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玩具槍相關法規
1. 玩具槍的合法性
● 「玩具槍管理規則」廢止公告:
「玩具槍管理規則」業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台內警字第 ○ 九一 ○○ 七五六九七號及經濟部
經商字第 ○ 九 ○○ 二二六九二六 ○ 號令,共同會銜廢止,爾後, 有關玩具槍進出口毋須再
行取得本部同意文件 ,本部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是項業務。
● 似真槍之玩具槍查禁問題:
對於內政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 82 )內警字第八二七 ○○ 二 ○ 號 「類似真
槍之玩具槍」 查禁公告 ,因喪失明確法源依據,亦 廢止 。
● 輸出入管制單位配合措施:
有關經濟部國貿局 玩具槍輸出、入代號「 551 」及「 363 」等限制 ,於前揭「玩具槍
管理規則」 廢止 後,業已喪失明確法源授權,內政部亦再度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以內授
警字第 ○ 九一 ○○ 七五八二五號函,通知該局儘速通知所屬撤銷管制事宜;該局並於
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貿服字第 ○ 九一 ○ 一五 ○ 二八七 ─ 一號函,檢附該局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
貿服字第 ○ 九一 ○ 一五 ○ 二八七 ─○ 號公告影本乙紙,函知各相關單位辦理。
● 具殺傷力之玩具槍或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枝爾後對於除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稱槍枝外,餘 無殺傷力之玩具槍,自該管理規則公告廢止之日起,亦不
再辦理核發輸出入許可證及查驗工作 ;對於查驗單位無法辨別是否屬管制槍枝,由查驗
單位派員檢送實物及備函,送本署(保安組或逕送刑事警察局辦理殺傷力鑑驗)辦理槍枝
鑑定。
●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警署刑鑑字第四二四 ○ 號函)歷年來,各警察
機關查獲以「壓縮彈簧」或「填充氣體」之玩具手槍,經本署刑事警察局測試其發射物體
動能結果:其動能均甚微,與司法院秘書長函示之殺傷力標準(於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
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即其 動能達廿焦耳 ∕ 平方公分)以下 相距甚遠
,均 不具殺傷力 。
● 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立法院通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
新增「模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如下: 「模擬槍」不包含所有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
槍枝,包括漆彈槍、 BB 槍等,均不在管制之列, 換言之 , 空氣動力式之 各式玩具
槍枝,只要不具殺傷力者,即使外型、材質與真槍類似,民眾仍可合法買賣持有,
並無違法之虞 ; 民眾無需擔心權益受損,反而更可放心合法利用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
動力式玩具槍枝。
發稿時間 2005/1/4 下午 05:45:21
標題:有關本日立法院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
「模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
有關本日立法院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擬槍」之
管制規定說明如下:
一、「模擬槍」係指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一般而言該類槍枝係
使用「空包彈」進行擊發,模擬真槍之拋、退殼效果,不具發射彈頭之功能,亦不具殺傷力
,惟該類槍枝極易於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槍枝,且其外型、構造、材質均類似真槍,
經統計資料指出,每年查獲之非法槍枝,高達七成均係由該類「模擬槍」改造而成,
故實有進行管制之必要。
二、「模擬槍」不包含所有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包括漆彈槍、BB槍等,
均不在管制之列,換言之,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只要不具殺傷力者,即使外型
、材質與真槍類似,民眾仍可合法買賣持有,並無違法之虞。
三、玩具槍管理規則未廢止前,對於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均有嚴格的
限制,不但外型、材質不得與真槍類似,並需遵守槍口溶入紅色或橘色顏料等相關規定,
如今立法排除所有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之管制規定,民眾無需擔心權益
受損,反而更可放心合法利用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
2. 玩具槍目前仍適用的相關條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玩具槍雖然不具殺傷力,但畢竟外型較為敏感,
有可能會造成一般民眾的恐慌,所以於公共場合還是低調為上。
否則...盡責的。。盃盃會請你回去喝茶;睿智的。。大大會讓你上版面。
● 當玩具槍被認定有殺傷力之嫌疑時,
需使用內政部警政署制訂之「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計畫」進行篩檢,
即準備一個動能檢測箱,裡面有鋁製之監測板,每片厚0.55mm,
