗教再慈悲當算還是要算清的)。一個人決定墮落,含金湯匙出生也是會墮落;一個人想要奮發,流氓也能當教授不是嗎?我也很討厭社會階層,我自己也不是命多好的人,我所在的是台北治安最爛的某區,流氓混混老眷村啥麼的在我的童年裡可沒少見過,也沒被少扁過,然後?我曾經成績很好過,全年級千分之40夠好了吧?人情A+班靠實力進去夠好了吧?也曾經很爛過,去放牛班放牛我被放過,跟愛打架的同學混過(我國小就拜過隔壁校的大哥了XD 還好退出時沒多被為難,但他有警告我長大後就不是這麼了了),我還是高中補校畢業的。一個書拖了10幾年才念完,然後?這社會的確混蛋人與事很多,但這跟你自己要不要成為像他們一樣糟糕的人是兩回事。


    第五點,殺人只是逃避(他應該是想說當局殺人只是想逃避問題)。談到人是否可以教化……我先談談我熟悉的商管,有一個名詞叫”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是要將風險降到0嗎?不可能,因為這樣的成本無限大,比起你要保護的價值高就沒意義了,因此風險管理頂多是利用一定額度以下的保護措施將風險限制在還能接受的範圍內。再回來談教化……
    人人是否都能教化?我沒統計過,我不敢輕易跟你們說是或不是。但要人人都教化……國家有這種資源嗎?有的話,當然人人都放回家、人人都渡化最好啊……很現實的問題是,沒有。硬要無視這一點的結果,這幾年我們也都看到了。再來,刑罰本來就是針對會怕的人,不怕死的人又會怕啥?他們連地獄都不怕了。這就是為何明明有死刑卻還是不可能殺人案歸零。但這幾年有死刑卻沒確實執行,仿效者就一連串出現了不是?他們這批還只是挑釁政府公權力,真的不執行,等著看只會更亂。就好像一個闖紅燈沒被攔下,兩個三個也都沒被攔下,除了本身自制力尚在者,又有誰會乖乖遵守?
    更別說精神病了,第三點我就說過了,重點不是在精神病,重點是在攻擊性。


    第六點,談到廢死聯盟。啥麼客客氣氣和平理性?首先理不理性這是個人觀點,客客氣氣溫良恭儉讓的啥麼於事無補啊……廢死聯盟今天欲廢除一個制度”死刑”,他們僅是攻擊了”死刑存在”對暴力犯罪無絕對效果,但他們也沒有因此證明了”廢除死刑”對暴力犯罪有絕對效果不是嗎?又或許他們會說”唯一死刑”可能會讓某些情況更惡化,但是過去台灣可是有唯一死刑的存在的,這些惡化有產生嗎?是因為”制度”所以”惡化”還是因為”死刑”所以惡化?又如何證明”沒唯一死刑”就”不會惡化”呢?所以以這些點去攻擊”死刑制度”沒有意義,因為同樣的他們有幾項自己提出的質疑能經得起反證呢?
    所以問題重點就會集中在配套措施。不是說目前的制度就很好,也不是說不能改,但你要毀掉一樣東西,我們當然會問你有沒有啥麼方案來頂上咩~不然幹麼拆掉?就好像你看某版主不爽想他下台,那你有沒有好的新版主人選?否則幾乎可預知版上無大人白o稱大王的情況下,誰會讓你把版主弄下台啊XDD? 嗯?你說其實廢死團有配套?那更好。如果有配套,請廣大宣揚出來。窩在自家的小團體內互相喊讚是沒用的,沒多少人會知道你們的理念。這絕對不是啥麼你們都不懂一句帶過的,人們不懂,你就該把專業話翻譯成普通人話讓他們聽到懂,絕非一句”你們專業不足”帶過,那是知識份子的傲慢(不單這領域,很多領域都是如此)。重點是那樣無助於”廢死”的推廣……我在這幾年推中華電信其實不黑心這件事也推了快10年之久,沒效嗎?你只要兵來將擋水來土掩,有人沒被渡到你就再講一次給他聽(可以根據問題屬性寫成數個Q&A,然後針對來問者直接丟出相對應的部份,這樣能少打很多字),就如同他們所說的,人人皆有被教化的可能,那怎不先嘗試成功教化我們這些”無知者”呢=w=?
    拿出來宣傳還有另一個用處,除錯。很多問題放自己人圈圈內以為完善,結果拿出去給教授與同學釘過後才發現到處都是洞(而且是那種自己想過都會覺得”啊這麼簡單的問題我怎會沒想到?”)。單說死刑拿掉,無期徒刑補上的問題好了。犯人誰養?人關哪(要是鬧出逃獄問題會造成恐慌喔)?事後的教化及補救?既然有所謂再教化可能就表示有可能放出,那麼如何審定放不放出?哪些不該放?問題太多了,我不知道廢死團體是否都考慮完善了?這還只是紙上談兵的階段,實際上推去做可能還有更多的問題,畢竟我們不可能啥麼都專業。又或者制度問題的重點是冤死,那是否表示冤死率夠低就不需要廢死了?如果還要廢死,理由又是啥麼?



