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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報告

作者:黑暗 • 潘朵拉│2014-10-14 22:47:20│巴幣:0│人氣:107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臺灣所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之一。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民生主義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要點是減低田租,保障農民收入,切實扶植自耕農,使其有自己的田地可以耕種。自1953年起於台灣實施。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中華民國政府於1947年3月20日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1000分之375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bgcolor=rgba(255, 255, 255, 0)]」。但當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1949年4月14日公布實施「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更陸續訂定「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bgcolor=rgba(255, 255, 255, 0)]施行細則[bgcolor=rgba(255, 255, 255, 0)]」、「台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台灣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台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等法規,以貫徹三七五減租政策。後為確保推行三七五減租已獲得之初步成果,即於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為法律依據。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同時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先辦理公地放領,連同37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1]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1952年11月,行政院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2]1953年1月26日,蔣介石明令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2]1月,政府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3]地主免徵耕地,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1953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1]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地利歸公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戰後台灣土地改革政策是一連串巧妙的政策,將地利盈收部分轉往官方,而不是採取中國共產黨的武力「打倒」地主方式。民國38年實施三七五減租,解決部份租佃問題。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民國42年1月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4]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這些政策將地主的大片土地轉給農民,避免共產思想蔓延,但地主還是能保有部分土地,不會一無所有,消除了地主武力反抗的風險。[5]與中共土改不同的,是農民最終還是得到了土地。但壞處是土地的細碎化,對日後大規模開發或建設的收購土地問題造成巨大阻礙。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評價[bgcolor=rgba(255, 255, 255, 0)]編輯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耕者有其田政策對於台灣資本集中有相當幫助,因為當時的小地主在土地被徵收後立即陷入貧窮的局面、加上對國民政的不信任,出售政府給予之補償國企股票;一些富人則可趁機以低價購入,此一資本集中現象對工業化產生一定的助力。 [來源請求]部分地主則是把所獲得的政府補償投資於工業生產,成為台灣日後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6]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日本學者若林正丈則從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三項特點,分析了它對後來所謂「台灣經濟奇蹟」的先驅影響:
  •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藉由放出四大公營企業,將地主的土地資本轉成產業資本,這是民間資本發展的一個出發點。
  •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改革的結果,透過「肥料換穀制」用國家獨占生產和進口的化學肥料,跟農民生產的米穀作物進行交換等方法排除地主,國家直接掌握農民的生產剩餘,以供養龐大的黨國體制(實施對軍公教人員的米穀配給制);同時透過低米價政策等措施,使農業資本可能移向工業資本
  •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因改革而使獲得土地的農民提高生產意願,同時配合美援推動技術指導,提高農業生產性,有效滿足農村的勞動力需求,並以此累積未來豐富、廉價,具有高競爭優勢的產業勞動力。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土地改革造成台灣佃農的收入提高。從1949年到1960年,台灣每畝稻田的產量提高了約50%,農民的淨利提高三倍。[7]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爭議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然而,有人亦認為此一措施使地主對政府不滿而與台灣獨立運動有關,例如白色恐怖受害者陳明忠撰寫的〈被扭曲的歷史集體記憶〉一文。另外有學者認為這也是台灣人比較親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台灣地主於日本殖民時期在社會上還屬於特權階級[來源請求] ,可以剝削佃農,保有大量土地,而國民政府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讓台灣地主們失去了特權及大量土地[來源請求] ,因此對國民黨政府有所不滿,也懷念起日治時代,地主門的態度影響了包括他們後代在內的很多台灣人[來源請求]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批評者的看法是耕者有其田的實行結果只是讓許多中小地主的財富集中於政府及少數富人手中,因此才會有大量的「地主」反對國民黨。[來源請求]
[bgcolor=rgba(255, 255, 255, 0)]關於此政策具有極大的違憲爭議,由大法官陸續做出了78號、124號、125號、128號、347號、422號、561號、579號、580號、581號等解釋,大法官並在釋字第580號中宣告1983年12月23日增訂之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而收回耕地時,準用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以終止租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餘額後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違憲,並應於2006年7月9日失其效力。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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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62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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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〆腐唇膏〆
你根本是完全複製,貼上吧?
...總之 謝啦!!!

10-14 23:10

天梁獨座
恩有亂碼喔

07-14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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