檢測箱一端有一個射入孔,填塞受測玩具槍使用相同口徑之 鋼珠,
於適當距離進行射擊(槍口不可抵住鋁板,距離約10~15CM),
如結果確有貫穿鋁製之監測板,此際即表示動能超過16焦耳,
而須將之移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作最終動能檢測一節。
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如結果大於法定之 20 J/cm^2,則認定該玩具槍具有殺傷力,
需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槍枝。
※ 檢測大約有幾點要注意,首先用鋼珠是一定的,
不管持有人平常使用的彈種為何,受測時一定會用同口徑的鋼珠。
※ 理論上受測玩具槍使用之相關驅動媒介(瓦斯、鋼瓶),應以現場查扣之驅動媒介為主,
不過通常檢測方會以當時擁有什麼媒介,就用什麼媒介來測。
(瓦斯槍被用22Kg測是很正常的...苦了一些日本槍的愛用者
)
(日本瓦斯槍因為本身規範問題,皆只建議使用8Kg瓦斯射擊)
※ 進一步送驗後沒有超標一樣是屬於合法玩具不起訴,東西也會還給持有人,
但是東西當初被扣的時候記得一些單子要詳細填好。
實施扣押時,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不問所有人等有無請求均應給付之。收據之制作,如係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扣押者
,應由檢察官或推事出具之,不得由書記官為之。如係命令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者
,應由執行扣押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制作之。
三、受檢時的相關法規
● 依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要求警方不能隨機無理由的全面臨檢,民眾只要行為
無不法,欠缺客觀合 理情況的臨檢,不論是半夜三更或白晝,警察都無權 任意臨檢或
盤查,民眾或業者可以向警方說: 「不!」
當警察設立臨檢站,隨機要求汽機車駕駛人拿出證件 時,駕駛人原則上可以拒絕並提出
異議,要求打開車廂檢查,更是已進入刑事搜索的範圍,警察根本無權如此做,除非有
人報案檢 舉該輛車有問題,或車上有血跡、凶器等可疑事證。
警方臨檢的公共場所,限於已發生危害,或 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情形,警方
可以依照具體線報或長期的分析 資料,作為針對特定場所「臨檢」的依據。
刑法三百零七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
航空機者,處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
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
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
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
,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十九條第一項就是說受檢人被臨檢時,認為警察的動作或是行為上有侵害利益或是
程序有違法之處,請當場要陳述認為有問題之處,要當場表示異議。
第二項是說當場表示異議之後,只要受檢人請求,警察就一定得現場製作相關紀錄
並交付給受檢人,通常理虧的警察這時候就大概會知難而退。
因為第三項就是說受檢人認為這事件當中警察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讓受檢人權益受損時,
受檢人可以拿這紀錄去打行政訴訟。
在憲法中,人民是有權利可以維護自己的隱私權,並且對其觸犯的人擁有付諸訴訟的
權利,當然這是維持在你沒有觸犯法律的原則上。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但是前提是必須穿制服或出示證件,
且僅限於作為警方查證身分行為的依據,並不包括搜索行為。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
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
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
檢人之身體、 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
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 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
,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 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
,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
要求非現行犯 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
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
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
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
觸及之處所。
本條的適用前提是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時才能"附帶搜索"。
● 【當被警察持搜索票擾民時,善良的玩家該怎麼自保】
第一、當搜索的員警出示搜索票時,不能拒絕搜索,一定要請對方出示證件或是搜索票,但
是可以要求對方讓自己仔細閱讀搜索票內容及要求警方出示警員証之後再放行讓對方
入內搜索。
如果對方拒絕而強行進入搜索,可以控告員警違法搜索,就算不幸違法,案件進入訴
訟程序時,可以要求法院將該證物排除使用!!