    制度面上一堆東西要去改善,小弟本身想過的問題就有司法與警政的改革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058231

    景氣的問題逼人上路也是一點,所以社福乃至啥麼社會防護網的問題也都要改良。但光是社福人力怎麼解決與防護網由誰來執行也是一堆問題。像是柯市長提過由里長來,里長是這方面專業嗎?里長有那膽量與心力去做嗎?丟給警察?警力很閒嗎?丟給社工?社工人力從來沒完善過……單就失業與救苦救難我國就沒完善過不是嗎?老是看到有那種窮苦上新聞的,我就很想問慈善團體呢?政府呢?這些沒顧好以後就是那位臉友提到的犯罪的溫床不是嗎?

    太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了,即便有一天需要全面廢除死刑,至少也是這些補強之後才去廢。我倒是認為有限度的廢死是可以先推的……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142247

    原因這篇已經提過了。任何有疑問的、自身意願還想提上訴的,我們都該給他求生的機會,就像地藏經所言,即便有人已經到了無間地獄門首,只要他一念思經思佛,就都該給他機會。國際兩公約要說的應該也是這樣…….但只要是毫無疑問,甚至都寄信給司法部長求死求贖罪的,又何苦留著?

    人非聖賢,確實有可能錯判。有故意的錯判、也有非故意的錯判。故意的錯判,死後祂們自然會來討,現在我們也應該要訂定檢討的辦法。但非故意的錯判,只要是他們能舉證自己確實有足夠作為證明沒有故意錯判的情況,那也是沒辦法的。人不可能100%完美,就好比風險控管不可能100%達成,但僅憑一樹就要放棄整片林,這也說不太過去啊?



    最後,我是不清楚在那些位置上的官員們是否這麼想,但我要提醒他們的是……
    公權力是人民授權予你們執行的,當一個政府盡失民心,令不出宮時,這個政權將不復在,自然也沒有所謂的公權力了。也就是說,當全台灣多數人民贊成死刑該存在且該依律執行時,就是該執行,不然請你辭官下台。就算你上司要你不殺,人民到時也會辭了你上司,然後為了官位而不作為的,就是跟你上司一起背著這罵名了。反之,當人民跟廢死團一番論戰後決定廢死了,屆時的官員也請你如民意執行,不然同樣請你辭官。你們是總統是公僕,不是啥麼皇帝或爺們,我們選你們來代管,平常滿意就沒聲音,不滿意時我們自然會發聲,請不要把自己的意見看得比多數民意還要大。

    負責判生判死的法官、乃至於簽署死刑執行的長官,只要你們沒有違背自己的良心、不是故意的置某些人於死,這個殺業不是你們的。剛說過了,這是民意授權給你們的,這是我們當擔的業。假設我們錯殺了此人,我們的業報上就欠了此人;倘若我們沒有殺錯,屆時我們也能坦然面對神佛,然後該下地獄的就下地獄了(宗教再慈悲,你們看過幾個廢地獄的宗教過?本來就是當報就該報);倘若我們當殺不殺當管不管,縱放惡人,這人出去殺了個小妹妹,你我當真沒有業報?那邊不就看到一個臉友的案例?那等於是”不當的放生”。



    我也不是啥都懂,我甚至啥都不太懂。所以我很謙虛(……是心虛吧你),我不會說哪些人無知還是怎樣的,你不懂我就盡量說到你好懂。如果我發現你是來亂的,通常做法也只是算我怕了,我退。這種人不是沒有,但大多數都不是,所以只要持之以恆,是有辦法說服到多數民意支持的。(就當推廣科普咩XD)

    也因此我想低調些,我沒那個本事一次”嗡~~~”一整片(哪招)。但我還是會持之以恆去渡,渡一個算一個,是有緣人自然就會交流到。

    一直以來個人看法會貼出來主要是兩個用意,一個當然是留念兼驗證(烏鴉嘴)用的,另一個就是前述OB的概念,大家一起來除錯囉~~~就是要被人電過修正過還能站得住腳的論點,才有辦法拿出去說服更多的人啊~~~越多人除錯過認同過,你就能以此說服更多的人。而不是一群人在一個點群聚起來狂罵外面的人都不懂……呃,我們是真的不懂,正等你們來教化到讓我們懂啊0.0?要先讓我們懂,我們才能體會你們論述的醍醐味不是嗎?(也有可能因此招來除錯員就是XD)

    所以這是一個筆者有M屬性的意味……(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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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砂夜
雖然想法相同,但我沒你的認真(太閒?)去打這落落長的一篇~(鞠躬)
只是這社會很多理盲,根本不去想那麼多的逞一時痛快,管你制度面欠缺還實務執行有落差等等...
總之司法體系是真的破落到需從頭大修啊(人員遴選制度規章哪個地方沒問題的....)
所以廢不廢死哪裡是重點了?重點是有罪刑相符確實執行嘛?台灣現在也還是有死刑的啊= =
我不明白fb上面一堆吵來吵去的是吵幾點的....

04-1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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