千萬不可因為對方態度不好,隨便閃一下搜索票或是證件就開門放他進來...
【對應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 :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
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
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第二、除了警方錄影蒐證是合理的外,被搜索人也是可以拿手邊的DC或是攝影機做反搜證
的拍攝或是錄音,為自己求得有利的證據...,但是需告知搜索警員。
如果搜索警員拒絕的話可以要求對方告知拒絕理由何在,如對方拒絕回答,可立即通
知轄區警員前來到場,以及里長到場,若是大樓可以請大樓主委或是幹部到場,注意
,現場一定要有公正的第三人...,能有律師更好
第三、持有搜索票搜索,除了現行犯罪證物外,其它的東西與搜索票上註名無關的東西,他
們一律無法理扣壓。
記住千萬別讓他們哄騙帶走...,特別是極多的警察連法條都記不熟,為了扣壓「有嫌
疑」的物證,多半會隨便說個法條,讓被搜索者恐懼而就範...
第四、在「有嫌疑」的物證做測試時,一定要使用標準的測試程序,像這一次擾民事件,警
方用空的可樂鋁罐做測試,就明顯違法,因為空的可樂鋁罐沒有法定標準。
注意 :
基本上超過16J就有超標的危險,都會被帶回再測,超過20J就會被法辦,因此合法善
良的玩家,千萬別以為自己的愛槍沒有超過20J就可以放心,因為超過16J愛槍一樣會
被帶回檢測。
第五、當員警持搜索票離去時,當員警事後查覺有異,想再以「同一張搜索票」進屋搜索,
被搜索者可以拒絕。
除非申請新的搜索票,或是有檢察官的授權才能再次進屋搜索。
【對應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0、231條:
結束搜索後,縱使搜索日期是在有效日期之任何一天,需再次搜索時,需再申請一張
搜索票,並取得當事人或其家人之同意搜索。
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緊急搜索要件時,需有相當的足夠證據共犯或是
嫌犯有減滅證據之嫌疑,仍需取得檢察官授權後才能再次緊急搜索。
良心的建議 :
(一) 千萬記得,玩玩具槍一定要低調再低調,別到處炫耀,無論是部落格或是網拍。
(二) 別以為自己玩的是善良合法玩具槍就不會被監聽,跟朋友講電話的時候千萬別提到「改
裝」的內容,因為很容易被監聽的不專業員警誤判而被找麻煩,比方說「氣閥撞針」,
他們也許會解讀成違法的「撞針」
(三) 遠離危險改裝,遠離損友,是確保自身安全的不二法門。
遭搜索時觀念錯誤或待查證資料的整理如下 :
第一、如果搜索票的地點與地址與現實有不合或是不對,也可以當場請他們離開。
像地址寫大同街21號,如果隔壁23號也是你家,那警察也不可以進去搜索。
第二、警方持有搜索票進屋時,切記不要表現太反感,建議現場立即打電話請當地的管
區員警到場,以及里長到場,若是大樓可以請大樓主委或是幹部到場,注意,現場最
好一定要有公正的第三人...,能有律師更好
【因為管區員警也不希望自己的區域有事發生】
● 面對臨檢合理的應對方式
警察要求進行臨檢時:可以要求警察先出示證件,確認身分。
(這其實算保護自己,如果真的是警察的話,通常也不會反對)
警察要求檢查隨身物品時:可以提出「要有搜索票才能看我的袋子跟車廂」的要求。
(這句話算是標準程序,至於之後要不要乖乖給他看是另外一回事了)
警察如果執意要進行搜查時:可以提出「要錄影存證」之要求。
(這也是保護自己,可參考上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之內容)
● 相信大部分的警察都是很理性且客氣的,
但如果真的不幸碰上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警察,
千萬不要跟他吵,只要拿起手機,
撥打 02-2394-3644 警政署督察室,他們會處理。